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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发生纠纷怎么处理的

#补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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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昊律师
郭昊律师在线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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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补偿标准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补偿标准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补偿标准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拆迁补偿纠纷首先可以由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处理,如果是无法就主要的争议事项达成一致的,可以选择通过请求具有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居中裁决,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进一步的提起上诉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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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发生纠纷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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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拆迁回迁纠纷怎么办?
发生拆迁回迁纠纷,可以结合实际情形,选择协商、向法院起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等的方式处理。具体发生拆迁回迁纠纷怎么办,需要结合实际的拆迁纠纷案件确定。不确定怎么处理对自己更有利的,可以委托律师处理拆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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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拆迁补偿发生纠纷怎么处理的
拆迁补偿款纠纷首先可以由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处理,如果是无法就主要的争议事项达成一致的,可以选择通过请求具有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居中裁决,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进一步的提起上诉处理。
1w浏览2024-10-16
拆迁案例:改制企业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企业所有的房屋拆迁,正常情况下,法律关系是明确的,与一般房屋的拆迁并无不同之处。复杂的情况产生于企业改制,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国有资产有计划地从一般工商企业中退出,使这些企业的资产多元化。而一些小型工商企业则被出售,国有商业企业为主的局面被私营商业企业为主所取代。由于国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是一项十分巨大的工程,就可能对近些年的房屋拆迁产生影响,导致被拆迁房屋补偿权利主体的多元化。这一影响反映在以下方面: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了特殊的补偿权利主体经济体制改革,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此经营权在所有权之外,成为新的拆迁补偿对象,经营权人成了特殊的补偿权利主体,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协商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修改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经营权人是列入安置对象中考虑,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此做了较大的修改,一是将补助费更正为补偿,这就将经营者列入了补偿权利主体的范围。二是取消了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这个限制条件,规定只要引起停产、停业就应给予适当补偿。这一改变不仅是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说,停产、停业一般都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在于对经营权也属补偿对象的确认。近年来,我读过许多城市的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大多数城市都是将经营权人排除在补偿权利主体之外,规定的是“拆除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在过渡期内由拆迁人按照市价部门公布的标准租金给予补助。”某一城市的综合市场拆迁,数百名承租柜台和场地的经营者、租赁者经营期尚有两年,却只按从业人数每人200元的标准,向市场的所有人领取补助。而市场所有人更惨,因为该市物价部门还是五年前该市场开业时定了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租6元人民币的租金,而拆迁时租金实际已达到月租平方米60元。