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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多卖算不算经济纠纷

#二手房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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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袁柏林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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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开发商额外出售房产所涉及的经济纠纷问题,在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如果开发商再将该房屋转售给第三方,从而导致原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实现其预定目的时,无法获得该房屋的购买者有权要求终止该合同关系,同时收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的利息,并有权向开发商追索赔偿损失。同时,他们还可以提出要求,由开发商承担赔偿金额上限为所支付购房款总额两倍的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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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年来我所办理了大量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形成纠纷的原因,是房价飞涨,出卖方反悔,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解除;而买受人则主张买卖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  人民处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的判决无效,有的判决有效。判决无效时,出卖人收回房屋,退还购房款;判决有效时,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取得房屋。可见,此类案件判决有效与无效,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把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原则和最新变化,加以总结,供读着参考。  经济适用房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配售的社会保障住房。使用国家无偿划拨土建造,是各类经济适用房的共同特征。经济适用房可分为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一类经济适用房具有严格的申购条件,依据《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规定》,申购人需符合条件才能申购,此外也有部分拆迁户依据拆迁的优惠政策,取得一类经济适用房名额。此类经济适用房δ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已满五年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变为商品房后,可以上市交易。二类经济适用房主要是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因为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等,房产证上多盖有长条章,注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字样,此类房屋不受五年不得转让的限制。  近期北京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与以往的不同之处。  经济适用房δ满五年不得转让的规定,人民以往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案件,对于δ满五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经济适用房的,一律判决无效,而不论或者判决的时候是否已满五年。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种情况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有所改变,即虽然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δ满五年,但是,只要在作出判决的时候已满五年,就判决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比如本文之后所附的两个案件判例。如此判决的理由为,依据经适房的管理规定,经适房已满五年的可以补交地价款变成商品房上市出售。那既然在判决时经适房已满五年,符合转让条件,就应当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这样的处理结果也符合近年来,审判实践中提倡的合同效力弱化,不轻易判决合同无效和解除,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原则。  基于上述变化,已经出售经适房的当事人,应当尽早提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样才可以达到收回房屋的目的;而作为买受人,应当尽可能拖延时间,一定要在满五年时,再向提出要求房产过户的请求,否则将事与愿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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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年来我所办理了大量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形成纠纷的原因,是房价飞涨,出卖方反悔,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解除;而买受人则主张买卖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  人民处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的判决无效,有的判决有效。判决无效时,出卖人收回房屋,退还购房款;判决有效时,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取得房屋。可见,此类案件判决有效与无效,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把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原则和最新变化,加以总结,供读着参考。  经济适用房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配售的社会保障住房。使用国家无偿划拨土建造,是各类经济适用房的共同特征。经济适用房可分为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一类经济适用房具有严格的申购条件,依据《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规定》,申购人需符合条件才能申购,此外也有部分拆迁户依据拆迁的优惠政策,取得一类经济适用房名额。此类经济适用房δ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已满五年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变为商品房后,可以上市交易。二类经济适用房主要是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因为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等,房产证上多盖有长条章,注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字样,此类房屋不受五年不得转让的限制。  近期北京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与以往的不同之处。  经济适用房δ满五年不得转让的规定,人民以往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案件,对于δ满五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经济适用房的,一律判决无效,而不论或者判决的时候是否已满五年。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种情况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有所改变,即虽然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δ满五年,但是,只要在作出判决的时候已满五年,就判决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比如本文之后所附的两个案件判例。如此判决的理由为,依据经适房的管理规定,经适房已满五年的可以补交地价款变成商品房上市出售。那既然在判决时经适房已满五年,符合转让条件,就应当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这样的处理结果也符合近年来,审判实践中提倡的合同效力弱化,不轻易判决合同无效和解除,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原则。  基于上述变化,已经出售经适房的当事人,应当尽早提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样才可以达到收回房屋的目的;而作为买受人,应当尽可能拖延时间,一定要在满五年时,再向提出要求房产过户的请求,否则将事与愿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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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年来我所办理了大量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形成纠纷的原因,是房价飞涨,出卖方反悔,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解除;而买受人则主张买卖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  人民处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的判决无效,有的判决有效。判决无效时,出卖人收回房屋,退还购房款;判决有效时,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取得房屋。可见,此类案件判决有效与无效,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把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原则和最新变化,加以总结,供读着参考。  经济适用房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配售的社会保障住房。使用国家无偿划拨土建造,是各类经济适用房的共同特征。