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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解雇能怎么领取失业金

#社保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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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郭培员律师在线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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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有关失业登记方面:
请您携带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如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前往所属辖区内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在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时,务必准备好所需清单如下: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以及《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此外,还需拍摄两张清晰且规格为1寸的免冠照片以备不时之需。
接下来是审核流程:
我们会认真核实每位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是否齐全,唯有达到申请条件者方能收到由我们颁发的《失业证》。
审核结果将在两周之内反馈给申请人。
最终环节,即关于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方式:
经过严谨严格的审核程序之后,我们将按照月度结算的形式,将所需领取的失业救助金转换为与员工社保卡绑定的电子支付或者是指定银行账户中的现金存款。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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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解雇怎么领取失业金
请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所属社区办理失业登记。提交《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和两张1寸免冠照片。我们将审核资料,符合条件者发放《失业证》。之后,每月失业补助将自动转入您的社保卡或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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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被公司解雇能怎么领取失业金
为办理失业登记,请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辖区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需提交《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准备两张1寸免冠照片。我们会核实材料并颁发《失业证》。审核结果两周内反馈。失业救济金将按月结算,通过电子支付或指定银行账户发放。
1w浏览2024-03-28
我被公司解雇了,想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是怎么样的,麻烦吗?
[律师回复] 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办理部门: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申办对象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办理程序:  
1、申领失业保险金  (1)本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职工档案,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减少受理凭证或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养老保险手册(单位已办理社保减少手续,但由于结算原因,五险库仍显示为参保状态时提供)送职工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  本地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每月
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给予保留。  (2)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杭州市就业服务局财务管理部(中河中路242号劳动大楼409室)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  失业人员办妥转移手续后,由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到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转出后,不得再转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  (3)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失业人员暂住证复印件、现居住地社区证明、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杭州市就业服务局);用人单位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1寸照片2张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经办机构受理登记复核后,应及时发放《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超出规定时间的,视作重新就业)。  失业人员应自核准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每月
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到其暂住地(即暂住证所在地址)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时,需携带《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印章。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  失业状态确认手续限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连续两个月不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的,视作重新就业。  (4)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定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表》(军龄未享受的职工需带退伍证原件)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手续,并应及时通知农民合同制职工。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农民合同制职工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到交通银行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时,对银行代发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有疑问的,应暂停申领,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限本人领取。  领取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6:00(节假日除外)  
2、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7)考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8)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办理时限: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在每月
10、11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社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每月22日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文件依据: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2、《关于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的意见》(杭政函[200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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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不是被解雇才能领取
10w+浏览2024-10-23
被公司解雇如何领取失业金
失业后,需前往当地工会或社保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交身份证、离职证明等材料。提交后,机构会审核是否满足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如保险缴纳年限和申请时限等。若审核通过,保险金将按月汇入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保卡,领取期限通常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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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领失业金的解雇证明如何写
解雇证明要写清被解雇员工姓名,以及解雇原因,注意需写清是公司方解雇,而不是违规规定被开除。解雇证明:兹有我公司员工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为_____,原任本单位职务为____。因____原因,经本人所在单位主管与行政部门协商一致,已于__年__月__日办理完解雇手续,结清各项费用及薪资。
1w浏览2024-09-02
我被公司解雇了,想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是怎么样的,麻烦吗?
[律师回复] 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办理部门: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申办对象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办理程序:  
1、申领失业保险金  (1)本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职工档案,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减少受理凭证或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养老保险手册(单位已办理社保减少手续,但由于结算原因,五险库仍显示为参保状态时提供)送职工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  本地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每月
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给予保留。  (2)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杭州市就业服务局财务管理部(中河中路242号劳动大楼409室)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  失业人员办妥转移手续后,由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到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转出后,不得再转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  (3)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失业人员暂住证复印件、现居住地社区证明、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杭州市就业服务局);用人单位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1寸照片2张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经办机构受理登记复核后,应及时发放《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超出规定时间的,视作重新就业)。  失业人员应自核准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每月
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到其暂住地(即暂住证所在地址)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时,需携带《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印章。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  失业状态确认手续限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连续两个月不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的,视作重新就业。  (4)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定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表》(军龄未享受的职工需带退伍证原件)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手续,并应及时通知农民合同制职工。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农民合同制职工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到交通银行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时,对银行代发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有疑问的,应暂停申领,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限本人领取。  领取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6:00(节假日除外)  
2、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7)考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8)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办理时限: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在每月
10、11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社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每月22日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文件依据: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2、《关于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的意见》(杭政函[200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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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解雇如何领取失业金
10w+浏览2024-08-02
被公司解雇怎么领取失业金
请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所属社区办理失业登记。提交《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和两张1寸免冠照片。我们将审核资料,符合条件者发放《失业证》。之后,每月失业补助将自动转入您的社保卡或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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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同公司忇商解除劳动关系可以领失业金吗
在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能领失业金取决于何方提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者可申领失业金;而劳动者主动提出,则无法领取。因此,在协商解除合同时,劳动者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
1w浏览2024-04-29
我被公司解雇了,想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是怎么样的,麻烦吗?