这种规定无疑是不公平,损害了非住宅房屋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办法的思维还停留在国有工商企业所有人与经营者相统一的水平上,因而落后于社会发展。二拆迁可能成为困难企业改制的契机,必须灵活进行目前,国企改制的最大困难是改制成本资金的筹措,而拆迁补偿则为困难企业改制提供了资金来源,但是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有先后的顺序。根据生存权优先于经营权的原则,优先支付的应当是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医疗费用等,其次才是其他开支。这是因为不解决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改制就难以成功,对此,各地政府在处理改制企业的拆迁时都是较为慎重的。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是产权明晰,特别是实行了私有化的企业,产权从抽象的社会公有到股东按份共有,其利益关系更加明确。企业的决策者面对拆迁将从企业的利益出发,选择对企业有利的补偿方式,不同的企业,将可能有不同的选择,即使同一家企业处于不同的阶段也会有不同的选择。例如,1998年沿海某市一企业尚在酝酿改制时,遇上拆迁,部分厂房需要拆除。当时的决策者考虑到企业改制,需要一大笔资金了断职工身份,购买养老保险,准备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然而在一个月后,该企业改制成功,新的董事会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考虑企业的发展需要场地,决定企业整体搬至地价较低的郊区重组生产,而原位于城市中心的剩余厂房与外商联合兴办市场,被拆迁的厂房实现就地产权调换,使整个市场门点齐全,有较大升值幅度,并以此作为抵押贷款解决了买断职工身份所需资金,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拆迁人实施拆迁与被拆迁人改制企业接触,要注意其机制变化带来的灵活性,要准备多套方案。而企业面临拆迁时,要灵活选择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的方式,将拆迁作为企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来考虑,利用拆迁尽可能地对企业进行经营方式、品种、范围和体制进行适应市场需求的调整。这样,就可以减少或预防纠纷的发生,减轻房屋拆迁和企业改制带来的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三注意把握企业改制引起的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除去补偿资金的使用顺序和补偿方式的选择之外,及时地、准确地把握企业改造带来的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采取正确的对策,对改制企业房屋拆迁纠纷的妥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对企业改制不仅是企业资本的改造,还有依据市场需求,对企业主体本身进行改造,实行资产重组。做法上,有分立,也有合并的,由此无疑会引起拆迁关系当事人,特别是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分立分立,是企业改制的较多的方式,是根据企业对市场竞争不同的功能或生产经营范围的不同,将一个分设为多个企业,或者将企业中的某一部分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新的企业。分立过程中涉及生产经营场地的调整,如遇拆迁,其拆迁补偿权利主体便产生变化。企业分立时对拆迁活动的不利影响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有的企业分立后,相关财产分割未能办理相应的手续,结果遇上拆迁,往往是使用人没有所有手续,所有人又不在使用,容易产生争议,影响拆迁进度。二是有的企业改制目的不正确,单为逃避债务,而没有按照市场竞争的需求对企业人财物合理调整,结果遇上拆迁,引起利益上的冲突,引发不稳定因素,也给拆迁活动带来干扰。合并合并,是企业改制的特殊方式,是为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将相配套或上下游相关的企业合并组建新的企业。合并的方式多种多样,兼并是常见的方式。合并是资产质量好、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迅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常用手段,国内外成功的范例不少。企业合并,其拆迁中的权利义务均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容易落实。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的企业合并没有按市场规律办事,靠行政手段拉郎配,有的难免存在资债不符的情况,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个别企业合并后又分手,不仅没有增强企业实力,反而受了一次重创。甚至有的合并期间发生资产流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发生逆变的非正常情况,影响拆迁补偿权利的实现。转让转让,是企业改制的常见方式。国退民进,将原来属于国有所有的产权转让给民营企业或原企业职工,便引起了企业房屋所有权人的变化。这种转让的实现,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一般不是原企业,而是通过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当地政府来进行的。转让合同的约定,将在较大程度上决定被拆迁人的地位。例如,原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改变用途的出让金问题,甚至遇有拆迁的补偿金的归属都需要通过合同来约定。如果,我们在处理改制企业的拆迁纠纷时,不把握其产权的变化,不了解其转让合同的约定,就有可能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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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拆迁纠纷拆迁款有利息吗?
