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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入户的定义是什么

#刑事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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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陈竞静律师在线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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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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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中国相关法律中,入户盗窃是指未经许可擅自闯入供他人在家中日常生活且与外部世界相对隔绝的住所实施的盗窃行为。
这种行为将被视为盗窃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惩罚,包括但不限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罚,并且需要额外支付罚金;
犯罪金额达到了“数额巨大”的50%,将被视为其他严重情节,根据相关法律,将面临着最低三年,最高十年,同时还要支付罚金的严厉刑罚;
而当犯罪金额再次大到“数额特别巨大”的50%时,则被视为更为严重的情况,依据我国法律,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实施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超过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就应该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而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或超过了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就更应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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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入户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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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对于入户的定义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盗窃罪对于入户的定义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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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中入户的定义是什么
中国法律将非法入户盗窃视为盗窃罪,视情节轻重处以刑罚:一般情节三年以下徒刑并罚金;犯罪金额达到50%为“数额巨大”,刑期最低三年,最高十年,加重罚金;金额再达50%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至无期,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盗窃价值标准为:三万至十万为“数额巨大”,三十万至五十万为“数额特别巨大”。
1w浏览2024-06-14
入户盗窃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入户盗窃的概念与认定是怎样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现代社会较为普遍的对“户”的理解界定为周围有遮掩物与外界相对的用于生活的场所为“户”。“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等包涵在在刑法的“户”的范畴内,由此可知,“户”并不局限于居住的房间,封闭的院落、的阳台等与外界相对的场所,与居住的房间构成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均应认定为“户”。在用做出租屋的楼房内,“户”的外延应相对缩减,租客租用的房屋内才能认定为“户”,公共阳台、楼梯间等公用场所不应认定为“户”。 入户盗窃的认定 (一)入户进行盗窃是否必然构成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通常是作为量刑上的一个从重处罚的标准来考量的。为更利于维护作为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屏障的“户”,入户盗窃对盗窃数额不作要求。然而,入户进行盗窃是否必然构成入户盗窃呢?笔者认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必须注意“入户”的非法性。行为人在未获取户主同意的前提下,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实施了盗窃行为,就应该认定为入户盗窃。但如果行为人是合法进入他人住所后实施了盗窃,通常是亲属、朋友之间实施的小额盗窃行为,其行为通常对户内人员的人身威胁较小,应认定为普通盗窃。有学者认为,认定入户盗窃应关注“入户”的目的性,即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并临时起意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笔者认为,入户盗窃着重的是对“户”的保护,无论行为人基于何种目的,只要其系非法“入户”并实施了盗窃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主观上基于何种目的,往往仅有行为人自己的供述可供参考,如对入户的目的进行细分,进而对一些非法入户进行盗窃的案件不认定为入户盗窃,容易放纵犯罪。有观点认为,入户盗窃对人身权的危害仅发生在户内有人的情况下,若户内无人,其对公民人身权的危害则小得多,对生命健康权这一最重要的人身权的潜在危害基本忽略不计,因此应当视同一般盗窃处理,户内无人且数额较小时,不应当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而言,当其实施非法“入户”这一行为时,其主观恶意就明显更深于实施普通盗窃,其一旦“入户”,就可能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宁权、隐私权抑或生命健康权。如果行为人入户实施盗窃时户内无人,中途户主归家,那么行为人仍可能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户内始终无人的情况是一致的。故无论户内是否有人,均应对实施非法入户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间接入户盗窃的认定 间接入户盗窃表现为利用自己身体以外的工具入户盗窃。比如行为人亲自手持竹竿从窗户伸入他人户内钓走财物;比如用遥控电子工具到他人户内盗窃财物;比如通过训练动物到他人户内盗窃财物。