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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内容

#偷税漏税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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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笑律师
周红笑律师在线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5.0分服务:277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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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偷税漏税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偷税漏税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偷税漏税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偷税的法律责任是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漏税的法律责任是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滞纳金。
偷税是出于故意,而漏税是过失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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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的区分有哪些内容?
偷税与漏税有一定的区别,对于偷税行为,一般是采取隐瞒不报的手段进行违法犯罪,对于漏税行为一般是通过对需要缴纳的税费进行私自处理的情况,两者是有本质不同,但一定程度上漏税也可以转化为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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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我表妹的男朋友因为偷税漏税现在他的男朋友被抓起来了,偷税漏税法院判决书样本是什么
[律师回复] 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修根,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检公刑诉(201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逃税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柏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修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在未办理任何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莒县浮来山镇前石灰窑村经营塑料加工厂,生产吨包袋并进行销售,一直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经莒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核算,被告人张某自2011年3月至2011年11月,生产销售吨包袋206633条,共计销售收入人民币4246989元,应缴纳增值税123698.71元。2012年6月18日,莒县国家税务局向被告人张某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增值税123698.71元及罚款74219.23元。被告人张某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至莒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时仍未缴纳上述税款及罚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0%。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3月12日向莒县公安局缴纳税款1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自述材料、应纳税计算表、工作底稿、价格汇总表、证明、发货单、扣押清单,证人徐某、屈某、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税收管理法规,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且拒不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侵犯了税收征管秩序,构成逃税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缴纳税款130000元且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这就是一份偷税漏税法院判决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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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责任
10w+浏览2024-11-22
关于偷税漏税的整改内容是什么?
关于偷税漏税的整改内容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3条明确的规定,如果存在伪造或者是变造,销毁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的,都是需要按照偷税漏税罪来进行处罚,一般情况下,首先进行行政罚款,严重的按照刑事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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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我表妹的男朋友因为偷税漏税现在他的男朋友被抓起来了,偷税漏税法院判决书样本是什么
[律师回复] 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修根,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检公刑诉(201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逃税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柏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修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在未办理任何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莒县浮来山镇前石灰窑村经营塑料加工厂,生产吨包袋并进行销售,一直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经莒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核算,被告人张某自2011年3月至2011年11月,生产销售吨包袋206633条,共计销售收入人民币4246989元,应缴纳增值税123698.71元。2012年6月18日,莒县国家税务局向被告人张某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增值税123698.71元及罚款74219.23元。被告人张某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至莒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时仍未缴纳上述税款及罚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0%。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3月12日向莒县公安局缴纳税款1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自述材料、应纳税计算表、工作底稿、价格汇总表、证明、发货单、扣押清单,证人徐某、屈某、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税收管理法规,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且拒不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侵犯了税收征管秩序,构成逃税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缴纳税款130000元且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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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这就是一份偷税漏税法院判决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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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啥责任
10w+浏览2023-09-06
偷税漏税的造假行为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偷税漏税的造假行为的具体内容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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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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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的责任
10w+浏览2024-11-05
刑法对偷税漏税的规定处罚有哪些内容?
刑法对偷税漏税规定处罚的内容有偷税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数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偷税漏税是属于一种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只要一旦被查到必定就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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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的男朋友因为偷税漏税现在他的男朋友被抓起来了,偷税漏税法院判决书样本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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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出纳责任
10w+浏览2024-02-29
偷税漏税补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有哪些
关于偷税漏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本内容是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相关信息,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不服行政处罚的司法救济途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尾的部分加盖的是税务机关的公章,还有行政处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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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李修根,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检公刑诉(201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逃税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柏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修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在未办理任何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莒县浮来山镇前石灰窑村经营塑料加工厂,生产吨包袋并进行销售,一直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经莒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核算,被告人张某自2011年3月至2011年11月,生产销售吨包袋206633条,共计销售收入人民币4246989元,应缴纳增值税123698.71元。2012年6月18日,莒县国家税务局向被告人张某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增值税123698.71元及罚款74219.23元。被告人张某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至莒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时仍未缴纳上述税款及罚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0%。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3月12日向莒县公安局缴纳税款1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自述材料、应纳税计算表、工作底稿、价格汇总表、证明、发货单、扣押清单,证人徐某、屈某、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税收管理法规,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且拒不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侵犯了税收征管秩序,构成逃税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缴纳税款130000元且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这就是一份偷税漏税法院判决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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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会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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