发生拆迁纠纷,拆迁款一般没有利息,当然若是在拆迁补偿协议之中,明确注明若是拆迁方不按照约定支付补偿款,负有支付利息的义务,那么被拆迁方在遇到对方逾期不支付补偿款的情形时,可以提出希望获得利息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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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发生房屋拆迁纠纷怎么办拆迁
申请人遇到拆迁行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w浏览2024-09-21
拆迁案例:改制企业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企业所有的房屋拆迁,正常情况下,法律关系是明确的,与一般房屋的拆迁并无不同之处。复杂的情况产生于企业改制,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国有资产有计划地从一般工商企业中退出,使这些企业的资产多元化。而一些小型工商企业则被出售,国有商业企业为主的局面被私营商业企业为主所取代。由于国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是一项十分巨大的工程,就可能对近些年的房屋拆迁产生影响,导致被拆迁房屋补偿权利主体的多元化。这一影响反映在以下方面: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了特殊的补偿权利主体经济体制改革,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此经营权在所有权之外,成为新的拆迁补偿对象,经营权人成了特殊的补偿权利主体,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协商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修改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经营权人是列入安置对象中考虑,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此做了较大的修改,一是将补助费更正为补偿,这就将经营者列入了补偿权利主体的范围。二是取消了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这个限制条件,规定只要引起停产、停业就应给予适当补偿。这一改变不仅是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说,停产、停业一般都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在于对经营权也属补偿对象的确认。近年来,我读过许多城市的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大多数城市都是将经营权人排除在补偿权利主体之外,规定的是“拆除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在过渡期内由拆迁人按照市价部门公布的标准租金给予补助。”某一城市的综合市场拆迁,数百名承租柜台和场地的经营者、租赁者经营期尚有两年,却只按从业人数每人200元的标准,向市场的所有人领取补助。而市场所有人更惨,因为该市物价部门还是五年前该市场开业时定了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租6元人民币的租金,而拆迁时租金实际已达到月租平方米60元。这种规定无疑是不公平,损害了非住宅房屋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办法的思维还停留在国有工商企业所有人与经营者相统一的水平上,因而落后于社会发展。二拆迁可能成为困难企业改制的契机,必须灵活进行目前,国企改制的最大困难是改制成本资金的筹措,而拆迁补偿则为困难企业改制提供了资金来源,但是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有先后的顺序。根据生存权优先于经营权的原则,优先支付的应当是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医疗费用等,其次才是其他开支。这是因为不解决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改制就难以成功,对此,各地政府在处理改制企业的拆迁时都是较为慎重的。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是产权明晰,特别是实行了私有化的企业,产权从抽象的社会公有到股东按份共有,其利益关系更加明确。企业的决策者面对拆迁将从企业的利益出发,选择对企业有利的补偿方式,不同的企业,将可能有不同的选择,即使同一家企业处于不同的阶段也会有不同的选择。例如,1998年沿海某市一企业尚在酝酿改制时,遇上拆迁,部分厂房需要拆除。