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合同签订后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合同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10-03
1.2w浏览
杜剑荣律师
杜剑荣律师在线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5.0分服务:383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合同纠纷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合同纠纷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专业处理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合同纠纷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合同纠纷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专业处理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合同纠纷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合同纠纷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合同签订后情况发生变化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仲裁解决,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合同纠纷案件·推荐文章

无锡181****6153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77****767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80****484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81****6153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77****767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80****484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81****6153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77****767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80****484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615人选择咨询律师
690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合同签订后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一键咨询
  • 148****71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7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4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1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7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8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0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1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7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4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1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7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8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0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7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5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0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5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6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5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8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2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0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3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1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0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5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3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2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2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0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3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7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4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7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5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3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2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7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8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5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7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7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8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1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5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1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7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3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5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2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5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3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0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1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3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7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7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5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0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5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6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5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8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2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0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3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1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0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5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3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2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2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0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3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7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4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7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5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3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2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7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8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5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7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7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8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1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5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1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7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3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5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2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5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3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0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1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3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7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152****2322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78****397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34****989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52****2322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78****397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34****989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52****2322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78****397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34****989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含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
第四十条
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法理上讲,这一规定源自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即当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此时法律允许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正是援引了这一原则,创设了“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从而解决了部分用工管理过程中的僵局。近年来,受经济危机影响,我国许多出口企业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国内出口制造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部分企业不得不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解散,这些企业的劳动者因此可能失业或者放长假、被降薪或者被裁员。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主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诉讼。如此一来,企业是否可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如何适用这一原则,遇到该类劳动争议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以下是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在江苏苏州审理的一起该类劳动争议,笔者认为本案有一定亮点,值得与大家分享讨论。
一、案件争议
(1)案情回放甲等8人自1998年至2001年分别陆续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今,均与A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A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零件生产,其产能与盈利大量依赖电子产品行业的客户订单。但2012年A公司的订单量大减,人员冗余日趋严重,盈利能力大幅下降。在该种情况下,2012年6月26日A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并做出重要决议,决定为应对市场形势和经营状况的急剧变化,做出重大业务调整,与此同时,A公司也将依法安置因业务调整而受到影响的员工。在与公司工会商议,并得到工会的书面认可后,A公司试图与甲等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协商未果,员工拒绝。8月上旬,A公司又与甲等人进行换岗沟通,无果。2012年8月8日,A公司以《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了与甲等人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2)劳动者诉求甲等8人认为其早年加入A公司,服务年限长且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们在A公司工作期间表现良好,严格遵守A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但A公司却于2012年8月8日通知甲等人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甲等8人认为A公司的解除理由不成立,且不符合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书,提出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仲裁请求。
(3)用人单位答辩A公司认为,自今年以来公司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面临严峻挑战。经公司多方努力,但当前的经济萧条以及电子产品专业代工服务商行业的行业特点造成订单锐减,业务量持续下降,导致企业盈利持续下降的局势,给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客观上需要削减部分业务及岗位来维持经营,否则,在将来至少半年的时间内A公司将会因生产力过剩、人工成本过高而直接出现大额亏损。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的确因客观情况所迫,为勉强坚持企业运营而做出员工调整。本次调整涉及到200名员工,除此8名员工外的其他人均以协商解除的方式解除了劳动关系,唯此8人不同意协商解除也不愿调整岗位,公司只好在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成而单方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完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4)裁决及理由仲裁委认为,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肯定了A公司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利润预测表的合理性,认定了如果A公司目前不解除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将会导致将来数月的大额亏损。因此该份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即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依据。另外,根据A公司提交的董事会决议、与员工的沟通函、工会意见、单方解除通知书等证据,A公司依法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因此,此次解除从程序和实体上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而仲裁庭驳回了甲等人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一审认为,A公司选择适用的单方解除理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履行不能,双方经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但是,一审认为A公司的情况是因订单量明显下滑而无法继续保持低利润下以量取胜的盈利模式,在人工成本压力大的情况下,通过减少员工数量的商业考虑来缓解盈利压力。上述情况与法律所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相符,法定的“客观情况”应是受非企业所能控制的情形,如因当地政策原因被要求迁址、因法律法规原因被要求终止某项业务等。A公司虽然是迫于经济萧条、订单下降而不得已做出的减员决定,但该种决定仍然是A公司的自主商业决定,并非受客观情况所限而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一审另外指出,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同意认定A公司的确正在面临经营困难的局面,如果A公司选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单方解除该批员工,该等解除则有可能被视为合法解除。但由于A公司的解除原因与法律要求的该原因项下的情形不符,故仍应视A公司为违法解除。
