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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多长时间算工伤死亡

#工伤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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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在线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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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工伤认定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工伤认定及多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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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内,突然发生了严重疾病导致意外死亡,或是在经历了48个小时的全力救治后依然不幸离世的情况,这种情况我们将其认定为工伤事故
第二种情况是因为正常类型的工伤需要进行住院治疗,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由于住院时间长短会对工伤性质产生任何影响的情况,也就是说,不论您需要住院多久,我们都将会把它视为工伤来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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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多长时间算工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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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30天后死亡算生产安全事故吗?
工伤30天后死亡有可能算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少工作性的伤害,经过认定之后确定是属于工伤的,是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的,但是也有可能的发生工伤的原因是因为生产方面存在着安全隐患,所以就存在着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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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安全事故多长时间算工伤死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为工伤。 因工作受伤住院治疗,不受住院时间长短影响,均认定为工伤。 我们会按照工伤处理,确保员工权益。
1w浏览2024-04-25
安全事故死亡赔偿170万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注销车牌后上路的行为,车辆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五条另行处罚;达到报废标准的按
第一百条规定处罚。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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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死亡赔偿170万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注销车牌后上路的行为,车辆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五条另行处罚;达到报废标准的按
第一百条规定处罚。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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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死亡赔偿170万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注销车牌后上路的行为,车辆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五条另行处罚;达到报废标准的按
第一百条规定处罚。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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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死亡赔偿170万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注销车牌后上路的行为,车辆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五条另行处罚;达到报废标准的按
第一百条规定处罚。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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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死亡赔偿170万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注销车牌后上路的行为,车辆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五条另行处罚;达到报废标准的按
第一百条规定处罚。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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