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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后房产纠纷怎么办理

#二手房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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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朱瑞雷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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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不论子女是否已婚,若其父母对赠与财物之归属未予以详细说明,此类赠与财物通常会被视为由父母与子女共同拥有的家庭资产;然而,在特殊情形如父母在合同定制中明确揭示该财物仅为赠予任一方配偶的礼物时,则该赠予财物专属于接受赠与人的共享权益,相应地,接受赠与人将被视为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另一半配偶无权对该部分财产提出任何分割要求。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论述皆基于父母并未对赠与财物进行明确分配的前提条件,若夫妻双方对于该项父母赠与的房产存在其他协议约定,应依据双方达成的共识进行处理,而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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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后房产纠纷怎么办
父母赠予子女的财务资源,通常视为家庭共有财产,除非合约明示为单方礼物。若标明归属,接受者独享所有权,另一方无分割权。但前提是未对此类房产另有协议,如已达成共识,应按双方约定处理,不受法律默认规则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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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后房产纠纷怎么办理
在父母未明确赠与财物归属的情况下,通常视为家庭共同资产。但若父母在赠与时指明仅给某一方配偶,则该财物属受赠人个人所有,其配偶无权分割。若夫妻另有协议,按协议处理,不适用法律规定。
1w浏览2024-06-03
喜新厌旧型离婚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案件中的“喜新厌旧”,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因另一方有新欢而蓄意遗弃原来感情较好的另一方。喜新是厌旧的原因,厌旧是喜新的结果。 认定喜新厌旧,应具备两个条件: 1. 夫妻双方婚后感情较好而又发生变化的。 2. 另有所爱,由于喜新而厌弃配偶的。 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视为喜新厌旧。 有些人因升学、招工、提干、致富等引起思想变化,另有新欢而提出离婚;有些人道德品质败坏,为了追求年轻美貌的异性,贪图安逸的生活等,不惜抛弃配偶,另觅新欢,以满足个人的私欲而诉讼离婚。针对原告喜新厌旧离婚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这一类纠纷中,既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离婚界限,又要注意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衡量这类案件处理得正确与否应当有两条标准: 1. 是否正确地掌握离婚界限。 2. 是否维护了社会道德风尚。 在处理这类案件中,怎样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呢? 1. 在调解和审理过程中,要分清是非责任。 2. 不要轻易判决离婚,如须判决离婚时,应当取得有关组织和群众的支持。 3. 对应当判离的,在判决离婚前,要对喜新厌旧的原告人,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和的谴责,必要时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一定的行政组织处分。 总结调解工作和司法实践经验,对这类案件的离婚界限,可以概括为“四不离”、“四离” 一、“四不离”是: 1.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很好,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有和好的可能,应当不准离婚。 2.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主动争取和好,应当不准离婚。 3.在切断原告同第三者的关系后,夫妻有和好的可能,应当不准予离婚。 4.有关组织和亲友正在对双方说服教育,努力做好工作,应当不准予离婚。 二、“四离”是: 1.婚姻基础不好,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思想变化,坚决要离婚,调解无效,今后没有和好可能,可以准许离婚。 2.婚后感情虽然尚好,但是原告思想变化后,双方关系恶化程度很深,纠纷时间很长,或者分居多年,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准许离婚。 3.原告坚持离婚,被告明知和好无望又不争取和好,只是为了“拖住对方”的报复心理而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准许离婚。 4.原告已受到应得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仍多次诉请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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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村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房产纷争乃颇为常见之一类民事纠葛,其涵盖了对房屋及土地权益之争议事宜。若房产纷争不幸发生,相关公民可依据以下四项合法途径寻求解决方案:首先,通过双方协商以解决矛盾;其次,借助仲裁机构之权威性进行裁决;再者,经由调解机构协助促进双方和解;最后,亦可依法启动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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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浏览2024-04-30
喜新厌旧型离婚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案件中的“喜新厌旧”,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因另一方有新欢而蓄意遗弃原来感情较好的另一方。喜新是厌旧的原因,厌旧是喜新的结果。 认定喜新厌旧,应具备两个条件: 1. 夫妻双方婚后感情较好而又发生变化的。 2. 另有所爱,由于喜新而厌弃配偶的。 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视为喜新厌旧。 有些人因升学、招工、提干、致富等引起思想变化,另有新欢而提出离婚;有些人道德品质败坏,为了追求年轻美貌的异性,贪图安逸的生活等,不惜抛弃配偶,另觅新欢,以满足个人的私欲而诉讼离婚。针对原告喜新厌旧离婚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这一类纠纷中,既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离婚界限,又要注意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衡量这类案件处理得正确与否应当有两条标准: 1. 是否正确地掌握离婚界限。 2. 是否维护了社会道德风尚。 在处理这类案件中,怎样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呢? 1. 在调解和审理过程中,要分清是非责任。 2. 不要轻易判决离婚,如须判决离婚时,应当取得有关组织和群众的支持。 3. 对应当判离的,在判决离婚前,要对喜新厌旧的原告人,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和的谴责,必要时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一定的行政组织处分。 总结调解工作和司法实践经验,对这类案件的离婚界限,可以概括为“四不离”、“四离” 一、“四不离”是: 1.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很好,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有和好的可能,应当不准离婚。 2.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主动争取和好,应当不准离婚。 3.在切断原告同第三者的关系后,夫妻有和好的可能,应当不准予离婚。 4.有关组织和亲友正在对双方说服教育,努力做好工作,应当不准予离婚。 二、“四离”是: 1.婚姻基础不好,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思想变化,坚决要离婚,调解无效,今后没有和好可能,可以准许离婚。 2.婚后感情虽然尚好,但是原告思想变化后,双方关系恶化程度很深,纠纷时间很长,或者分居多年,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准许离婚。 3.原告坚持离婚,被告明知和好无望又不争取和好,只是为了“拖住对方”的报复心理而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准许离婚。 4.原告已受到应得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仍多次诉请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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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处理争议时,当事人应首先协商;协商无果可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签署仲裁协议或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可选择仲裁解决。多种途径确保争议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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