二、案件解析本案的关键是认定A公司所遭遇的状况是否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一认定上,本案的仲裁庭和一审观点不尽相同。仲裁庭认为A公司迫于经济环境和订单骤减的情况而做出了减员的决定,且根据审计师的预测报告,如果不采取减员措施,A公司的确面临难以承受的亏损,这种情况可以视为是经济发生严重困难的客观情况;而认为A公司的减员决定是其为了缓解亏损压力而主观做出的商业决定,且A公司的状况也未达到无法继续与该8名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程度,因此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实实践中,到底什么情况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无一个详细的法定标准,其是由仲裁庭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自由裁量决定的。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笔者认为,实践中应从立法初衷理解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上所述,其所参照的是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并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特点,从平衡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出发点考虑,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裁量应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客观存在的,是实质上的变化,而非形式上的变化;

二,是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第
三,它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对于变化的出现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如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或者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产品结构发生转产等;第
四,该等客观情况变化已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即如果继续强行按原合同履行,将会显失公平,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上述分析再回顾案例,笔者认为仲裁庭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宽泛的解释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一审的观点则较为谨慎妥当。因为在此案例中,A公司减员的最根本原因的确是因订单减少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人工成本,而此原因并非受客观情况所迫、恰恰是由A公司的主观商业决定而导致的,因此不应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最后,笔者认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中,仲裁庭和的确应该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谨慎的判断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趋严解释。否则,实践中当用人单位需要解除员工却又无法在法定情形中找到吻合条目时,往往容易倾向于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宽泛的解释和理解,从而误读立法初衷,作出违法解除的决定,导致对员工利益的损害的同时,也将用人单位暴露在法律风险之下。
3.1w浏览
合同签订后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10w+浏览2024-10-12
“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含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
第四十条
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法理上讲,这一规定源自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即当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此时法律允许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正是援引了这一原则,创设了“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从而解决了部分用工管理过程中的僵局。近年来,受经济危机影响,我国许多出口企业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国内出口制造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部分企业不得不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解散,这些企业的劳动者因此可能失业或者放长假、被降薪或者被裁员。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主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诉讼。如此一来,企业是否可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如何适用这一原则,遇到该类劳动争议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以下是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在江苏苏州审理的一起该类劳动争议,笔者认为本案有一定亮点,值得与大家分享讨论。
一、案件争议
(1)案情回放甲等8人自1998年至2001年分别陆续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今,均与A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A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零件生产,其产能与盈利大量依赖电子产品行业的客户订单。但2012年A公司的订单量大减,人员冗余日趋严重,盈利能力大幅下降。在该种情况下,2012年6月26日A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并做出重要决议,决定为应对市场形势和经营状况的急剧变化,做出重大业务调整,与此同时,A公司也将依法安置因业务调整而受到影响的员工。在与公司工会商议,并得到工会的书面认可后,A公司试图与甲等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协商未果,员工拒绝。8月上旬,A公司又与甲等人进行换岗沟通,无果。2012年8月8日,A公司以《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了与甲等人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2)劳动者诉求甲等8人认为其早年加入A公司,服务年限长且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们在A公司工作期间表现良好,严格遵守A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但A公司却于2012年8月8日通知甲等人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甲等8人认为A公司的解除理由不成立,且不符合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书,提出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仲裁请求。
(3)用人单位答辩A公司认为,自今年以来公司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面临严峻挑战。经公司多方努力,但当前的经济萧条以及电子产品专业代工服务商行业的行业特点造成订单锐减,业务量持续下降,导致企业盈利持续下降的局势,给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客观上需要削减部分业务及岗位来维持经营,否则,在将来至少半年的时间内A公司将会因生产力过剩、人工成本过高而直接出现大额亏损。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的确因客观情况所迫,为勉强坚持企业运营而做出员工调整。本次调整涉及到200名员工,除此8名员工外的其他人均以协商解除的方式解除了劳动关系,唯此8人不同意协商解除也不愿调整岗位,公司只好在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成而单方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完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4)裁决及理由仲裁委认为,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肯定了A公司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利润预测表的合理性,认定了如果A公司目前不解除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将会导致将来数月的大额亏损。因此该份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即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依据。另外,根据A公司提交的董事会决议、与员工的沟通函、工会意见、单方解除通知书等证据,A公司依法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因此,此次解除从程序和实体上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而仲裁庭驳回了甲等人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一审认为,A公司选择适用的单方解除理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履行不能,双方经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但是,一审认为A公司的情况是因订单量明显下滑而无法继续保持低利润下以量取胜的盈利模式,在人工成本压力大的情况下,通过减少员工数量的商业考虑来缓解盈利压力。上述情况与法律所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相符,法定的“客观情况”应是受非企业所能控制的情形,如因当地政策原因被要求迁址、因法律法规原因被要求终止某项业务等。A公司虽然是迫于经济萧条、订单下降而不得已做出的减员决定,但该种决定仍然是A公司的自主商业决定,并非受客观情况所限而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一审另外指出,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同意认定A公司的确正在面临经营困难的局面,如果A公司选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单方解除该批员工,该等解除则有可能被视为合法解除。但由于A公司的解除原因与法律要求的该原因项下的情形不符,故仍应视A公司为违法解除。
