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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时该如何处理

#仲裁 最新修订 |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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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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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2931人
专业处理仲裁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仲裁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仲裁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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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时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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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第一、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仲裁协议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处理,其效力牵涉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对仲裁协议的异议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第二、须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第三、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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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第一、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仲裁协议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处理,其效力牵涉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对仲裁协议的异议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第二、须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第三、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1w浏览2025-02-19
去年和一个建设公司签合同,里面争议后写着选择仲裁,但是我现在对仲裁效力有异议,该怎么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范文有吗
[律师回复]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宋××。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济南仲裁委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的(2015)济仲裁字第××号一案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又在济南市房管局签订《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因双方发生纠纷,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25日依据双方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淘房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对于该案无效,济南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好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双方又于 2014年10月31日签了《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但该协议是无效的。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里约定的买卖价格是303万元,约定过户的相关税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而被申请人为达到其少交税的目的,在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填写的购房款为232万元,被申请以合法形式掩盖了其逃税的非法目的,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合同无效。
二、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本身无效,双方也根本没有履行,而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始至终实际履行的也均是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始至终实际履行的也均是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应以合法有效且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确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明确载明:(十)关于房屋买卖中“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房地产交易中,有些当事人为规避国家税收法律和税收监管,出卖人和买受人通常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买卖合同,其中用一份价格较低的合同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另一份价格较高的合同为真实的交易价格并实际履行的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两份价格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不能依据无效且根本没有履行的另一个合同提起仲裁,2014年10月31日号的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于被申请人已提起的(2015)济仲裁字第0211号一案无效。
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的(2015)济仲裁字第××号一案无效。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3月23日
以上是供参考的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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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申请
10w+浏览2024-10-26
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出现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情况,当事人需要在仲裁庭首次开庭之前提出,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裁决决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需要按照裁决决定执行,被称为仲裁裁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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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仲裁协议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1w浏览2025-01-20
去年和一个建设公司签合同,里面争议后写着选择仲裁,但是我现在对仲裁效力有异议,该怎么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范文有吗
[律师回复]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宋××。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济南仲裁委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的(2015)济仲裁字第××号一案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又在济南市房管局签订《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因双方发生纠纷,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25日依据双方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淘房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对于该案无效,济南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好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双方又于 2014年10月31日签了《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但该协议是无效的。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里约定的买卖价格是303万元,约定过户的相关税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而被申请人为达到其少交税的目的,在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填写的购房款为232万元,被申请以合法形式掩盖了其逃税的非法目的,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合同无效。
二、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本身无效,双方也根本没有履行,而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始至终实际履行的也均是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始至终实际履行的也均是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应以合法有效且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确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明确载明:(十)关于房屋买卖中“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房地产交易中,有些当事人为规避国家税收法律和税收监管,出卖人和买受人通常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买卖合同,其中用一份价格较低的合同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另一份价格较高的合同为真实的交易价格并实际履行的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两份价格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不能依据无效且根本没有履行的另一个合同提起仲裁,2014年10月31日号的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于被申请人已提起的(2015)济仲裁字第0211号一案无效。
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的(2015)济仲裁字第××号一案无效。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3月23日
以上是供参考的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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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申请书
10w+浏览2024-10-17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第一、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仲裁协议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处理,其效力牵涉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对仲裁协议的异议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第二、须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第三、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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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什么时候提出
1w浏览2025-03-01
去年和一个建设公司签合同,里面争议后写着选择仲裁,但是我现在对仲裁效力有异议,该怎么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范文有吗
[律师回复]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宋××。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济南仲裁委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的(2015)济仲裁字第××号一案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又在济南市房管局签订《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因双方发生纠纷,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25日依据双方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淘房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对于该案无效,济南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好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双方又于 2014年10月31日签了《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但该协议是无效的。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里约定的买卖价格是303万元,约定过户的相关税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而被申请人为达到其少交税的目的,在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填写的购房款为232万元,被申请以合法形式掩盖了其逃税的非法目的,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合同无效。
二、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本身无效,双方也根本没有履行,而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始至终实际履行的也均是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始至终实际履行的也均是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应以合法有效且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确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明确载明:(十)关于房屋买卖中“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房地产交易中,有些当事人为规避国家税收法律和税收监管,出卖人和买受人通常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买卖合同,其中用一份价格较低的合同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另一份价格较高的合同为真实的交易价格并实际履行的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两份价格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不能依据无效且根本没有履行的另一个合同提起仲裁,2014年10月31日号的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于被申请人已提起的(2015)济仲裁字第0211号一案无效。
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的(2015)济仲裁字第××号一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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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3日
以上是供参考的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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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申请
10w+浏览2024-10-28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第一、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仲裁协议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处理,其效力牵涉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对仲裁协议的异议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第二、须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第三、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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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时该怎么处理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1w浏览2024-10-03
去年和一个建设公司签合同,里面争议后写着选择仲裁,但是我现在对仲裁效力有异议,该怎么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范文有吗
[律师回复]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宋××。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济南仲裁委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的(2015)济仲裁字第××号一案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又在济南市房管局签订《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因双方发生纠纷,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25日依据双方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淘房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对于该案无效,济南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好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双方又于 2014年10月31日签了《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但该协议是无效的。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里约定的买卖价格是303万元,约定过户的相关税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而被申请人为达到其少交税的目的,在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填写的购房款为232万元,被申请以合法形式掩盖了其逃税的非法目的,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合同无效。
二、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本身无效,双方也根本没有履行,而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始至终实际履行的也均是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始至终实际履行的也均是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应以合法有效且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确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明确载明:(十)关于房屋买卖中“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房地产交易中,有些当事人为规避国家税收法律和税收监管,出卖人和买受人通常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买卖合同,其中用一份价格较低的合同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另一份价格较高的合同为真实的交易价格并实际履行的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两份价格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不能依据无效且根本没有履行的另一个合同提起仲裁,2014年10月31日号的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于被申请人已提起的(2015)济仲裁字第0211号一案无效。
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的(2015)济仲裁字第××号一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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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3月23日
以上是供参考的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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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10w+浏览2023-09-15
对仲裁裁决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对于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存在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提交起诉状,说明起诉的原因,诉讼请求,诉讼的事实及理由,诉讼请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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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时该如何处理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1w浏览2024-10-30
去年和一个建设公司签合同,里面争议后写着选择仲裁,但是我现在对仲裁效力有异议,该怎么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范文有吗
[律师回复]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宋××。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济南仲裁委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的(2015)济仲裁字第××号一案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又在济南市房管局签订《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因双方发生纠纷,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25日依据双方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淘房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对于该案无效,济南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好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双方又于 2014年10月31日签了《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但该协议是无效的。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里约定的买卖价格是303万元,约定过户的相关税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而被申请人为达到其少交税的目的,在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填写的购房款为232万元,被申请以合法形式掩盖了其逃税的非法目的,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合同无效。
二、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本身无效,双方也根本没有履行,而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始至终实际履行的也均是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始至终实际履行的也均是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应以合法有效且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确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明确载明:(十)关于房屋买卖中“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房地产交易中,有些当事人为规避国家税收法律和税收监管,出卖人和买受人通常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买卖合同,其中用一份价格较低的合同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另一份价格较高的合同为真实的交易价格并实际履行的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两份价格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不能依据无效且根本没有履行的另一个合同提起仲裁,2014年10月31日号的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于被申请人已提起的(2015)济仲裁字第0211号一案无效。
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的(2015)济仲裁字第××号一案无效。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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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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