当时的决策者考虑到企业改制,需要一大笔资金了断职工身份,购买养老保险,准备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然而在一个月后,该企业改制成功,新的董事会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考虑企业的发展需要场地,决定企业整体搬至地价较低的郊区重组生产,而原位于城市中心的剩余厂房与外商联合兴办市场,被拆迁的厂房实现就地产权调换,使整个市场门点齐全,有较大升值幅度,并以此作为抵押贷款解决了买断职工身份所需资金,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拆迁人实施拆迁与被拆迁人改制企业接触,要注意其机制变化带来的灵活性,要准备多套方案。而企业面临拆迁时,要灵活选择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的方式,将拆迁作为企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来考虑,利用拆迁尽可能地对企业进行经营方式、品种、范围和体制进行适应市场需求的调整。这样,就可以减少或预防纠纷的发生,减轻房屋拆迁和企业改制带来的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三注意把握企业改制引起的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除去补偿资金的使用顺序和补偿方式的选择之外,及时地、准确地把握企业改造带来的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采取正确的对策,对改制企业房屋拆迁纠纷的妥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对企业改制不仅是企业资本的改造,还有依据市场需求,对企业主体本身进行改造,实行资产重组。做法上,有分立,也有合并的,由此无疑会引起拆迁关系当事人,特别是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分立分立,是企业改制的较多的方式,是根据企业对市场竞争不同的功能或生产经营范围的不同,将一个分设为多个企业,或者将企业中的某一部分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新的企业。分立过程中涉及生产经营场地的调整,如遇拆迁,其拆迁补偿权利主体便产生变化。企业分立时对拆迁活动的不利影响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有的企业分立后,相关财产分割未能办理相应的手续,结果遇上拆迁,往往是使用人没有所有手续,所有人又不在使用,容易产生争议,影响拆迁进度。二是有的企业改制目的不正确,单为逃避债务,而没有按照市场竞争的需求对企业人财物合理调整,结果遇上拆迁,引起利益上的冲突,引发不稳定因素,也给拆迁活动带来干扰。合并合并,是企业改制的特殊方式,是为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将相配套或上下游相关的企业合并组建新的企业。合并的方式多种多样,兼并是常见的方式。合并是资产质量好、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迅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常用手段,国内外成功的范例不少。企业合并,其拆迁中的权利义务均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容易落实。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的企业合并没有按市场规律办事,靠行政手段拉郎配,有的难免存在资债不符的情况,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个别企业合并后又分手,不仅没有增强企业实力,反而受了一次重创。甚至有的合并期间发生资产流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发生逆变的非正常情况,影响拆迁补偿权利的实现。转让转让,是企业改制的常见方式。国退民进,将原来属于国有所有的产权转让给民营企业或原企业职工,便引起了企业房屋所有权人的变化。这种转让的实现,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一般不是原企业,而是通过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当地政府来进行的。转让合同的约定,将在较大程度上决定被拆迁人的地位。例如,原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改变用途的出让金问题,甚至遇有拆迁的补偿金的归属都需要通过合同来约定。如果,我们在处理改制企业的拆迁纠纷时,不把握其产权的变化,不了解其转让合同的约定,就有可能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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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拆迁纠纷怎么解决?