二、案件解析本案的关键是认定A公司所遭遇的状况是否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一认定上,本案的仲裁庭和一审观点不尽相同。仲裁庭认为A公司迫于经济环境和订单骤减的情况而做出了减员的决定,且根据审计师的预测报告,如果不采取减员措施,A公司的确面临难以承受的亏损,这种情况可以视为是经济发生严重困难的客观情况;而认为A公司的减员决定是其为了缓解亏损压力而主观做出的商业决定,且A公司的状况也未达到无法继续与该8名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程度,因此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实实践中,到底什么情况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无一个详细的法定标准,其是由仲裁庭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自由裁量决定的。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笔者认为,实践中应从立法初衷理解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上所述,其所参照的是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并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特点,从平衡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出发点考虑,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裁量应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客观存在的,是实质上的变化,而非形式上的变化;

二,是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第
三,它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对于变化的出现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如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或者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产品结构发生转产等;第
四,该等客观情况变化已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即如果继续强行按原合同履行,将会显失公平,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上述分析再回顾案例,笔者认为仲裁庭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宽泛的解释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一审的观点则较为谨慎妥当。因为在此案例中,A公司减员的最根本原因的确是因订单减少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人工成本,而此原因并非受客观情况所迫、恰恰是由A公司的主观商业决定而导致的,因此不应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最后,笔者认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中,仲裁庭和的确应该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谨慎的判断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趋严解释。否则,实践中当用人单位需要解除员工却又无法在法定情形中找到吻合条目时,往往容易倾向于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宽泛的解释和理解,从而误读立法初衷,作出违法解除的决定,导致对员工利益的损害的同时,也将用人单位暴露在法律风险之下。
3.1w浏览
合同签订后情况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10w+浏览2024-02-21
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该怎么办
一般来说,经过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之后,通常是不会再出现其他情况。但是,实际中,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也可能因为之前的鉴定本身有问题,或是受伤职工病情出现恶化,导致伤残等级加深等。因此,要是发现有这些情况的话,那么现在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来。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含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
第四十条
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法理上讲,这一规定源自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即当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此时法律允许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正是援引了这一原则,创设了“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从而解决了部分用工管理过程中的僵局。近年来,受经济危机影响,我国许多出口企业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国内出口制造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部分企业不得不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解散,这些企业的劳动者因此可能失业或者放长假、被降薪或者被裁员。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主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诉讼。如此一来,企业是否可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如何适用这一原则,遇到该类劳动争议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以下是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在江苏苏州审理的一起该类劳动争议,笔者认为本案有一定亮点,值得与大家分享讨论。
一、案件争议
(1)案情回放甲等8人自1998年至2001年分别陆续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今,均与A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A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零件生产,其产能与盈利大量依赖电子产品行业的客户订单。但2012年A公司的订单量大减,人员冗余日趋严重,盈利能力大幅下降。在该种情况下,2012年6月26日A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并做出重要决议,决定为应对市场形势和经营状况的急剧变化,做出重大业务调整,与此同时,A公司也将依法安置因业务调整而受到影响的员工。在与公司工会商议,并得到工会的书面认可后,A公司试图与甲等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协商未果,员工拒绝。8月上旬,A公司又与甲等人进行换岗沟通,无果。2012年8月8日,A公司以《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了与甲等人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2)劳动者诉求甲等8人认为其早年加入A公司,服务年限长且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们在A公司工作期间表现良好,严格遵守A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但A公司却于2012年8月8日通知甲等人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甲等8人认为A公司的解除理由不成立,且不符合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书,提出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仲裁请求。
