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时间合理吗,我当时49周岁时发放的,特服津贴是九年后即2016年,我独生女2007年离世的?
[律师回复]请问,我独生女2007年离世的,特服津贴是九年后即2016年,我当时49周岁时发放的,这个时间合理吗?谢谢!<br/><br/><br/>根据现有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特扶津贴的发放标准通常是基于特定年龄和情况的。在一些政策中,女方年满49周岁时,即可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此,您在2016年年满49周岁时开始领取特扶津贴是符合政策的。<br/><br/>具体来说,政策中规定女方年满49周岁即可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您在2007年失去独生女,2016年年满49周岁时开始领取特扶津贴,符合政策中关于年龄的规定。因此,从政策的角度来看,这个时间安排是合理的。<br/><br/>如果您对具体政策有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确认,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或相关政府机构,以获取更加详细和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