拆迁纠纷首先可以由发生拆迁纠纷的各方主体之间协商处理,如果是无法协商处理的,此时可以区分不同的主体来确定之后的处理方式,如果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采取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如果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可以采用调解以及诉讼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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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门面拆迁发生纠纷怎么办
1、和解。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2、调解。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3、仲裁。4、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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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案例:改制企业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企业所有的房屋拆迁,正常情况下,法律关系是明确的,与一般房屋的拆迁并无不同之处。复杂的情况产生于企业改制,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国有资产有计划地从一般工商企业中退出,使这些企业的资产多元化。而一些小型工商企业则被出售,国有商业企业为主的局面被私营商业企业为主所取代。由于国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是一项十分巨大的工程,就可能对近些年的房屋拆迁产生影响,导致被拆迁房屋补偿权利主体的多元化。这一影响反映在以下方面: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了特殊的补偿权利主体经济体制改革,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此经营权在所有权之外,成为新的拆迁补偿对象,经营权人成了特殊的补偿权利主体,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协商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修改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经营权人是列入安置对象中考虑,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此做了较大的修改,一是将补助费更正为补偿,这就将经营者列入了补偿权利主体的范围。二是取消了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这个限制条件,规定只要引起停产、停业就应给予适当补偿。这一改变不仅是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说,停产、停业一般都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在于对经营权也属补偿对象的确认。近年来,我读过许多城市的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大多数城市都是将经营权人排除在补偿权利主体之外,规定的是“拆除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在过渡期内由拆迁人按照市价部门公布的标准租金给予补助。”某一城市的综合市场拆迁,数百名承租柜台和场地的经营者、租赁者经营期尚有两年,却只按从业人数每人200元的标准,向市场的所有人领取补助。而市场所有人更惨,因为该市物价部门还是五年前该市场开业时定了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租6元人民币的租金,而拆迁时租金实际已达到月租平方米60元。这种规定无疑是不公平,损害了非住宅房屋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办法的思维还停留在国有工商企业所有人与经营者相统一的水平上,因而落后于社会发展。二拆迁可能成为困难企业改制的契机,必须灵活进行目前,国企改制的最大困难是改制成本资金的筹措,而拆迁补偿则为困难企业改制提供了资金来源,但是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有先后的顺序。根据生存权优先于经营权的原则,优先支付的应当是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医疗费用等,其次才是其他开支。这是因为不解决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改制就难以成功,对此,各地政府在处理改制企业的拆迁时都是较为慎重的。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是产权明晰,特别是实行了私有化的企业,产权从抽象的社会公有到股东按份共有,其利益关系更加明确。企业的决策者面对拆迁将从企业的利益出发,选择对企业有利的补偿方式,不同的企业,将可能有不同的选择,即使同一家企业处于不同的阶段也会有不同的选择。例如,1998年沿海某市一企业尚在酝酿改制时,遇上拆迁,部分厂房需要拆除。当时的决策者考虑到企业改制,需要一大笔资金了断职工身份,购买养老保险,准备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然而在一个月后,该企业改制成功,新的董事会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考虑企业的发展需要场地,决定企业整体搬至地价较低的郊区重组生产,而原位于城市中心的剩余厂房与外商联合兴办市场,被拆迁的厂房实现就地产权调换,使整个市场门点齐全,有较大升值幅度,并以此作为抵押贷款解决了买断职工身份所需资金,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拆迁人实施拆迁与被拆迁人改制企业接触,要注意其机制变化带来的灵活性,要准备多套方案。而企业面临拆迁时,要灵活选择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的方式,将拆迁作为企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来考虑,利用拆迁尽可能地对企业进行经营方式、品种、范围和体制进行适应市场需求的调整。这样,就可以减少或预防纠纷的发生,减轻房屋拆迁和企业改制带来的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三注意把握企业改制引起的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除去补偿资金的使用顺序和补偿方式的选择之外,及时地、准确地把握企业改造带来的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采取正确的对策,对改制企业房屋拆迁纠纷的妥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对企业改制不仅是企业资本的改造,还有依据市场需求,对企业主体本身进行改造,实行资产重组。做法上,有分立,也有合并的,由此无疑会引起拆迁关系当事人,特别是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分立分立,是企业改制的较多的方式,是根据企业对市场竞争不同的功能或生产经营范围的不同,将一个分设为多个企业,或者将企业中的某一部分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新的企业。分立过程中涉及生产经营场地的调整,如遇拆迁,其拆迁补偿权利主体便产生变化。企业分立时对拆迁活动的不利影响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有的企业分立后,相关财产分割未能办理相应的手续,结果遇上拆迁,往往是使用人没有所有手续,所有人又不在使用,容易产生争议,影响拆迁进度。二是有的企业改制目的不正确,单为逃避债务,而没有按照市场竞争的需求对企业人财物合理调整,结果遇上拆迁,引起利益上的冲突,引发不稳定因素,也给拆迁活动带来干扰。合并合并,是企业改制的特殊方式,是为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将相配套或上下游相关的企业合并组建新的企业。合并的方式多种多样,兼并是常见的方式。合并是资产质量好、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迅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常用手段,国内外成功的范例不少。企业合并,其拆迁中的权利义务均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容易落实。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的企业合并没有按市场规律办事,靠行政手段拉郎配,有的难免存在资债不符的情况,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个别企业合并后又分手,不仅没有增强企业实力,反而受了一次重创。甚至有的合并期间发生资产流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发生逆变的非正常情况,影响拆迁补偿权利的实现。转让转让,是企业改制的常见方式。国退民进,将原来属于国有所有的产权转让给民营企业或原企业职工,便引起了企业房屋所有权人的变化。这种转让的实现,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一般不是原企业,而是通过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当地政府来进行的。转让合同的约定,将在较大程度上决定被拆迁人的地位。例如,原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改变用途的出让金问题,甚至遇有拆迁的补偿金的归属都需要通过合同来约定。如果,我们在处理改制企业的拆迁纠纷时,不把握其产权的变化,不了解其转让合同的约定,就有可能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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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拆迁纠纷如何协商?
