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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工厂卸货,意外死亡怎么办

#工伤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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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我们应依据属因主义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由最终获利者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倘若在卸货过程中导致工作者受到伤害,那么货物的所有人有义务对伤者进行医治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若为在职劳动者,其享受了雇佣单位所带来的利益,如发生此类事件,单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责任主体,也应按照规定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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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工厂卸货,意外死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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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工厂卸货,意外死亡怎么办
货车司机在工厂卸货时意外身亡,应根据属因主义,由最终获利者承担赔偿。货物所有人需负责医治并支付费用。若司机为在职员工,享受单位利益,则单位可能需承担工伤责任,按法规担责。
1w浏览2024-04-21
上车卸货意外死亡,保险怎么赔
[律师回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您提到的情况,车辆是在静止状态时,司机上到散装水泥罐车的罐顶上敲击罐盖,被飞起的罐盖击中致死,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  根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对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已经明确:“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司机属于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因此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的范围。而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在事故发生时不是在驾驶员位置使用车辆,而是在车辆静止后爬到散装水泥罐车车顶敲打罐盖所致,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范畴。  因此,车辆在静止状态下,司机去敲击水泥罐盖致死是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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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工厂卸货,意外死亡怎么办
10w+浏览2024-07-31
货车司机在厂里意外死亡谁负责
1w浏览2025-01-31
上车卸货意外死亡,保险怎么赔
[律师回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您提到的情况,车辆是在静止状态时,司机上到散装水泥罐车的罐顶上敲击罐盖,被飞起的罐盖击中致死,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  根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对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已经明确:“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司机属于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因此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的范围。而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在事故发生时不是在驾驶员位置使用车辆,而是在车辆静止后爬到散装水泥罐车车顶敲打罐盖所致,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范畴。  因此,车辆在静止状态下,司机去敲击水泥罐盖致死是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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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车卸货意外死亡,保险怎么赔
[律师回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您提到的情况,车辆是在静止状态时,司机上到散装水泥罐车的罐顶上敲击罐盖,被飞起的罐盖击中致死,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  根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对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已经明确:“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司机属于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因此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的范围。而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在事故发生时不是在驾驶员位置使用车辆,而是在车辆静止后爬到散装水泥罐车车顶敲打罐盖所致,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范畴。  因此,车辆在静止状态下,司机去敲击水泥罐盖致死是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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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车卸货意外死亡,保险怎么赔
[律师回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您提到的情况,车辆是在静止状态时,司机上到散装水泥罐车的罐顶上敲击罐盖,被飞起的罐盖击中致死,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  根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对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已经明确:“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司机属于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因此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的范围。而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在事故发生时不是在驾驶员位置使用车辆,而是在车辆静止后爬到散装水泥罐车车顶敲打罐盖所致,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范畴。  因此,车辆在静止状态下,司机去敲击水泥罐盖致死是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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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车卸货意外死亡,保险怎么赔
[律师回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您提到的情况,车辆是在静止状态时,司机上到散装水泥罐车的罐顶上敲击罐盖,被飞起的罐盖击中致死,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  根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对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已经明确:“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司机属于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因此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的范围。而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在事故发生时不是在驾驶员位置使用车辆,而是在车辆静止后爬到散装水泥罐车车顶敲打罐盖所致,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范畴。  因此,车辆在静止状态下,司机去敲击水泥罐盖致死是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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