(3)用人单位答辩A公司认为,自今年以来公司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面临严峻挑战。经公司多方努力,但当前的经济萧条以及电子产品专业代工服务商行业的行业特点造成订单锐减,业务量持续下降,导致企业盈利持续下降的局势,给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客观上需要削减部分业务及岗位来维持经营,否则,在将来至少半年的时间内A公司将会因生产力过剩、人工成本过高而直接出现大额亏损。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的确因客观情况所迫,为勉强坚持企业运营而做出员工调整。本次调整涉及到200名员工,除此8名员工外的其他人均以协商解除的方式解除了劳动关系,唯此8人不同意协商解除也不愿调整岗位,公司只好在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成而单方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完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4)裁决及理由仲裁委认为,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肯定了A公司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利润预测表的合理性,认定了如果A公司目前不解除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将会导致将来数月的大额亏损。因此该份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即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依据。另外,根据A公司提交的董事会决议、与员工的沟通函、工会意见、单方解除通知书等证据,A公司依法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因此,此次解除从程序和实体上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而仲裁庭驳回了甲等人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一审认为,A公司选择适用的单方解除理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履行不能,双方经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但是,一审认为A公司的情况是因订单量明显下滑而无法继续保持低利润下以量取胜的盈利模式,在人工成本压力大的情况下,通过减少员工数量的商业考虑来缓解盈利压力。上述情况与法律所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相符,法定的“客观情况”应是受非企业所能控制的情形,如因当地政策原因被要求迁址、因法律法规原因被要求终止某项业务等。A公司虽然是迫于经济萧条、订单下降而不得已做出的减员决定,但该种决定仍然是A公司的自主商业决定,并非受客观情况所限而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一审另外指出,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同意认定A公司的确正在面临经营困难的局面,如果A公司选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单方解除该批员工,该等解除则有可能被视为合法解除。但由于A公司的解除原因与法律要求的该原因项下的情形不符,故仍应视A公司为违法解除。
二、案件解析本案的关键是认定A公司所遭遇的状况是否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一认定上,本案的仲裁庭和一审观点不尽相同。仲裁庭认为A公司迫于经济环境和订单骤减的情况而做出了减员的决定,且根据审计师的预测报告,如果不采取减员措施,A公司的确面临难以承受的亏损,这种情况可以视为是经济发生严重困难的客观情况;而认为A公司的减员决定是其为了缓解亏损压力而主观做出的商业决定,且A公司的状况也未达到无法继续与该8名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程度,因此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实实践中,到底什么情况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无一个详细的法定标准,其是由仲裁庭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自由裁量决定的。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笔者认为,实践中应从立法初衷理解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上所述,其所参照的是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并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特点,从平衡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出发点考虑,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裁量应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客观存在的,是实质上的变化,而非形式上的变化;

二,是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第
三,它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对于变化的出现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如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或者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产品结构发生转产等;第
四,该等客观情况变化已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即如果继续强行按原合同履行,将会显失公平,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上述分析再回顾案例,笔者认为仲裁庭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宽泛的解释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一审的观点则较为谨慎妥当。因为在此案例中,A公司减员的最根本原因的确是因订单减少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人工成本,而此原因并非受客观情况所迫、恰恰是由A公司的主观商业决定而导致的,因此不应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最后,笔者认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中,仲裁庭和的确应该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谨慎的判断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趋严解释。否则,实践中当用人单位需要解除员工却又无法在法定情形中找到吻合条目时,往往容易倾向于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宽泛的解释和理解,从而误读立法初衷,作出违法解除的决定,导致对员工利益的损害的同时,也将用人单位暴露在法律风险之下。
3.1w浏览
合同签订后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处理
9.7w浏览2024-05-12
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含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
第四十条
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法理上讲,这一规定源自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即当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此时法律允许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正是援引了这一原则,创设了“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从而解决了部分用工管理过程中的僵局。近年来,受经济危机影响,我国许多出口企业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国内出口制造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部分企业不得不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解散,这些企业的劳动者因此可能失业或者放长假、被降薪或者被裁员。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主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诉讼。如此一来,企业是否可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如何适用这一原则,遇到该类劳动争议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以下是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在江苏苏州审理的一起该类劳动争议,笔者认为本案有一定亮点,值得与大家分享讨论。
一、案件争议
(1)案情回放甲等8人自1998年至2001年分别陆续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今,均与A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A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零件生产,其产能与盈利大量依赖电子产品行业的客户订单。但2012年A公司的订单量大减,人员冗余日趋严重,盈利能力大幅下降。在该种情况下,2012年6月26日A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并做出重要决议,决定为应对市场形势和经营状况的急剧变化,做出重大业务调整,与此同时,A公司也将依法安置因业务调整而受到影响的员工。在与公司工会商议,并得到工会的书面认可后,A公司试图与甲等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协商未果,员工拒绝。8月上旬,A公司又与甲等人进行换岗沟通,无果。2012年8月8日,A公司以《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了与甲等人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2)劳动者诉求甲等8人认为其早年加入A公司,服务年限长且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们在A公司工作期间表现良好,严格遵守A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但A公司却于2012年8月8日通知甲等人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甲等8人认为A公司的解除理由不成立,且不符合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书,提出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仲裁请求。