发生拆迁纠纷后若是采取协商的方式处理纠纷,那么在协商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分清责任是非、坚持原则等。若是协商后并不能确定处理拆迁的方案,最好在诉讼时效范围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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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产生补偿纠纷怎么办
1、因拆迁补偿款分配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可以先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写起诉书,再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2、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获得拆迁补偿,而在实践中,因拆迁补偿产生的纠纷是比较多的,拆迁补偿纠纷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1w浏览2024-10-13
拆迁案例:改制企业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企业所有的房屋拆迁,正常情况下,法律关系是明确的,与一般房屋的拆迁并无不同之处。复杂的情况产生于企业改制,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国有资产有计划地从一般工商企业中退出,使这些企业的资产多元化。而一些小型工商企业则被出售,国有商业企业为主的局面被私营商业企业为主所取代。由于国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是一项十分巨大的工程,就可能对近些年的房屋拆迁产生影响,导致被拆迁房屋补偿权利主体的多元化。这一影响反映在以下方面: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了特殊的补偿权利主体经济体制改革,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此经营权在所有权之外,成为新的拆迁补偿对象,经营权人成了特殊的补偿权利主体,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协商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修改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经营权人是列入安置对象中考虑,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此做了较大的修改,一是将补助费更正为补偿,这就将经营者列入了补偿权利主体的范围。二是取消了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这个限制条件,规定只要引起停产、停业就应给予适当补偿。这一改变不仅是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说,停产、停业一般都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在于对经营权也属补偿对象的确认。近年来,我读过许多城市的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大多数城市都是将经营权人排除在补偿权利主体之外,规定的是“拆除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在过渡期内由拆迁人按照市价部门公布的标准租金给予补助。”某一城市的综合市场拆迁,数百名承租柜台和场地的经营者、租赁者经营期尚有两年,却只按从业人数每人200元的标准,向市场的所有人领取补助。而市场所有人更惨,因为该市物价部门还是五年前该市场开业时定了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租6元人民币的租金,而拆迁时租金实际已达到月租平方米60元。这种规定无疑是不公平,损害了非住宅房屋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办法的思维还停留在国有工商企业所有人与经营者相统一的水平上,因而落后于社会发展。二拆迁可能成为困难企业改制的契机,必须灵活进行目前,国企改制的最大困难是改制成本资金的筹措,而拆迁补偿则为困难企业改制提供了资金来源,但是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有先后的顺序。根据生存权优先于经营权的原则,优先支付的应当是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医疗费用等,其次才是其他开支。这是因为不解决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改制就难以成功,对此,各地政府在处理改制企业的拆迁时都是较为慎重的。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是产权明晰,特别是实行了私有化的企业,产权从抽象的社会公有到股东按份共有,其利益关系更加明确。企业的决策者面对拆迁将从企业的利益出发,选择对企业有利的补偿方式,不同的企业,将可能有不同的选择,即使同一家企业处于不同的阶段也会有不同的选择。例如,1998年沿海某市一企业尚在酝酿改制时,遇上拆迁,部分厂房需要拆除。当时的决策者考虑到企业改制,需要一大笔资金了断职工身份,购买养老保险,准备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然而在一个月后,该企业改制成功,新的董事会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考虑企业的发展需要场地,决定企业整体搬至地价较低的郊区重组生产,而原位于城市中心的剩余厂房与外商联合兴办市场,被拆迁的厂房实现就地产权调换,使整个市场门点齐全,有较大升值幅度,并以此作为抵押贷款解决了买断职工身份所需资金,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拆迁人实施拆迁与被拆迁人改制企业接触,要注意其机制变化带来的灵活性,要准备多套方案。而企业面临拆迁时,要灵活选择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的方式,将拆迁作为企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来考虑,利用拆迁尽可能地对企业进行经营方式、品种、范围和体制进行适应市场需求的调整。这样,就可以减少或预防纠纷的发生,减轻房屋拆迁和企业改制带来的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三注意把握企业改制引起的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除去补偿资金的使用顺序和补偿方式的选择之外,及时地、准确地把握企业改造带来的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采取正确的对策,对改制企业房屋拆迁纠纷的妥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对企业改制不仅是企业资本的改造,还有依据市场需求,对企业主体本身进行改造,实行资产重组。