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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份应当如何继承

#遗产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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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蓉蓉律师
纪蓉蓉律师在线
北京市惠诚(青岛)律师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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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遗产继承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遗产继承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首先公司股份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其次公司股份作为遗产要进行分配的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分配,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可以由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们协商约定分配方案,或者是继承人之间自行约定分配或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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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份应当如何继承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有限公司股份应当如何继承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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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继承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 1、股权继承是否属于股权转让《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两种情形,即对外转让和对内转让。虽然法律并没有对股权转让做明确的定义,但是应当认为股权继承是股权转让的一种情形。 首先,依照常识和交易习惯,在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因股权继承而成为公司股东时,事实上股权是由死亡的股东转移给了继承人,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因死亡而事实上不再享有基于股权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而仅仅在已死亡而未完成继承的时间内保留了股权的财产权属性; 其次,从《公司法》的法条结构方面可以看出有关股权继承的规定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是位于《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下的一个条款,从立法宗旨和原意上是将其作为股权转让的一种情形加以安排和设置的。 2、股权继承是否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当自然人股东已经死亡时,基于股权的权利属性中事实上已经剔除了其作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参与公司运行管理的权利,但是却仍然享有财产权。这就说明了继承人继承股权并享有股东资格的过程,并非一次完成的,而是首先享有了合法继承股份财产属性的权利,其次恢复和继承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成为公司股东,理由如下: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人合性大于资合性,原因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看出,公司在成立时一般人数较少,大家基于相互信任才合作组建,而股份有限公司从设立程序、设立目的上都体现了资合性,即首先保证公司可以获得大量资金用以发展,至于股东之间是否彼此了解和相互信任处于次要地位。这导致的结果是当新股东想进入公司时的一个潜在考虑是其他股东对此没有异议,可以一起合作。这点同样可以从《公司法》中有关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中体现出来,《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从中看出在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首先是负有通知义务,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次无论股东是否同意其都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样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不被影响和损害。 第 二、股东资格的确认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这说明成为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不仅仅需要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要经过必要的登记程序,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可以看出在股权继承中,已经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基于股份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在丧失后恢复前存在一个变更登记的阶段,而继承人在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前也仅仅是享有仅具有财产属性的股份,其中并不包含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其原理类似于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基于股份享有收益权,但是因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是名义股东,参与公司决策、表决的权利却属于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 第三,对《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理解 该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可以”表明继承股东资格作为继承人的一项权利,理解为继承人有权拒绝、放弃或主张成为股东,并非法律强制规定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继承人应当成为公司股东。另外,《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做了限制规定,如果继承人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从法理和立法原意上都是难以说通的。 因此,在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到成为公司股东之间,应当还包含了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对股权继承这种股权转让行为的表决同意以及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两个阶段。 3、合理性分析股权继承并非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的合理性有两点: 第 一、事实上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基于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属性中已经丧失了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而仅余财产权; 第二、这样可以兼顾有限公司和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其他股东可以考虑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是否损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即使在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形下,继承人也可以获得股份的财产利益,而这也谈不上对继承人有其他损失,因为基于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本来就随着自然人股东死亡而随之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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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份应当怎么样继承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有限公司股份应当怎么样继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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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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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继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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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继承放弃协议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股份继承放弃协议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本,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当事人与死亡人之间的关系证明,或者死亡人的遗嘱,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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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继承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 1、股权继承是否属于股权转让《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两种情形,即对外转让和对内转让。虽然法律并没有对股权转让做明确的定义,但是应当认为股权继承是股权转让的一种情形。 首先,依照常识和交易习惯,在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因股权继承而成为公司股东时,事实上股权是由死亡的股东转移给了继承人,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因死亡而事实上不再享有基于股权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而仅仅在已死亡而未完成继承的时间内保留了股权的财产权属性; 其次,从《公司法》的法条结构方面可以看出有关股权继承的规定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是位于《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下的一个条款,从立法宗旨和原意上是将其作为股权转让的一种情形加以安排和设置的。 2、股权继承是否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当自然人股东已经死亡时,基于股权的权利属性中事实上已经剔除了其作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参与公司运行管理的权利,但是却仍然享有财产权。