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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是建筑红线内面积吗

#工程质量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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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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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工程质量纠纷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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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工程质量纠纷及多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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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用地面积不是建筑红线内面积,但是用地面积应在建筑红线内面积之内。建筑红线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界限,红线内的土地面积即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进行工程建设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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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是建筑红线内面积吗
用地面积不是建筑红线内面积,但是用地面积应在建筑红线内面积之内。建筑红线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界限,红线内的土地面积即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进行工程建设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w浏览2024-10-27
我在一小区购买了一室内车位,产权证上及合同表明建筑面积33.31(定价2251每平米)5吗(画的白线车位内)?
[律师回复] 哪些车位没有产权证?
(1)人防车位一般没有产权证。所谓人防车位是指人防工程所改建成的地下停车位。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也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基于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一般产权也不能登记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拥有使用权,但没有买卖权利。
(2)列入公摊的面积的车位。这一类车位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属于小区固有配套,开发商无权出售或者赠与。但现实情况是,买卖无产权车位很常见,这实质上是一种租赁行为。
(3)小区空地的车位。《物权法》有规定,占用业主共有财产作为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财产包括建筑区内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这类车位可由业委会委托物业出租给业主使用,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注:车位出租期限不能超过20年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车位租赁的最长有效期也是20年,“购买”这类车位在签合同时问清出租年限,如果《车位租赁协议》中的租赁期限超过了20年,这属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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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小区购买了一室内车位,产权证上及合同表明建筑面积33.31(定价2251每平米)5吗(画的白线车位内)?
[律师回复] 哪些车位没有产权证?
(1)人防车位一般没有产权证。所谓人防车位是指人防工程所改建成的地下停车位。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也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基于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一般产权也不能登记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拥有使用权,但没有买卖权利。
(2)列入公摊的面积的车位。这一类车位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属于小区固有配套,开发商无权出售或者赠与。但现实情况是,买卖无产权车位很常见,这实质上是一种租赁行为。
(3)小区空地的车位。《物权法》有规定,占用业主共有财产作为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财产包括建筑区内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这类车位可由业委会委托物业出租给业主使用,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注:车位出租期限不能超过20年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车位租赁的最长有效期也是20年,“购买”这类车位在签合同时问清出租年限,如果《车位租赁协议》中的租赁期限超过了20年,这属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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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小区购买了一室内车位,产权证上及合同表明建筑面积33.31(定价2251每平米)5吗(画的白线车位内)?
[律师回复] 哪些车位没有产权证?
(1)人防车位一般没有产权证。所谓人防车位是指人防工程所改建成的地下停车位。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也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基于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一般产权也不能登记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拥有使用权,但没有买卖权利。
(2)列入公摊的面积的车位。这一类车位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属于小区固有配套,开发商无权出售或者赠与。但现实情况是,买卖无产权车位很常见,这实质上是一种租赁行为。
(3)小区空地的车位。《物权法》有规定,占用业主共有财产作为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财产包括建筑区内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这类车位可由业委会委托物业出租给业主使用,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注:车位出租期限不能超过20年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车位租赁的最长有效期也是20年,“购买”这类车位在签合同时问清出租年限,如果《车位租赁协议》中的租赁期限超过了20年,这属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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