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及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案件,如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都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追求其刑事责任:第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通过虚假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或者利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或者未经授权冒用他人信用卡等手段实施诈骗活动,累计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者;第二,恶意透支,即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对其进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归还的行为,累计涉案金额达到了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者。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条款中所提及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对于恶意透支,累计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能够全额偿还所有透支款项及其利息,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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