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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后房产纠纷怎么办

#二手房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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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朱瑞雷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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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二手房纠纷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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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婚姻状况存在或不存在的背景下,父母对于子女所赠予的财务资源,只要没有做出特定的性质指明,一般情况下会被视为是两个人共同拥有的家庭财富。然而,如果在赠予合约中,父母特意阐明该资产仅为其中一方配偶的礼物,那么这份赠予则转化为了接收者的共有所有权,并且,接受赠予的一方将被视为单独享有该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另一半配偶无权对这部分财产提出任何形式的分割要求。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论述都是基于父母并未对该房产进行明确分配的前提条件,如果夫妻双方针对这项父母赠予的房产达成了其他协议,那么就应当依据他们之间的共识来解决问题,而不必再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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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房产纠纷案例
正常情况下,如果房屋是登记人所有的,那么应当是登记人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是如果发生实际上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人却是他人, 同时也没有支付相应的使用对价,那就说明登记人和实际的所有人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本案的王女士仅是挂名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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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婚前婚后房产纠纷怎么办
婚前财产协议争端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调整或修订,如存在欺骗或威胁签署,受损方可要求撤销。涉及财产所有权分配争议,可搜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庭裁决和划分财产。
1w浏览2024-09-12
喜新厌旧型离婚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案件中的“喜新厌旧”,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因另一方有新欢而蓄意遗弃原来感情较好的另一方。喜新是厌旧的原因,厌旧是喜新的结果。 认定喜新厌旧,应具备两个条件: 1. 夫妻双方婚后感情较好而又发生变化的。 2. 另有所爱,由于喜新而厌弃配偶的。 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视为喜新厌旧。 有些人因升学、招工、提干、致富等引起思想变化,另有新欢而提出离婚;有些人道德品质败坏,为了追求年轻美貌的异性,贪图安逸的生活等,不惜抛弃配偶,另觅新欢,以满足个人的私欲而诉讼离婚。针对原告喜新厌旧离婚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这一类纠纷中,既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离婚界限,又要注意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衡量这类案件处理得正确与否应当有两条标准: 1. 是否正确地掌握离婚界限。 2. 是否维护了社会道德风尚。 在处理这类案件中,怎样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呢? 1. 在调解和审理过程中,要分清是非责任。 2. 不要轻易判决离婚,如须判决离婚时,应当取得有关组织和群众的支持。 3. 对应当判离的,在判决离婚前,要对喜新厌旧的原告人,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和的谴责,必要时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一定的行政组织处分。 总结调解工作和司法实践经验,对这类案件的离婚界限,可以概括为“四不离”、“四离” 一、“四不离”是: 1.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很好,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有和好的可能,应当不准离婚。 2.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主动争取和好,应当不准离婚。 3.在切断原告同第三者的关系后,夫妻有和好的可能,应当不准予离婚。 4.有关组织和亲友正在对双方说服教育,努力做好工作,应当不准予离婚。 二、“四离”是: 1.婚姻基础不好,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思想变化,坚决要离婚,调解无效,今后没有和好可能,可以准许离婚。 2.婚后感情虽然尚好,但是原告思想变化后,双方关系恶化程度很深,纠纷时间很长,或者分居多年,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准许离婚。 3.原告坚持离婚,被告明知和好无望又不争取和好,只是为了“拖住对方”的报复心理而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准许离婚。 4.原告已受到应得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仍多次诉请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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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产纠纷起诉状范本
最新房产纠纷起诉状范本要写原告和被告信息1、房产纠纷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涉诉房产的房产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_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房产纠纷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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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婚后父母房产纠纷怎么办
首先是和解协议,这需要由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非正式场合下达成共识,若和解无法成功,那么可寻求第三方来协助沟通与协商以解决问题;其次是仲裁程序,当经过充分协商后仍旧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那么便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将问题提交给双方共同指定的权威机构。
1w浏览2024-09-12
喜新厌旧型离婚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案件中的“喜新厌旧”,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因另一方有新欢而蓄意遗弃原来感情较好的另一方。喜新是厌旧的原因,厌旧是喜新的结果。 认定喜新厌旧,应具备两个条件: 1. 夫妻双方婚后感情较好而又发生变化的。 2. 另有所爱,由于喜新而厌弃配偶的。 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视为喜新厌旧。 有些人因升学、招工、提干、致富等引起思想变化,另有新欢而提出离婚;有些人道德品质败坏,为了追求年轻美貌的异性,贪图安逸的生活等,不惜抛弃配偶,另觅新欢,以满足个人的私欲而诉讼离婚。针对原告喜新厌旧离婚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这一类纠纷中,既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离婚界限,又要注意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衡量这类案件处理得正确与否应当有两条标准: 1. 是否正确地掌握离婚界限。 2. 是否维护了社会道德风尚。 在处理这类案件中,怎样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呢? 1. 在调解和审理过程中,要分清是非责任。 2. 不要轻易判决离婚,如须判决离婚时,应当取得有关组织和群众的支持。 3. 对应当判离的,在判决离婚前,要对喜新厌旧的原告人,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和的谴责,必要时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一定的行政组织处分。 总结调解工作和司法实践经验,对这类案件的离婚界限,可以概括为“四不离”、“四离” 一、“四不离”是: 1.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很好,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有和好的可能,应当不准离婚。 2.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主动争取和好,应当不准离婚。 3.在切断原告同第三者的关系后,夫妻有和好的可能,应当不准予离婚。 4.有关组织和亲友正在对双方说服教育,努力做好工作,应当不准予离婚。 二、“四离”是: 1.婚姻基础不好,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思想变化,坚决要离婚,调解无效,今后没有和好可能,可以准许离婚。 2.婚后感情虽然尚好,但是原告思想变化后,双方关系恶化程度很深,纠纷时间很长,或者分居多年,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准许离婚。 3.原告坚持离婚,被告明知和好无望又不争取和好,只是为了“拖住对方”的报复心理而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准许离婚。 4.原告已受到应得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仍多次诉请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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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起诉后多久立案?
我们都知道在我们的身边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特别是对于房产方面的纠纷就特别的多,那对于房产方面的纠纷对于消费者来说又应怎么去处理呢,应怎么起诉呢,那就来了解一下房产纠纷起诉后多久立案?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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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纠纷处理办法是
离婚后房产纠纷的处理办法如下:(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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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起诉后续怎么样?
现今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纠纷事件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涉及到的纠纷案件有很多,其中就有关于房产纠纷的,这里作者要为大家讲解一下,房产纠纷起诉后续怎么样,以及当发生房产纠纷的时候,我们要如何处理,针对这个议题产开讨论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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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后房产纠纷案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子,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2、婚后共同出资全款或者按揭属于婚后共同财产。3、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子,婚后增加另一方名字的,视为共同财产。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并登记于该方名下的,属于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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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开了庭之后怎么办
涉及到二手房交易纠纷的问题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通常情况下法院将会在两个月之内出具判决书。如果案件争议较大或影响较为深远,那么判决结果可能会稍显滞后。各方当事人均可通过与审判团队进行沟通来了解案件的最新进展,而传票上亦会详细列明法官的联系方式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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