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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司法伤情鉴定赔偿后第二次手术怎么算

#人身侵权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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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亚晴律师
时亚晴律师在线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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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人身侵权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人身侵权及多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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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确立医疗费用计付截止期限的标准,通常是为审判辩论自一审法庭结束之时起算。
然而,对于后续产生的医疗费用,亦即疗程持续过程中所耗费的开支,其中便涵盖二次手术所涉费用。为确保公平与合理,我们需遵循以下原则:
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时,如遇有损伤已经经过治疗且体征得以牢固稳定但留下了功能受损需要再度诊疗的情况;或者损伤病况并未完全康复,未来医疗康复所需之费用明确、可以估算的二次手术费用,则应给予充分赔偿
至于那些未来治疗费用难以确定的情况,当事人日后可另行提起诉讼寻求解决。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二次手术费用赔偿问题常常较为复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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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司法伤情鉴定赔偿后第二次手术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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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司法伤情鉴定赔偿后第二次手术怎么算
初次司法鉴定赔偿后,二次手术费用结算遵循以下原则:在案件审理终结时,若损伤已稳定但功能受损需再诊疗,或损伤未愈但未来医疗康复费用明确,应给予赔偿。未来治疗费用难以确定时,当事人可另行起诉。处理二次手术费用赔偿问题常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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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第二次手术未做可以做鉴定吗
工伤职工二次手术,应按旧伤复发规定办理。伤残鉴定第一次手术后就可以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w浏览2024-09-20
问第一次手术完做的鉴定以后还需第二次手术手术完还需再作鉴定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职工工伤经治疗出院后的二次手术费与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次手术既可以是第一次治疗的延续,也可以按“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对待,都不影响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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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手术工伤鉴定
10w+浏览2024-11-23
第二次手术算不算工伤?
第二次手术如果是工伤事故引发的,或者是属于后期的遗留问题,那么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并享受工伤待遇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由工伤鉴定部门来进行鉴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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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第二次手术没做可以搞鉴定吗
1w浏览2025-02-15
问第一次手术完做的鉴定以后还需第二次手术手术完还需再作鉴定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职工工伤经治疗出院后的二次手术费与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次手术既可以是第一次治疗的延续,也可以按“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对待,都不影响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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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后第二次手术
10w+浏览2024-11-09
二次手术费用如何鉴定
二次手术费用鉴定涉及未来医疗费用,通常在法庭辩论终结时确定清偿期限。若伤者需二次手术或康复治疗,费用可预见且必要,应按实际赔偿;费用不确定时,当事人可另行起诉。本文将对二次手术费用赔偿的复杂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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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劳动能力鉴定要第二次手术后吗
1w浏览2025-01-07
问第一次手术完做的鉴定以后还需第二次手术手术完还需再作鉴定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职工工伤经治疗出院后的二次手术费与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次手术既可以是第一次治疗的延续,也可以按“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对待,都不影响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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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赔付后第二次手术
10w+浏览2024-11-24
第二次手术的误工费谁负责?
赔偿是在一审判决之前进行认定,所以法院一般要求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如果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证明或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法院可以在审理时可以予以采信。一般而言,医院出具的证明往往比鉴定机构鉴定的数额要高,所以受害人在出院时最还能让医生出具二次手术费和后续治疗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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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第二次手术算工伤吗
1w浏览2024-12-23
问第一次手术完做的鉴定以后还需第二次手术手术完还需再作鉴定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职工工伤经治疗出院后的二次手术费与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次手术既可以是第一次治疗的延续,也可以按“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对待,都不影响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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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伤情鉴定如何收费
10w+浏览2024-10-23
工伤鉴定后需进行第二次手术费用谁承担
员工工伤伤残鉴定之后还需要二次手术,费用依然是可以申请工伤待遇审核进行报销。如果伤情发生重大变化,那么可以申请复查鉴定,以最后一次鉴定结果为准。国家规定,如果员工的工伤反复经医院确认以后仍然需要治疗的,还是可以享受得到工伤待遇的,因此在第二次进行手术的时候,手术费用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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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第一次司法伤情鉴定赔偿后第二次手术怎么算
初次司法鉴定赔偿后,二次手术费用结算遵循以下原则: 在案件审理终结时,若损伤已稳定但功能受损需再诊疗,或损伤未愈但未来医疗康复费用明确,应给予赔偿。未来治疗费用难以确定时,当事人可另行起诉。处理二次手术费用赔偿问题常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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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一次手术完做的鉴定以后还需第二次手术手术完还需再作鉴定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职工工伤经治疗出院后的二次手术费与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次手术既可以是第一次治疗的延续,也可以按“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对待,都不影响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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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手术未做可以做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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