虽然这些行为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但没有直接侵犯户内安宁权,不构成入户盗窃法益保护的范围,所以利用身体以外的工具“入户”的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三)入户盗窃共犯问题 1、间接正犯入户盗窃的认定 间接正犯指没有亲手实施而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如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未成年人或完全精神病人入户盗窃。从入户盗窃法益保护角度来看,间接正犯的主观目的为利用行为人入户且侵害了户内的财产权和安宁权,客观上也实现了这一损害结果,行为人由于缺乏主观故意而不承担责任,所以间接正犯承担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 2、教唆犯入户盗窃的认定 教唆他人入户盗窃不论是从主观目的还是行为手段方式,均构成了对他人“户”内的财产权和安宁权的侵犯。教唆者和被教唆者达到的都是同一目的的行为,所以即使被教唆者入户只盗窃了一元钱,教唆犯也具备构成入户盗窃的要件,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另外被教唆的是完全精神病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教唆者对于该精神病人达到支配的程度,这时教唆者要作为间接正犯承担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被教唆人是不完全精神病人的,入户盗窃在不完全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教唆者对于该精神病人并没有到支配的程度,且存在意思联络,这时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都承担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 (四)户内特殊环境对入户盗窃的认定 户内的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明知入户盗窃者实施犯罪行为却无力阻止,如智力障碍者障者、老弱病残,被害人目睹行为人盗窃,却无法阻止入侵者的行径,此种行为应一律认定为入户盗窃。但是,如果是入户盗窃者对被侵害人虽未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而是实施一些特殊的手段造成的被害人无能力发现和反抗的状态,而进入户内盗窃的行为,比如,用事先准备好的“迷烟”将户内的人吹昏后,再实施入户盗窃,这属于入户抢劫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是抢劫罪的其他手段之 一,所以认定为入户抢劫,而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五)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所以人们一般以着手后是否得逞做为判断既遂和未遂的标准。盗窃罪既遂的通说为“失控加控制说”,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财物就为既遂的标准,所以有学者指出:“既然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那么刑法分则条文在每一个罪设置上所意欲保护的合法权益(客体)是否发生实际损害,当然就成为犯罪既遂认定的根本标准。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对每一种犯罪所能造成的具体权益损害的刻画,便成为司法操作中识别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准。在确定犯罪既遂的各种具体类型时,均应当以行为规律性地必然会对具体权益引发的某种实害为着眼点,只不过实害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因此,认定犯罪既遂的一个决定性前提就是准确领会并合理解释刑法在各具体罪名中所意欲保护的客体的内容。以此为标准,便可以解开刑法学界一些长期争论不休而终无定论的问题。” 要区分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别点就是要找到入户盗窃的着手,是以入户为着手还是以入户后开始挑选财物为着手,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点。从整体来看,入户似乎是入户盗窃的着手,但是如果入户后发现户内没有财物,就没有侵害财产的现实危害发生,这时把入户作为盗窃罪的着手会扩大刑事处罚范围,而以入户后开始挑选财物为着手挑选财物是指已发现财物且正在选取中,还没有实际取得,在实施这种挑选财物的行为时才具有发生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现实的危险,所以应当以入户后开始挑选财物为着手,并以实际取得财产为既遂,不论盗窃数额的大小,都发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入户后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便侵犯了他人的安宁权也不能认定为既遂,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根据我国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加控制说”,入户盗窃控制了财物,比如,入户后隐匿了财物,入户后将小物件拿到手上就可为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比如,大物件如电视机搬出户外为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将入户盗窃所得的财物扔到户外楼下,打算下楼后再去转移,这时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该物的控制,不论行为人事后是否取得也认定为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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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中入室的定义
10w+浏览2024-11-02
刑法中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吗
入户盗窃是会构成盗窃罪的,并且一般的盗窃罪虽然是盗窃数额达到了1000到3000元的情况下才会立案,但如果是入户盗窃的话,根本就不计算盗窃的次数和盗窃财产的多少,就算没有达到一千元也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入户盗窃极易引发杀人、强奸等其他的恶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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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中入户的定义是什么