做法上,有分立,也有合并的,由此无疑会引起拆迁关系当事人,特别是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分立分立,是企业改制的较多的方式,是根据企业对市场竞争不同的功能或生产经营范围的不同,将一个分设为多个企业,或者将企业中的某一部分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新的企业。分立过程中涉及生产经营场地的调整,如遇拆迁,其拆迁补偿权利主体便产生变化。企业分立时对拆迁活动的不利影响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有的企业分立后,相关财产分割未能办理相应的手续,结果遇上拆迁,往往是使用人没有所有手续,所有人又不在使用,容易产生争议,影响拆迁进度。二是有的企业改制目的不正确,单为逃避债务,而没有按照市场竞争的需求对企业人财物合理调整,结果遇上拆迁,引起利益上的冲突,引发不稳定因素,也给拆迁活动带来干扰。合并合并,是企业改制的特殊方式,是为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将相配套或上下游相关的企业合并组建新的企业。合并的方式多种多样,兼并是常见的方式。合并是资产质量好、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迅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常用手段,国内外成功的范例不少。企业合并,其拆迁中的权利义务均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容易落实。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的企业合并没有按市场规律办事,靠行政手段拉郎配,有的难免存在资债不符的情况,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个别企业合并后又分手,不仅没有增强企业实力,反而受了一次重创。甚至有的合并期间发生资产流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发生逆变的非正常情况,影响拆迁补偿权利的实现。转让转让,是企业改制的常见方式。国退民进,将原来属于国有所有的产权转让给民营企业或原企业职工,便引起了企业房屋所有权人的变化。这种转让的实现,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一般不是原企业,而是通过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当地政府来进行的。转让合同的约定,将在较大程度上决定被拆迁人的地位。例如,原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改变用途的出让金问题,甚至遇有拆迁的补偿金的归属都需要通过合同来约定。如果,我们在处理改制企业的拆迁纠纷时,不把握其产权的变化,不了解其转让合同的约定,就有可能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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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拆迁纠纷如何申诉?
发生拆迁纠纷若是想要申诉,需要提交证明满足申诉条件的材料。若采取纠纷属于行政纠纷,那么需要提交的申诉材料包括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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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产生补偿纠纷怎么办?
1、因拆迁补偿款分配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可以先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写起诉书,再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2、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获得拆迁补偿,而在实践中,因拆迁补偿产生的纠纷是比较多的,拆迁补偿纠纷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1w浏览2024-09-17
拆迁案例:改制企业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企业所有的房屋拆迁,正常情况下,法律关系是明确的,与一般房屋的拆迁并无不同之处。复杂的情况产生于企业改制,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国有资产有计划地从一般工商企业中退出,使这些企业的资产多元化。而一些小型工商企业则被出售,国有商业企业为主的局面被私营商业企业为主所取代。由于国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是一项十分巨大的工程,就可能对近些年的房屋拆迁产生影响,导致被拆迁房屋补偿权利主体的多元化。这一影响反映在以下方面: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了特殊的补偿权利主体经济体制改革,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此经营权在所有权之外,成为新的拆迁补偿对象,经营权人成了特殊的补偿权利主体,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协商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修改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经营权人是列入安置对象中考虑,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此做了较大的修改,一是将补助费更正为补偿,这就将经营者列入了补偿权利主体的范围。二是取消了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这个限制条件,规定只要引起停产、停业就应给予适当补偿。这一改变不仅是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说,停产、停业一般都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在于对经营权也属补偿对象的确认。