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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认定

#合同订立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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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君律师
刘秋君律师在线
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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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合同订立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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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首先,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次,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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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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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地应该如何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地应该如何认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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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签定实际履行人与实际履行人不同意,合同责任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合同签订者与实际履行者不一致时,合同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 2002年初,被告江西省吉水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但又不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良好资信条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即与被告赖某商议以签订虚假购房合同的方式由赖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两被告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后,赖某于2002年5月9日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吉水县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期为120个月;由于开发公司的楼房尚未竣工,故原告只与赖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尚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同时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公司出具保证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4万元贷款按借款合同直接转入开发公司的账户。此后,原告发现与赖某约定的抵押房产已由开发公司出售给他人,故无法办理抵押房产登记,开发公司因经营不善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原告遂诉至,请求判令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赖某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房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实际借款人开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赖某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理由是:借款合同虽然是赖某与原告签订的,但原告已按合同直接将款转入开发公司,且开发公司并未向赖某出售房产,他们相互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合同实际上是在银行与开发公司间履行的,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开发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赖某不是借款人,为帮助开发公司获取借款而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存在过错,应承担银行损失的赔偿责任,即开发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时,赖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赖某承担还款责任,开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理由是:赖某为帮开发公司获取借款,与开发公司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并以该房做抵押物,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尽管两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但原告未主张合同撤销或变更,这是原告享有的选择权利。尽管赖某不是实际借款人,但合同系在其意思表示下签订,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借款关系即在赖某与银行之间建立,至于赖某与开发公司之间的虚假购房关系属于他们内部关系,其关系不影响赖某与银行间的合同关系。因被告严重违约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赖某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按照严格合同责任原则,应判决终止合同关系,赖某承担合同还款责任。开发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应承担担保责任。这种处理方式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银行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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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认定
10w+浏览2023-09-11
买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管辖怎么确定
对于买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管辖,如果买卖双方因为个人或其他原因违反合同条款,触发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因为合同引起的纠纷只能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签订,合同签订地为原告所住所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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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签定实际履行人与实际履行人不同意,合同责任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合同签订者与实际履行者不一致时,合同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 2002年初,被告江西省吉水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但又不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良好资信条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即与被告赖某商议以签订虚假购房合同的方式由赖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两被告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后,赖某于2002年5月9日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吉水县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期为120个月;由于开发公司的楼房尚未竣工,故原告只与赖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尚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同时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公司出具保证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4万元贷款按借款合同直接转入开发公司的账户。此后,原告发现与赖某约定的抵押房产已由开发公司出售给他人,故无法办理抵押房产登记,开发公司因经营不善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原告遂诉至,请求判令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赖某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房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实际借款人开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赖某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理由是:借款合同虽然是赖某与原告签订的,但原告已按合同直接将款转入开发公司,且开发公司并未向赖某出售房产,他们相互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合同实际上是在银行与开发公司间履行的,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开发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赖某不是借款人,为帮助开发公司获取借款而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存在过错,应承担银行损失的赔偿责任,即开发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时,赖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赖某承担还款责任,开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理由是:赖某为帮开发公司获取借款,与开发公司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并以该房做抵押物,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尽管两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但原告未主张合同撤销或变更,这是原告享有的选择权利。尽管赖某不是实际借款人,但合同系在其意思表示下签订,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借款关系即在赖某与银行之间建立,至于赖某与开发公司之间的虚假购房关系属于他们内部关系,其关系不影响赖某与银行间的合同关系。因被告严重违约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赖某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按照严格合同责任原则,应判决终止合同关系,赖某承担合同还款责任。开发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应承担担保责任。这种处理方式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银行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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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地
10w+浏览2024-10-21
买卖合同实际损失的认定是种怎样的