(3)用人单位答辩A公司认为,自今年以来公司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面临严峻挑战。经公司多方努力,但当前的经济萧条以及电子产品专业代工服务商行业的行业特点造成订单锐减,业务量持续下降,导致企业盈利持续下降的局势,给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客观上需要削减部分业务及岗位来维持经营,否则,在将来至少半年的时间内A公司将会因生产力过剩、人工成本过高而直接出现大额亏损。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的确因客观情况所迫,为勉强坚持企业运营而做出员工调整。本次调整涉及到200名员工,除此8名员工外的其他人均以协商解除的方式解除了劳动关系,唯此8人不同意协商解除也不愿调整岗位,公司只好在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成而单方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完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4)裁决及理由仲裁委认为,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肯定了A公司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利润预测表的合理性,认定了如果A公司目前不解除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将会导致将来数月的大额亏损。因此该份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即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依据。另外,根据A公司提交的董事会决议、与员工的沟通函、工会意见、单方解除通知书等证据,A公司依法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因此,此次解除从程序和实体上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而仲裁庭驳回了甲等人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一审认为,A公司选择适用的单方解除理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履行不能,双方经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但是,一审认为A公司的情况是因订单量明显下滑而无法继续保持低利润下以量取胜的盈利模式,在人工成本压力大的情况下,通过减少员工数量的商业考虑来缓解盈利压力。上述情况与法律所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相符,法定的“客观情况”应是受非企业所能控制的情形,如因当地政策原因被要求迁址、因法律法规原因被要求终止某项业务等。A公司虽然是迫于经济萧条、订单下降而不得已做出的减员决定,但该种决定仍然是A公司的自主商业决定,并非受客观情况所限而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一审另外指出,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同意认定A公司的确正在面临经营困难的局面,如果A公司选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单方解除该批员工,该等解除则有可能被视为合法解除。但由于A公司的解除原因与法律要求的该原因项下的情形不符,故仍应视A公司为违法解除。
二、案件解析本案的关键是认定A公司所遭遇的状况是否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一认定上,本案的仲裁庭和一审观点不尽相同。仲裁庭认为A公司迫于经济环境和订单骤减的情况而做出了减员的决定,且根据审计师的预测报告,如果不采取减员措施,A公司的确面临难以承受的亏损,这种情况可以视为是经济发生严重困难的客观情况;而认为A公司的减员决定是其为了缓解亏损压力而主观做出的商业决定,且A公司的状况也未达到无法继续与该8名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程度,因此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实实践中,到底什么情况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无一个详细的法定标准,其是由仲裁庭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自由裁量决定的。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笔者认为,实践中应从立法初衷理解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上所述,其所参照的是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并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特点,从平衡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出发点考虑,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裁量应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客观存在的,是实质上的变化,而非形式上的变化;

二,是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第
三,它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对于变化的出现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如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或者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产品结构发生转产等;第
四,该等客观情况变化已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即如果继续强行按原合同履行,将会显失公平,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上述分析再回顾案例,笔者认为仲裁庭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宽泛的解释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一审的观点则较为谨慎妥当。因为在此案例中,A公司减员的最根本原因的确是因订单减少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人工成本,而此原因并非受客观情况所迫、恰恰是由A公司的主观商业决定而导致的,因此不应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最后,笔者认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中,仲裁庭和的确应该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谨慎的判断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趋严解释。否则,实践中当用人单位需要解除员工却又无法在法定情形中找到吻合条目时,往往容易倾向于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宽泛的解释和理解,从而误读立法初衷,作出违法解除的决定,导致对员工利益的损害的同时,也将用人单位暴露在法律风险之下。
3.1w浏览
变更签订合同主体的情况说明
10w+浏览2024-10-09
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怎么处理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怎么处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含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
第四十条
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法理上讲,这一规定源自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即当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此时法律允许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正是援引了这一原则,创设了“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从而解决了部分用工管理过程中的僵局。近年来,受经济危机影响,我国许多出口企业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国内出口制造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部分企业不得不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解散,这些企业的劳动者因此可能失业或者放长假、被降薪或者被裁员。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主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诉讼。如此一来,企业是否可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如何适用这一原则,遇到该类劳动争议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以下是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在江苏苏州审理的一起该类劳动争议,笔者认为本案有一定亮点,值得与大家分享讨论。
一、案件争议
(1)案情回放甲等8人自1998年至2001年分别陆续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今,均与A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A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零件生产,其产能与盈利大量依赖电子产品行业的客户订单。但2012年A公司的订单量大减,人员冗余日趋严重,盈利能力大幅下降。在该种情况下,2012年6月26日A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并做出重要决议,决定为应对市场形势和经营状况的急剧变化,做出重大业务调整,与此同时,A公司也将依法安置因业务调整而受到影响的员工。在与公司工会商议,并得到工会的书面认可后,A公司试图与甲等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协商未果,员工拒绝。8月上旬,A公司又与甲等人进行换岗沟通,无果。2012年8月8日,A公司以《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了与甲等人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2)劳动者诉求甲等8人认为其早年加入A公司,服务年限长且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们在A公司工作期间表现良好,严格遵守A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但A公司却于2012年8月8日通知甲等人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甲等8人认为A公司的解除理由不成立,且不符合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书,提出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仲裁请求。