近年来,我读过许多城市的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大多数城市都是将经营权人排除在补偿权利主体之外,规定的是“拆除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在过渡期内由拆迁人按照市价部门公布的标准租金给予补助。”某一城市的综合市场拆迁,数百名承租柜台和场地的经营者、租赁者经营期尚有两年,却只按从业人数每人200元的标准,向市场的所有人领取补助。而市场所有人更惨,因为该市物价部门还是五年前该市场开业时定了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租6元人民币的租金,而拆迁时租金实际已达到月租平方米60元。这种规定无疑是不公平,损害了非住宅房屋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办法的思维还停留在国有工商企业所有人与经营者相统一的水平上,因而落后于社会发展。二拆迁可能成为困难企业改制的契机,必须灵活进行目前,国企改制的最大困难是改制成本资金的筹措,而拆迁补偿则为困难企业改制提供了资金来源,但是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有先后的顺序。根据生存权优先于经营权的原则,优先支付的应当是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医疗费用等,其次才是其他开支。这是因为不解决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改制就难以成功,对此,各地政府在处理改制企业的拆迁时都是较为慎重的。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是产权明晰,特别是实行了私有化的企业,产权从抽象的社会公有到股东按份共有,其利益关系更加明确。企业的决策者面对拆迁将从企业的利益出发,选择对企业有利的补偿方式,不同的企业,将可能有不同的选择,即使同一家企业处于不同的阶段也会有不同的选择。例如,1998年沿海某市一企业尚在酝酿改制时,遇上拆迁,部分厂房需要拆除。当时的决策者考虑到企业改制,需要一大笔资金了断职工身份,购买养老保险,准备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然而在一个月后,该企业改制成功,新的董事会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考虑企业的发展需要场地,决定企业整体搬至地价较低的郊区重组生产,而原位于城市中心的剩余厂房与外商联合兴办市场,被拆迁的厂房实现就地产权调换,使整个市场门点齐全,有较大升值幅度,并以此作为抵押贷款解决了买断职工身份所需资金,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拆迁人实施拆迁与被拆迁人改制企业接触,要注意其机制变化带来的灵活性,要准备多套方案。而企业面临拆迁时,要灵活选择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的方式,将拆迁作为企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来考虑,利用拆迁尽可能地对企业进行经营方式、品种、范围和体制进行适应市场需求的调整。这样,就可以减少或预防纠纷的发生,减轻房屋拆迁和企业改制带来的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三注意把握企业改制引起的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除去补偿资金的使用顺序和补偿方式的选择之外,及时地、准确地把握企业改造带来的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采取正确的对策,对改制企业房屋拆迁纠纷的妥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对企业改制不仅是企业资本的改造,还有依据市场需求,对企业主体本身进行改造,实行资产重组。做法上,有分立,也有合并的,由此无疑会引起拆迁关系当事人,特别是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分立分立,是企业改制的较多的方式,是根据企业对市场竞争不同的功能或生产经营范围的不同,将一个分设为多个企业,或者将企业中的某一部分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新的企业。分立过程中涉及生产经营场地的调整,如遇拆迁,其拆迁补偿权利主体便产生变化。企业分立时对拆迁活动的不利影响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有的企业分立后,相关财产分割未能办理相应的手续,结果遇上拆迁,往往是使用人没有所有手续,所有人又不在使用,容易产生争议,影响拆迁进度。二是有的企业改制目的不正确,单为逃避债务,而没有按照市场竞争的需求对企业人财物合理调整,结果遇上拆迁,引起利益上的冲突,引发不稳定因素,也给拆迁活动带来干扰。合并合并,是企业改制的特殊方式,是为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将相配套或上下游相关的企业合并组建新的企业。合并的方式多种多样,兼并是常见的方式。合并是资产质量好、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迅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常用手段,国内外成功的范例不少。企业合并,其拆迁中的权利义务均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容易落实。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的企业合并没有按市场规律办事,靠行政手段拉郎配,有的难免存在资债不符的情况,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个别企业合并后又分手,不仅没有增强企业实力,反而受了一次重创。甚至有的合并期间发生资产流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发生逆变的非正常情况,影响拆迁补偿权利的实现。转让转让,是企业改制的常见方式。国退民进,将原来属于国有所有的产权转让给民营企业或原企业职工,便引起了企业房屋所有权人的变化。这种转让的实现,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一般不是原企业,而是通过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当地政府来进行的。转让合同的约定,将在较大程度上决定被拆迁人的地位。例如,原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改变用途的出让金问题,甚至遇有拆迁的补偿金的归属都需要通过合同来约定。如果,我们在处理改制企业的拆迁纠纷时,不把握其产权的变化,不了解其转让合同的约定,就有可能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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