中国法律将非法入户盗窃视为盗窃罪,视情节轻重处以刑罚:一般情节三年以下徒刑并罚金;犯罪金额达到50%为“数额巨大”,刑期最低三年,最高十年,加重罚金;金额再达50%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至无期,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盗窃价值标准为:三万至十万为“数额巨大”,三十万至五十万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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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入户盗窃的概念与认定是怎样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现代社会较为普遍的对“户”的理解界定为周围有遮掩物与外界相对的用于生活的场所为“户”。“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等包涵在在刑法的“户”的范畴内,由此可知,“户”并不局限于居住的房间,封闭的院落、的阳台等与外界相对的场所,与居住的房间构成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均应认定为“户”。在用做出租屋的楼房内,“户”的外延应相对缩减,租客租用的房屋内才能认定为“户”,公共阳台、楼梯间等公用场所不应认定为“户”。 入户盗窃的认定 (一)入户进行盗窃是否必然构成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通常是作为量刑上的一个从重处罚的标准来考量的。为更利于维护作为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屏障的“户”,入户盗窃对盗窃数额不作要求。然而,入户进行盗窃是否必然构成入户盗窃呢?笔者认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必须注意“入户”的非法性。行为人在未获取户主同意的前提下,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实施了盗窃行为,就应该认定为入户盗窃。但如果行为人是合法进入他人住所后实施了盗窃,通常是亲属、朋友之间实施的小额盗窃行为,其行为通常对户内人员的人身威胁较小,应认定为普通盗窃。有学者认为,认定入户盗窃应关注“入户”的目的性,即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并临时起意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笔者认为,入户盗窃着重的是对“户”的保护,无论行为人基于何种目的,只要其系非法“入户”并实施了盗窃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主观上基于何种目的,往往仅有行为人自己的供述可供参考,如对入户的目的进行细分,进而对一些非法入户进行盗窃的案件不认定为入户盗窃,容易放纵犯罪。有观点认为,入户盗窃对人身权的危害仅发生在户内有人的情况下,若户内无人,其对公民人身权的危害则小得多,对生命健康权这一最重要的人身权的潜在危害基本忽略不计,因此应当视同一般盗窃处理,户内无人且数额较小时,不应当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而言,当其实施非法“入户”这一行为时,其主观恶意就明显更深于实施普通盗窃,其一旦“入户”,就可能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宁权、隐私权抑或生命健康权。如果行为人入户实施盗窃时户内无人,中途户主归家,那么行为人仍可能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户内始终无人的情况是一致的。故无论户内是否有人,均应对实施非法入户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间接入户盗窃的认定 间接入户盗窃表现为利用自己身体以外的工具入户盗窃。比如行为人亲自手持竹竿从窗户伸入他人户内钓走财物;比如用遥控电子工具到他人户内盗窃财物;比如通过训练动物到他人户内盗窃财物。虽然这些行为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但没有直接侵犯户内安宁权,不构成入户盗窃法益保护的范围,所以利用身体以外的工具“入户”的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三)入户盗窃共犯问题 1、间接正犯入户盗窃的认定 间接正犯指没有亲手实施而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如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未成年人或完全精神病人入户盗窃。从入户盗窃法益保护角度来看,间接正犯的主观目的为利用行为人入户且侵害了户内的财产权和安宁权,客观上也实现了这一损害结果,行为人由于缺乏主观故意而不承担责任,所以间接正犯承担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 2、教唆犯入户盗窃的认定 教唆他人入户盗窃不论是从主观目的还是行为手段方式,均构成了对他人“户”内的财产权和安宁权的侵犯。教唆者和被教唆者达到的都是同一目的的行为,所以即使被教唆者入户只盗窃了一元钱,教唆犯也具备构成入户盗窃的要件,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另外被教唆的是完全精神病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教唆者对于该精神病人达到支配的程度,这时教唆者要作为间接正犯承担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被教唆人是不完全精神病人的,入户盗窃在不完全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教唆者对于该精神病人并没有到支配的程度,且存在意思联络,这时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都承担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 (四)户内特殊环境对入户盗窃的认定 户内的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明知入户盗窃者实施犯罪行为却无力阻止,如智力障碍者障者、老弱病残,被害人目睹行为人盗窃,却无法阻止入侵者的行径,此种行为应一律认定为入户盗窃。但是,如果是入户盗窃者对被侵害人虽未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而是实施一些特殊的手段造成的被害人无能力发现和反抗的状态,而进入户内盗窃的行为,比如,用事先准备好的“迷烟”将户内的人吹昏后,再实施入户盗窃,这属于入户抢劫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是抢劫罪的其他手段之 一,所以认定为入户抢劫,而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五)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所以人们一般以着手后是否得逞做为判断既遂和未遂的标准。盗窃罪既遂的通说为“失控加控制说”,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财物就为既遂的标准,所以有学者指出:“既然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那么刑法分则条文在每一个罪设置上所意欲保护的合法权益(客体)是否发生实际损害,当然就成为犯罪既遂认定的根本标准。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对每一种犯罪所能造成的具体权益损害的刻画,便成为司法操作中识别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准。在确定犯罪既遂的各种具体类型时,均应当以行为规律性地必然会对具体权益引发的某种实害为着眼点,只不过实害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因此,认定犯罪既遂的一个决定性前提就是准确领会并合理解释刑法在各具体罪名中所意欲保护的客体的内容。