这就说明了继承人继承股权并享有股东资格的过程,并非一次完成的,而是首先享有了合法继承股份财产属性的权利,其次恢复和继承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成为公司股东,理由如下: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人合性大于资合性,原因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看出,公司在成立时一般人数较少,大家基于相互信任才合作组建,而股份有限公司从设立程序、设立目的上都体现了资合性,即首先保证公司可以获得大量资金用以发展,至于股东之间是否彼此了解和相互信任处于次要地位。这导致的结果是当新股东想进入公司时的一个潜在考虑是其他股东对此没有异议,可以一起合作。这点同样可以从《公司法》中有关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中体现出来,《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从中看出在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首先是负有通知义务,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次无论股东是否同意其都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样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不被影响和损害。 第 二、股东资格的确认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这说明成为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不仅仅需要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要经过必要的登记程序,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可以看出在股权继承中,已经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基于股份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在丧失后恢复前存在一个变更登记的阶段,而继承人在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前也仅仅是享有仅具有财产属性的股份,其中并不包含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其原理类似于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基于股份享有收益权,但是因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是名义股东,参与公司决策、表决的权利却属于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 第三,对《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理解 该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可以”表明继承股东资格作为继承人的一项权利,理解为继承人有权拒绝、放弃或主张成为股东,并非法律强制规定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继承人应当成为公司股东。另外,《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做了限制规定,如果继承人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从法理和立法原意上都是难以说通的。 因此,在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到成为公司股东之间,应当还包含了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对股权继承这种股权转让行为的表决同意以及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两个阶段。 3、合理性分析股权继承并非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的合理性有两点: 第 一、事实上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基于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属性中已经丧失了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而仅余财产权; 第二、这样可以兼顾有限公司和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其他股东可以考虑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是否损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即使在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形下,继承人也可以获得股份的财产利益,而这也谈不上对继承人有其他损失,因为基于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本来就随着自然人股东死亡而随之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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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场所。三、公司股东的情况。四、注册资本。五、出资情况。六、出资期限。七、转让出资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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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继承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 1、股权继承是否属于股权转让《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两种情形,即对外转让和对内转让。虽然法律并没有对股权转让做明确的定义,但是应当认为股权继承是股权转让的一种情形。 首先,依照常识和交易习惯,在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因股权继承而成为公司股东时,事实上股权是由死亡的股东转移给了继承人,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因死亡而事实上不再享有基于股权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而仅仅在已死亡而未完成继承的时间内保留了股权的财产权属性; 其次,从《公司法》的法条结构方面可以看出有关股权继承的规定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是位于《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下的一个条款,从立法宗旨和原意上是将其作为股权转让的一种情形加以安排和设置的。 2、股权继承是否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当自然人股东已经死亡时,基于股权的权利属性中事实上已经剔除了其作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参与公司运行管理的权利,但是却仍然享有财产权。这就说明了继承人继承股权并享有股东资格的过程,并非一次完成的,而是首先享有了合法继承股份财产属性的权利,其次恢复和继承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成为公司股东,理由如下: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人合性大于资合性,原因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看出,公司在成立时一般人数较少,大家基于相互信任才合作组建,而股份有限公司从设立程序、设立目的上都体现了资合性,即首先保证公司可以获得大量资金用以发展,至于股东之间是否彼此了解和相互信任处于次要地位。这导致的结果是当新股东想进入公司时的一个潜在考虑是其他股东对此没有异议,可以一起合作。这点同样可以从《公司法》中有关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中体现出来,《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从中看出在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首先是负有通知义务,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次无论股东是否同意其都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样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不被影响和损害。 第 二、股东资格的确认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这说明成为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不仅仅需要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要经过必要的登记程序,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可以看出在股权继承中,已经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基于股份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在丧失后恢复前存在一个变更登记的阶段,而继承人在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前也仅仅是享有仅具有财产属性的股份,其中并不包含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其原理类似于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基于股份享有收益权,但是因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是名义股东,参与公司决策、表决的权利却属于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 第三,对《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理解 该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可以”表明继承股东资格作为继承人的一项权利,理解为继承人有权拒绝、放弃或主张成为股东,并非法律强制规定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继承人应当成为公司股东。另外,《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做了限制规定,如果继承人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从法理和立法原意上都是难以说通的。 因此,在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到成为公司股东之间,应当还包含了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对股权继承这种股权转让行为的表决同意以及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两个阶段。 3、合理性分析股权继承并非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的合理性有两点: 第 一、事实上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基于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属性中已经丧失了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而仅余财产权; 第二、这样可以兼顾有限公司和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其他股东可以考虑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是否损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即使在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形下,继承人也可以获得股份的财产利益,而这也谈不上对继承人有其他损失,因为基于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本来就随着自然人股东死亡而随之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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