(3)用人单位答辩A公司认为,自今年以来公司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面临严峻挑战。经公司多方努力,但当前的经济萧条以及电子产品专业代工服务商行业的行业特点造成订单锐减,业务量持续下降,导致企业盈利持续下降的局势,给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客观上需要削减部分业务及岗位来维持经营,否则,在将来至少半年的时间内A公司将会因生产力过剩、人工成本过高而直接出现大额亏损。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的确因客观情况所迫,为勉强坚持企业运营而做出员工调整。本次调整涉及到200名员工,除此8名员工外的其他人均以协商解除的方式解除了劳动关系,唯此8人不同意协商解除也不愿调整岗位,公司只好在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成而单方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完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4)裁决及理由仲裁委认为,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肯定了A公司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利润预测表的合理性,认定了如果A公司目前不解除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将会导致将来数月的大额亏损。因此该份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即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依据。另外,根据A公司提交的董事会决议、与员工的沟通函、工会意见、单方解除通知书等证据,A公司依法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因此,此次解除从程序和实体上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而仲裁庭驳回了甲等人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一审认为,A公司选择适用的单方解除理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履行不能,双方经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但是,一审认为A公司的情况是因订单量明显下滑而无法继续保持低利润下以量取胜的盈利模式,在人工成本压力大的情况下,通过减少员工数量的商业考虑来缓解盈利压力。上述情况与法律所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相符,法定的“客观情况”应是受非企业所能控制的情形,如因当地政策原因被要求迁址、因法律法规原因被要求终止某项业务等。A公司虽然是迫于经济萧条、订单下降而不得已做出的减员决定,但该种决定仍然是A公司的自主商业决定,并非受客观情况所限而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一审另外指出,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同意认定A公司的确正在面临经营困难的局面,如果A公司选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单方解除该批员工,该等解除则有可能被视为合法解除。但由于A公司的解除原因与法律要求的该原因项下的情形不符,故仍应视A公司为违法解除。
二、案件解析本案的关键是认定A公司所遭遇的状况是否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一认定上,本案的仲裁庭和一审观点不尽相同。仲裁庭认为A公司迫于经济环境和订单骤减的情况而做出了减员的决定,且根据审计师的预测报告,如果不采取减员措施,A公司的确面临难以承受的亏损,这种情况可以视为是经济发生严重困难的客观情况;而认为A公司的减员决定是其为了缓解亏损压力而主观做出的商业决定,且A公司的状况也未达到无法继续与该8名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程度,因此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实实践中,到底什么情况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无一个详细的法定标准,其是由仲裁庭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自由裁量决定的。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笔者认为,实践中应从立法初衷理解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上所述,其所参照的是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并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特点,从平衡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出发点考虑,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裁量应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客观存在的,是实质上的变化,而非形式上的变化;

二,是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第
三,它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对于变化的出现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如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或者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产品结构发生转产等;第
四,该等客观情况变化已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即如果继续强行按原合同履行,将会显失公平,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上述分析再回顾案例,笔者认为仲裁庭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宽泛的解释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一审的观点则较为谨慎妥当。因为在此案例中,A公司减员的最根本原因的确是因订单减少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人工成本,而此原因并非受客观情况所迫、恰恰是由A公司的主观商业决定而导致的,因此不应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最后,笔者认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中,仲裁庭和的确应该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谨慎的判断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趋严解释。否则,实践中当用人单位需要解除员工却又无法在法定情形中找到吻合条目时,往往容易倾向于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宽泛的解释和理解,从而误读立法初衷,作出违法解除的决定,导致对员工利益的损害的同时,也将用人单位暴露在法律风险之下。
3.1w浏览
什么情况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变更
10w+浏览2024-10-31
顶部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常州177****7442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淮安135****8937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34****8677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苏州134****7884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81****1330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镇江152****9888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77****7442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淮安135****8937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34****8677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苏州134****7884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81****1330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镇江152****9888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77****7442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淮安135****8937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34****8677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苏州134****7884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81****1330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镇江152****9888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

请向右滑动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