以此为标准,便可以解开刑法学界一些长期争论不休而终无定论的问题。” 要区分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别点就是要找到入户盗窃的着手,是以入户为着手还是以入户后开始挑选财物为着手,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点。从整体来看,入户似乎是入户盗窃的着手,但是如果入户后发现户内没有财物,就没有侵害财产的现实危害发生,这时把入户作为盗窃罪的着手会扩大刑事处罚范围,而以入户后开始挑选财物为着手挑选财物是指已发现财物且正在选取中,还没有实际取得,在实施这种挑选财物的行为时才具有发生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现实的危险,所以应当以入户后开始挑选财物为着手,并以实际取得财产为既遂,不论盗窃数额的大小,都发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入户后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便侵犯了他人的安宁权也不能认定为既遂,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根据我国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加控制说”,入户盗窃控制了财物,比如,入户后隐匿了财物,入户后将小物件拿到手上就可为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比如,大物件如电视机搬出户外为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将入户盗窃所得的财物扔到户外楼下,打算下楼后再去转移,这时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该物的控制,不论行为人事后是否取得也认定为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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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对于入户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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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户盗窃中户的界定是什么?
关于入户盗窃中户的界定是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比如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只要群众就入户盗窃报案,公安局都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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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对于入户的定义?
盗窃罪中的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入户盗窃即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入户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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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入户盗窃的概念与认定是怎样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现代社会较为普遍的对“户”的理解界定为周围有遮掩物与外界相对的用于生活的场所为“户”。“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等包涵在在刑法的“户”的范畴内,由此可知,“户”并不局限于居住的房间,封闭的院落、的阳台等与外界相对的场所,与居住的房间构成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均应认定为“户”。在用做出租屋的楼房内,“户”的外延应相对缩减,租客租用的房屋内才能认定为“户”,公共阳台、楼梯间等公用场所不应认定为“户”。 入户盗窃的认定 (一)入户进行盗窃是否必然构成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通常是作为量刑上的一个从重处罚的标准来考量的。为更利于维护作为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屏障的“户”,入户盗窃对盗窃数额不作要求。然而,入户进行盗窃是否必然构成入户盗窃呢?笔者认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必须注意“入户”的非法性。行为人在未获取户主同意的前提下,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实施了盗窃行为,就应该认定为入户盗窃。但如果行为人是合法进入他人住所后实施了盗窃,通常是亲属、朋友之间实施的小额盗窃行为,其行为通常对户内人员的人身威胁较小,应认定为普通盗窃。有学者认为,认定入户盗窃应关注“入户”的目的性,即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并临时起意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笔者认为,入户盗窃着重的是对“户”的保护,无论行为人基于何种目的,只要其系非法“入户”并实施了盗窃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主观上基于何种目的,往往仅有行为人自己的供述可供参考,如对入户的目的进行细分,进而对一些非法入户进行盗窃的案件不认定为入户盗窃,容易放纵犯罪。有观点认为,入户盗窃对人身权的危害仅发生在户内有人的情况下,若户内无人,其对公民人身权的危害则小得多,对生命健康权这一最重要的人身权的潜在危害基本忽略不计,因此应当视同一般盗窃处理,户内无人且数额较小时,不应当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而言,当其实施非法“入户”这一行为时,其主观恶意就明显更深于实施普通盗窃,其一旦“入户”,就可能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宁权、隐私权抑或生命健康权。如果行为人入户实施盗窃时户内无人,中途户主归家,那么行为人仍可能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户内始终无人的情况是一致的。故无论户内是否有人,均应对实施非法入户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间接入户盗窃的认定 间接入户盗窃表现为利用自己身体以外的工具入户盗窃。比如行为人亲自手持竹竿从窗户伸入他人户内钓走财物;比如用遥控电子工具到他人户内盗窃财物;比如通过训练动物到他人户内盗窃财物。虽然这些行为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但没有直接侵犯户内安宁权,不构成入户盗窃法益保护的范围,所以利用身体以外的工具“入户”的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三)入户盗窃共犯问题 1、间接正犯入户盗窃的认定 间接正犯指没有亲手实施而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如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未成年人或完全精神病人入户盗窃。