经济适用房可分为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一类经济适用房具有严格的申购条件,依据《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规定》,申购人需符合条件才能申购,此外也有部分拆迁户依据拆迁的优惠政策,取得一类经济适用房名额。此类经济适用房δ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已满五年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变为商品房后,可以上市交易。二类经济适用房主要是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因为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等,房产证上多盖有长条章,注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字样,此类房屋不受五年不得转让的限制。  近期北京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与以往的不同之处。  经济适用房δ满五年不得转让的规定,人民以往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案件,对于δ满五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经济适用房的,一律判决无效,而不论或者判决的时候是否已满五年。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种情况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有所改变,即虽然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δ满五年,但是,只要在作出判决的时候已满五年,就判决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比如本文之后所附的两个案件判例。如此判决的理由为,依据经适房的管理规定,经适房已满五年的可以补交地价款变成商品房上市出售。那既然在判决时经适房已满五年,符合转让条件,就应当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这样的处理结果也符合近年来,审判实践中提倡的合同效力弱化,不轻易判决合同无效和解除,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原则。  基于上述变化,已经出售经适房的当事人,应当尽早提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样才可以达到收回房屋的目的;而作为买受人,应当尽可能拖延时间,一定要在满五年时,再向提出要求房产过户的请求,否则将事与愿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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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年来我所办理了大量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形成纠纷的原因,是房价飞涨,出卖方反悔,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解除;而买受人则主张买卖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  人民处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的判决无效,有的判决有效。判决无效时,出卖人收回房屋,退还购房款;判决有效时,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取得房屋。可见,此类案件判决有效与无效,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把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原则和最新变化,加以总结,供读着参考。  经济适用房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配售的社会保障住房。使用国家无偿划拨土建造,是各类经济适用房的共同特征。经济适用房可分为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一类经济适用房具有严格的申购条件,依据《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规定》,申购人需符合条件才能申购,此外也有部分拆迁户依据拆迁的优惠政策,取得一类经济适用房名额。此类经济适用房δ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已满五年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变为商品房后,可以上市交易。二类经济适用房主要是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因为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等,房产证上多盖有长条章,注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字样,此类房屋不受五年不得转让的限制。  近期北京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与以往的不同之处。  经济适用房δ满五年不得转让的规定,人民以往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案件,对于δ满五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经济适用房的,一律判决无效,而不论或者判决的时候是否已满五年。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种情况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有所改变,即虽然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δ满五年,但是,只要在作出判决的时候已满五年,就判决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比如本文之后所附的两个案件判例。如此判决的理由为,依据经适房的管理规定,经适房已满五年的可以补交地价款变成商品房上市出售。那既然在判决时经适房已满五年,符合转让条件,就应当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这样的处理结果也符合近年来,审判实践中提倡的合同效力弱化,不轻易判决合同无效和解除,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原则。  基于上述变化,已经出售经适房的当事人,应当尽早提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样才可以达到收回房屋的目的;而作为买受人,应当尽可能拖延时间,一定要在满五年时,再向提出要求房产过户的请求,否则将事与愿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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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年来我所办理了大量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形成纠纷的原因,是房价飞涨,出卖方反悔,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解除;而买受人则主张买卖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  人民处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的判决无效,有的判决有效。判决无效时,出卖人收回房屋,退还购房款;判决有效时,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取得房屋。可见,此类案件判决有效与无效,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把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原则和最新变化,加以总结,供读着参考。  经济适用房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配售的社会保障住房。使用国家无偿划拨土建造,是各类经济适用房的共同特征。经济适用房可分为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一类经济适用房具有严格的申购条件,依据《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规定》,申购人需符合条件才能申购,此外也有部分拆迁户依据拆迁的优惠政策,取得一类经济适用房名额。此类经济适用房δ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已满五年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变为商品房后,可以上市交易。二类经济适用房主要是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因为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等,房产证上多盖有长条章,注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字样,此类房屋不受五年不得转让的限制。  近期北京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与以往的不同之处。  经济适用房δ满五年不得转让的规定,人民以往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案件,对于δ满五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经济适用房的,一律判决无效,而不论或者判决的时候是否已满五年。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种情况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有所改变,即虽然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δ满五年,但是,只要在作出判决的时候已满五年,就判决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比如本文之后所附的两个案件判例。如此判决的理由为,依据经适房的管理规定,经适房已满五年的可以补交地价款变成商品房上市出售。那既然在判决时经适房已满五年,符合转让条件,就应当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这样的处理结果也符合近年来,审判实践中提倡的合同效力弱化,不轻易判决合同无效和解除,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原则。  基于上述变化,已经出售经适房的当事人,应当尽早提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样才可以达到收回房屋的目的;而作为买受人,应当尽可能拖延时间,一定要在满五年时,再向提出要求房产过户的请求,否则将事与愿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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