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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商场受伤,责任归属何方

#公共安全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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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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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公共安全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公共安全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公共安全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当顾客在商场因意外而受到损害时,若这是源于商场未能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所致,那么应由该商场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若是由其他第三方因素引发的伤害事故,则应当由启动此类行为的第三方来负责。
在此般情况下,倘若商场并未竭尽全力去确保足够的安全保护,它便需为此承担相匹配的补充责任。
然而,如果商场已经确实履行了其安全保障的职责,却仍有顾客自行滑倒遭受伤害,那将由他们自行承担此后果的所有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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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商场受伤,责任归属何方
当顾客在商场受伤,若因商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应担责;如由第三方导致,第三方负责。若商场未尽力确保安全,需承担补充责任;若商场已履行职责,顾客自行滑倒受伤,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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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把未到场顾客的抽奖卷给了别的顾客,最后中奖了,奖品属于谁,商场以不是本人为由有权利收回吗
[律师回复] 商场不能因已经告示而免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对消费者给予安全保障,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还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即商场不能将所谓的告示作为自己免责的理由。另一方面,商场同样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只要经营者具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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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4-08-01
商场把未到场顾客的抽奖卷给了别的顾客,最后中奖了,奖品属于谁,商场以不是本人为由有权利收回吗
[律师回复] 商场不能因已经告示而免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对消费者给予安全保障,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还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即商场不能将所谓的告示作为自己免责的理由。另一方面,商场同样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只要经营者具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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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商场不能因已经告示而免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对消费者给予安全保障,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还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即商场不能将所谓的告示作为自己免责的理由。另一方面,商场同样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只要经营者具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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