实际损失的计算,根据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对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前提来计算。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2、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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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签定实际履行人与实际履行人不同意,合同责任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合同签订者与实际履行者不一致时,合同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 2002年初,被告江西省吉水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但又不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良好资信条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即与被告赖某商议以签订虚假购房合同的方式由赖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两被告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后,赖某于2002年5月9日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吉水县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期为120个月;由于开发公司的楼房尚未竣工,故原告只与赖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尚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同时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公司出具保证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4万元贷款按借款合同直接转入开发公司的账户。此后,原告发现与赖某约定的抵押房产已由开发公司出售给他人,故无法办理抵押房产登记,开发公司因经营不善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原告遂诉至,请求判令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赖某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房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实际借款人开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赖某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理由是:借款合同虽然是赖某与原告签订的,但原告已按合同直接将款转入开发公司,且开发公司并未向赖某出售房产,他们相互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合同实际上是在银行与开发公司间履行的,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开发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赖某不是借款人,为帮助开发公司获取借款而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存在过错,应承担银行损失的赔偿责任,即开发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时,赖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赖某承担还款责任,开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理由是:赖某为帮开发公司获取借款,与开发公司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并以该房做抵押物,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尽管两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但原告未主张合同撤销或变更,这是原告享有的选择权利。尽管赖某不是实际借款人,但合同系在其意思表示下签订,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借款关系即在赖某与银行之间建立,至于赖某与开发公司之间的虚假购房关系属于他们内部关系,其关系不影响赖某与银行间的合同关系。因被告严重违约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赖某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按照严格合同责任原则,应判决终止合同关系,赖某承担合同还款责任。开发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应承担担保责任。这种处理方式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银行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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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10w+浏览2024-10-09
买卖合同实际交付的确认地点是怎么确定
买卖合同交付的确认地点可以通过协议来进行确定,如果双方没有在协议中约定的话,可以和对方进行沟通,约定补充协议,但是如果对方拒绝补充协议的话,可以按照交易的习惯来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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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签定实际履行人与实际履行人不同意,合同责任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合同签订者与实际履行者不一致时,合同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 2002年初,被告江西省吉水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但又不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良好资信条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即与被告赖某商议以签订虚假购房合同的方式由赖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两被告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后,赖某于2002年5月9日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吉水县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期为120个月;由于开发公司的楼房尚未竣工,故原告只与赖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尚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同时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公司出具保证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4万元贷款按借款合同直接转入开发公司的账户。此后,原告发现与赖某约定的抵押房产已由开发公司出售给他人,故无法办理抵押房产登记,开发公司因经营不善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原告遂诉至,请求判令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赖某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房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实际借款人开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赖某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理由是:借款合同虽然是赖某与原告签订的,但原告已按合同直接将款转入开发公司,且开发公司并未向赖某出售房产,他们相互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合同实际上是在银行与开发公司间履行的,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开发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赖某不是借款人,为帮助开发公司获取借款而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存在过错,应承担银行损失的赔偿责任,即开发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时,赖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赖某承担还款责任,开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理由是:赖某为帮开发公司获取借款,与开发公司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并以该房做抵押物,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尽管两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但原告未主张合同撤销或变更,这是原告享有的选择权利。尽管赖某不是实际借款人,但合同系在其意思表示下签订,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借款关系即在赖某与银行之间建立,至于赖某与开发公司之间的虚假购房关系属于他们内部关系,其关系不影响赖某与银行间的合同关系。因被告严重违约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赖某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按照严格合同责任原则,应判决终止合同关系,赖某承担合同还款责任。开发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应承担担保责任。这种处理方式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银行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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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地应该怎么认定
10w+浏览2023-09-26
合同签定实际履行人与实际履行人不同意,合同责任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合同签订者与实际履行者不一致时,合同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 2002年初,被告江西省吉水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但又不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良好资信条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即与被告赖某商议以签订虚假购房合同的方式由赖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两被告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后,赖某于2002年5月9日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吉水县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期为120个月;由于开发公司的楼房尚未竣工,故原告只与赖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尚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同时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公司出具保证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4万元贷款按借款合同直接转入开发公司的账户。此后,原告发现与赖某约定的抵押房产已由开发公司出售给他人,故无法办理抵押房产登记,开发公司因经营不善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原告遂诉至,请求判令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赖某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房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实际借款人开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赖某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理由是:借款合同虽然是赖某与原告签订的,但原告已按合同直接将款转入开发公司,且开发公司并未向赖某出售房产,他们相互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合同实际上是在银行与开发公司间履行的,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开发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赖某不是借款人,为帮助开发公司获取借款而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存在过错,应承担银行损失的赔偿责任,即开发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时,赖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赖某承担还款责任,开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理由是:赖某为帮开发公司获取借款,与开发公司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并以该房做抵押物,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尽管两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但原告未主张合同撤销或变更,这是原告享有的选择权利。尽管赖某不是实际借款人,但合同系在其意思表示下签订,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借款关系即在赖某与银行之间建立,至于赖某与开发公司之间的虚假购房关系属于他们内部关系,其关系不影响赖某与银行间的合同关系。因被告严重违约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赖某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按照严格合同责任原则,应判决终止合同关系,赖某承担合同还款责任。开发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应承担担保责任。这种处理方式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银行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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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实际履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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