[律师回复] 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办理部门: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申办对象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办理程序:  
1、申领失业保险金  (1)本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职工档案,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减少受理凭证或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养老保险手册(单位已办理社保减少手续,但由于结算原因,五险库仍显示为参保状态时提供)送职工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  本地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每月
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给予保留。  (2)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杭州市就业服务局财务管理部(中河中路242号劳动大楼409室)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  失业人员办妥转移手续后,由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到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转出后,不得再转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  (3)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失业人员暂住证复印件、现居住地社区证明、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杭州市就业服务局);用人单位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1寸照片2张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经办机构受理登记复核后,应及时发放《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超出规定时间的,视作重新就业)。  失业人员应自核准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每月
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到其暂住地(即暂住证所在地址)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时,需携带《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印章。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  失业状态确认手续限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连续两个月不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的,视作重新就业。  (4)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定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表》(军龄未享受的职工需带退伍证原件)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手续,并应及时通知农民合同制职工。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农民合同制职工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到交通银行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时,对银行代发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有疑问的,应暂停申领,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限本人领取。  领取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6:00(节假日除外)  
2、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7)考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8)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办理时限: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在每月
10、11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社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每月22日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文件依据: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2、《关于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的意见》(杭政函[200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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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被开除能领取失业金吗
10w+浏览2024-02-23
被公司解雇如何领取失业金
失业后,需前往当地工会或社保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交身份证、离职证明等材料。提交后,机构会审核是否满足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如保险缴纳年限和申请时限等。若审核通过,保险金将按月汇入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保卡,领取期限通常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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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司给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我还可以领取失业金吗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1w浏览2024-09-18
我被公司解雇了,想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是怎么样的,麻烦吗?
[律师回复] 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办理部门: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申办对象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办理程序:  
1、申领失业保险金  (1)本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职工档案,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减少受理凭证或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养老保险手册(单位已办理社保减少手续,但由于结算原因,五险库仍显示为参保状态时提供)送职工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  本地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每月
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给予保留。  (2)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杭州市就业服务局财务管理部(中河中路242号劳动大楼409室)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  失业人员办妥转移手续后,由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到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转出后,不得再转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  (3)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失业人员暂住证复印件、现居住地社区证明、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杭州市就业服务局);用人单位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1寸照片2张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经办机构受理登记复核后,应及时发放《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超出规定时间的,视作重新就业)。  失业人员应自核准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每月
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到其暂住地(即暂住证所在地址)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时,需携带《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印章。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  失业状态确认手续限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连续两个月不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的,视作重新就业。  (4)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定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表》(军龄未享受的职工需带退伍证原件)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手续,并应及时通知农民合同制职工。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农民合同制职工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到交通银行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时,对银行代发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有疑问的,应暂停申领,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限本人领取。  领取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6:00(节假日除外)  
2、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7)考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8)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办理时限: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在每月
10、11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社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每月22日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文件依据: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2、《关于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的意见》(杭政函[200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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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能领取失业金吗
10w+浏览2024-03-04
被公司解雇能怎么领取失业金
为办理失业登记,请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辖区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需提交《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准备两张1寸免冠照片。我们会核实材料并颁发《失业证》。审核结果两周内反馈。失业救济金将按月结算,通过电子支付或指定银行账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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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被公司解雇了,想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是怎么样的,麻烦吗?
[律师回复] 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办理部门: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申办对象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办理程序:  
1、申领失业保险金  (1)本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职工档案,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减少受理凭证或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养老保险手册(单位已办理社保减少手续,但由于结算原因,五险库仍显示为参保状态时提供)送职工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  本地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每月
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给予保留。  (2)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杭州市就业服务局财务管理部(中河中路242号劳动大楼409室)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  失业人员办妥转移手续后,由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到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转出后,不得再转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  (3)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失业人员暂住证复印件、现居住地社区证明、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杭州市就业服务局);用人单位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1寸照片2张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经办机构受理登记复核后,应及时发放《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超出规定时间的,视作重新就业)。  失业人员应自核准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每月
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到其暂住地(即暂住证所在地址)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时,需携带《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印章。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  失业状态确认手续限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连续两个月不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的,视作重新就业。  (4)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定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表》(军龄未享受的职工需带退伍证原件)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手续,并应及时通知农民合同制职工。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农民合同制职工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到交通银行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时,对银行代发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有疑问的,应暂停申领,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限本人领取。  领取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6:00(节假日除外)  
2、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7)考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8)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办理时限: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在每月
10、11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社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每月22日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文件依据: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2、《关于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的意见》(杭政函[200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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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拘取保候审能领失业金吗
10w+浏览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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