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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是什么

#房产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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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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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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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善意取得合同效力: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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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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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合同效力怎样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善意取得合同效力怎样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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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善意取得合同效力怎样
善意取得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了处分权后,合同是有效的。善意取得合同的构成需要转让是无权处分人,侵害到物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转让动产的需要交付,受让人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是不知情的,客观上善意取得行为不能使无偿的,必须是由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后发生的。
1w浏览2024-09-28
善意取得时的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反面理解,未经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的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该合同应当无效。但这里存在一个和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如何衔接的间题。一种意见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原则上合同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的,合同有效。否则,无法解释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合法权利的来源问题。 我们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取得,其对标的物的权利依法受保护,但合同仍属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后果,不同于德国民法。德国民法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认为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行为,仅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不能引起物权变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需要双方就所有权转移另行达成物权合意,即签订区别于买卖合同的物权合同。合同法第135条规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义务。依据该条,买卖合同不仅产生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还产生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既然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则当然要求出卖人对出卖之物有处分权。换言之,合同法立法思想,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①。这与拍卖法第6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不允许出卖他人之物,是为了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有相同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因此,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认定合同无效,并不影响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权利。无权处分制度,规定在合同法中,仅解决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无效的判断问题;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中,解决善意买受人的保护问题。判断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1条;在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判断权利人可否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应当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两者有着不同的目的,解决不同的问题。结论是: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无须以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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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认定
对于善意取得合同的效力法律是给予肯定评价的。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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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善意取得合同效力问题?
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在客体方面,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1w浏览2024-10-03
善意取得时的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反面理解,未经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的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该合同应当无效。但这里存在一个和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如何衔接的间题。一种意见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原则上合同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的,合同有效。否则,无法解释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合法权利的来源问题。 我们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取得,其对标的物的权利依法受保护,但合同仍属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后果,不同于德国民法。德国民法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认为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行为,仅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不能引起物权变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需要双方就所有权转移另行达成物权合意,即签订区别于买卖合同的物权合同。合同法第135条规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义务。依据该条,买卖合同不仅产生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还产生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既然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则当然要求出卖人对出卖之物有处分权。换言之,合同法立法思想,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①。这与拍卖法第6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不允许出卖他人之物,是为了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有相同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因此,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认定合同无效,并不影响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权利。无权处分制度,规定在合同法中,仅解决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无效的判断问题;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中,解决善意买受人的保护问题。判断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1条;在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判断权利人可否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应当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两者有着不同的目的,解决不同的问题。结论是: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无须以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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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合同效力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善意取得合同效力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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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善意取得合同效力如何
善意取得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了处分权后,合同是有效的。善意取得合同的构成需要转让是无权处分人,侵害到物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转让动产的需要交付,受让人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是不知情的,客观上善意取得行为不能使无偿的,必须是由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后发生的。
1w浏览2025-02-23
善意取得时的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反面理解,未经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的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该合同应当无效。但这里存在一个和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如何衔接的间题。一种意见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原则上合同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的,合同有效。否则,无法解释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合法权利的来源问题。 我们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取得,其对标的物的权利依法受保护,但合同仍属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后果,不同于德国民法。德国民法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认为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行为,仅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不能引起物权变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需要双方就所有权转移另行达成物权合意,即签订区别于买卖合同的物权合同。合同法第135条规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义务。依据该条,买卖合同不仅产生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还产生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既然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则当然要求出卖人对出卖之物有处分权。换言之,合同法立法思想,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①。这与拍卖法第6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不允许出卖他人之物,是为了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有相同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因此,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认定合同无效,并不影响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权利。无权处分制度,规定在合同法中,仅解决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无效的判断问题;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中,解决善意买受人的保护问题。判断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1条;在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判断权利人可否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应当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两者有着不同的目的,解决不同的问题。结论是: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无须以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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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是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是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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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善意取得成立条件与效力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如果当事人没有处分权,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的,但是第三人是善意的,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权利的,该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1w浏览2025-02-17
善意取得时的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反面理解,未经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的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该合同应当无效。但这里存在一个和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如何衔接的间题。一种意见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原则上合同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的,合同有效。否则,无法解释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合法权利的来源问题。 我们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取得,其对标的物的权利依法受保护,但合同仍属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后果,不同于德国民法。德国民法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认为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行为,仅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不能引起物权变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需要双方就所有权转移另行达成物权合意,即签订区别于买卖合同的物权合同。合同法第135条规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义务。依据该条,买卖合同不仅产生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还产生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既然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则当然要求出卖人对出卖之物有处分权。换言之,合同法立法思想,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①。这与拍卖法第6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不允许出卖他人之物,是为了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有相同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因此,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认定合同无效,并不影响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权利。无权处分制度,规定在合同法中,仅解决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无效的判断问题;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中,解决善意买受人的保护问题。判断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1条;在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判断权利人可否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应当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两者有着不同的目的,解决不同的问题。结论是: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无须以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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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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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有哪些
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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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时的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反面理解,未经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的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该合同应当无效。但这里存在一个和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如何衔接的间题。一种意见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原则上合同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的,合同有效。否则,无法解释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合法权利的来源问题。 我们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取得,其对标的物的权利依法受保护,但合同仍属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后果,不同于德国民法。德国民法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认为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行为,仅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不能引起物权变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需要双方就所有权转移另行达成物权合意,即签订区别于买卖合同的物权合同。合同法第135条规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义务。依据该条,买卖合同不仅产生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还产生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既然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则当然要求出卖人对出卖之物有处分权。换言之,合同法立法思想,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①。这与拍卖法第6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不允许出卖他人之物,是为了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有相同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因此,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认定合同无效,并不影响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权利。无权处分制度,规定在合同法中,仅解决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无效的判断问题;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中,解决善意买受人的保护问题。判断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1条;在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判断权利人可否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应当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两者有着不同的目的,解决不同的问题。结论是: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无须以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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