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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贪污受贿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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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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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单位受贿罪,简称“单位受贿罪”,特指我国各级各类国家机构、国有的各种企业及各类事业单位以及各民间团体,如果他们在职务活动中,采取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求利益,且情节严重者,将被视为违法犯罪行为。此种犯罪行为,主要侵害了我国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及其良好声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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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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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的相关认定条件是什么
单位受贿罪认定的相关条件及要求是什么关于单位受贿罪之法律考量要素如下所述:第一,该类犯罪的行为人须为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特定公法人组织;第二,其主观心理状态应为故意为之,且系经过单位领导层的集体决策,体现了单位的整体意志;第三,客观上需表现出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非法收取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且情节严重者方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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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单位受贿罪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单位受贿罪,简称“单位受贿罪”,特指我国各级各类国家机构、国有的各种企业及各类事业单位以及各民间团体,如果他们在职务活动中,采取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求利益,且情节严重者,将被视为违法犯罪行为。此种犯罪行为,主要侵害了我国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及其良好声誉。
1w浏览2024-06-07
变相受贿应该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对于变相受贿应该如何判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办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十种行为按罪论处。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论处。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论处。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2)赌资来源;
(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论处。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八、关于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
(3)借用时间的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
(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
国家工作人员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罪。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数额。

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依照本意见办理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罪的有关规定和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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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的定义,单位受贿罪如何认定,单位受贿
10w+浏览2023-09-07
关于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区别
受贿罪主要表现得是个人借着自己的职务之变而接受了对方的钱款为其做事。单位受贿罪指的是单位集体的一种受贿方式,属于集体受贿。对象就不同。接受贿赂的财产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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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单位受贿罪关个人事吗
单位受贿罪规定:仅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等可为主体。单位集体决定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且情节严重。侵害国家机关运作和职务廉洁性。主观上属单位犯罪,故意由单位决策机构授权或同意,体现单位整体意志。
1w浏览2024-05-19
变相受贿应该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对于变相受贿应该如何判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办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十种行为按罪论处。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论处。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论处。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2)赌资来源;
(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论处。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八、关于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
(3)借用时间的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
(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
国家工作人员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罪。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数额。

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依照本意见办理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罪的有关规定和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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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什么是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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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的管辖机关是哪个
单位受贿罪的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如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而人民检察院则承担起诉职责。此类犯罪行为还包括在经济活动中秘密收取回扣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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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国家机关可以单位受贿罪吗
国家机构同样可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受害者。 单位受贿罪涉及国家机关、国企、公共服务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通过获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助他人达成目的。 此类行为需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方构成犯罪,任何单位违背法律义务均将面临法律惩处,无论其性质如何。
1w浏览2024-07-27
变相受贿应该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对于变相受贿应该如何判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办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十种行为按罪论处。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论处。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论处。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2)赌资来源;
(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论处。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八、关于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
(3)借用时间的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
(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
国家工作人员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罪。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数额。

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依照本意见办理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罪的有关规定和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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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怎么处罚
10w+浏览2023-09-26
单位受贿罪的管辖机关是哪个
单位受贿罪的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如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而人民检察院则承担起诉职责。此类犯罪行为还包括在经济活动中秘密收取回扣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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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单位行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若非法谋取利益并对公职人员行贿或提供回扣,情节严重将面临罚款,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人员可能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个人若因此获得违法所得,将依照第三百八十九条和第三百九十条受到刑事追究。简言之,单位行贿将受罚,责任人亦难逃法网,个人非法所得亦将受惩。
1w浏览2024-07-08
变相受贿应该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对于变相受贿应该如何判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办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十种行为按罪论处。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论处。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论处。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2)赌资来源;
(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论处。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八、关于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
(3)借用时间的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
(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
国家工作人员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罪。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数额。

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依照本意见办理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罪的有关规定和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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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的司法解释,单位受贿的司法解释,单位受贿的司法解释,单位
10w+浏览2023-09-02
单位受贿罪的管辖机关是哪个
单位受贿罪的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如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而人民检察院则承担起诉职责。此类犯罪行为还包括在经济活动中秘密收取回扣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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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单位受贿罪的管辖机关是哪个
单位受贿罪的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如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而人民检察院则承担起诉职责。此类犯罪行为还包括在经济活动中秘密收取回扣或手续费。
1w浏览2024-06-27
变相受贿应该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对于变相受贿应该如何判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办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十种行为按罪论处。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论处。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论处。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2)赌资来源;
(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论处。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八、关于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
(3)借用时间的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
(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
国家工作人员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罪。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数额。

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依照本意见办理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罪的有关规定和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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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怎么判刑,单位受贿怎么判
10w+浏览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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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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