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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购房资格返还定金如何申请退款

#二手房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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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袁柏林律师在线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5.0分服务:252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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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未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交付了定金后,可以选择进行退款处理。鉴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导致潜在购房者丧失购房资格或是降低购买能力等情况出现时,购房者有权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回所缴纳的定金。若开发商或商业经纪人曾许诺可协助购房者获取购房资格,从而诱使购房者签署合同时支付完毕定金,此时,购房者便有权请求对方进行退费操作,包括毫无保留地退还全部押金。若在此过程中遭遇拒绝退费的情形,购房者可考虑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甚至以涉嫌欺诈为由对其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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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购房资格返还定金如何申请退款
未获购房资格而交定金,可要求退款。因市场调控失去资格或能力,可解约并取回定金。若开发商或经纪人承诺协助购房而诱使交定金,购房者有权要求全额退费。遇拒退费,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1w浏览2024-05-22
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但事后发现该买主不具有购房资格,这份房屋认购书有无法律效力对方能否以认购书无效未由要求返还定金?
[律师回复]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
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
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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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交易中,若开发商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消费者有权向其提出经济补偿或解除合同的申请,同时要求退还所支付的全部房款及其相应的利息;此外,消费者还有权索要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在商品房销售商与购买方签署买卖合同之后,如卖方再以相同价格转售给第三方时,因其行为导致合同所规定的住宅销售目的无法达成,买方无法得到所购房屋的情况下,买方可依法申请解除合同、追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和相关利息、请求损害赔偿,并有权利对卖家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提出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要求。
若开发商无正当理由逾期交房,购房者应先催告。催告后,若合理期限内仍未收到交房通知,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条款,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但合同若同时规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应选金额较高者执行,两者不可兼得。
1w浏览2024-05-28
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但事后发现该买主不具有购房资格,这份房屋认购书有无法律效力对方能否以认购书无效未由要求返还定金?
[律师回复]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
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
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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