从入户盗窃法益保护角度来看,间接正犯的主观目的为利用行为人入户且侵害了户内的财产权和安宁权,客观上也实现了这一损害结果,行为人由于缺乏主观故意而不承担责任,所以间接正犯承担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 2、教唆犯入户盗窃的认定 教唆他人入户盗窃不论是从主观目的还是行为手段方式,均构成了对他人“户”内的财产权和安宁权的侵犯。教唆者和被教唆者达到的都是同一目的的行为,所以即使被教唆者入户只盗窃了一元钱,教唆犯也具备构成入户盗窃的要件,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另外被教唆的是完全精神病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教唆者对于该精神病人达到支配的程度,这时教唆者要作为间接正犯承担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被教唆人是不完全精神病人的,入户盗窃在不完全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教唆者对于该精神病人并没有到支配的程度,且存在意思联络,这时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都承担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 (四)户内特殊环境对入户盗窃的认定 户内的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明知入户盗窃者实施犯罪行为却无力阻止,如智力障碍者障者、老弱病残,被害人目睹行为人盗窃,却无法阻止入侵者的行径,此种行为应一律认定为入户盗窃。但是,如果是入户盗窃者对被侵害人虽未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而是实施一些特殊的手段造成的被害人无能力发现和反抗的状态,而进入户内盗窃的行为,比如,用事先准备好的“迷烟”将户内的人吹昏后,再实施入户盗窃,这属于入户抢劫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是抢劫罪的其他手段之 一,所以认定为入户抢劫,而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五)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所以人们一般以着手后是否得逞做为判断既遂和未遂的标准。盗窃罪既遂的通说为“失控加控制说”,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财物就为既遂的标准,所以有学者指出:“既然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那么刑法分则条文在每一个罪设置上所意欲保护的合法权益(客体)是否发生实际损害,当然就成为犯罪既遂认定的根本标准。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对每一种犯罪所能造成的具体权益损害的刻画,便成为司法操作中识别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准。在确定犯罪既遂的各种具体类型时,均应当以行为规律性地必然会对具体权益引发的某种实害为着眼点,只不过实害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因此,认定犯罪既遂的一个决定性前提就是准确领会并合理解释刑法在各具体罪名中所意欲保护的客体的内容。以此为标准,便可以解开刑法学界一些长期争论不休而终无定论的问题。” 要区分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别点就是要找到入户盗窃的着手,是以入户为着手还是以入户后开始挑选财物为着手,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点。从整体来看,入户似乎是入户盗窃的着手,但是如果入户后发现户内没有财物,就没有侵害财产的现实危害发生,这时把入户作为盗窃罪的着手会扩大刑事处罚范围,而以入户后开始挑选财物为着手挑选财物是指已发现财物且正在选取中,还没有实际取得,在实施这种挑选财物的行为时才具有发生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现实的危险,所以应当以入户后开始挑选财物为着手,并以实际取得财产为既遂,不论盗窃数额的大小,都发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入户后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便侵犯了他人的安宁权也不能认定为既遂,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根据我国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加控制说”,入户盗窃控制了财物,比如,入户后隐匿了财物,入户后将小物件拿到手上就可为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比如,大物件如电视机搬出户外为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将入户盗窃所得的财物扔到户外楼下,打算下楼后再去转移,这时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该物的控制,不论行为人事后是否取得也认定为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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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犯罪中止
10w+浏览2024-02-27
入户盗窃中的户的界定标准是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入户盗窃中的户的界定标准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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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对于入户的定义
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般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w浏览2024-09-25
入户盗窃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入户盗窃的概念与认定是怎样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现代社会较为普遍的对“户”的理解界定为周围有遮掩物与外界相对的用于生活的场所为“户”。“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等包涵在在刑法的“户”的范畴内,由此可知,“户”并不局限于居住的房间,封闭的院落、的阳台等与外界相对的场所,与居住的房间构成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均应认定为“户”。在用做出租屋的楼房内,“户”的外延应相对缩减,租客租用的房屋内才能认定为“户”,公共阳台、楼梯间等公用场所不应认定为“户”。 入户盗窃的认定 (一)入户进行盗窃是否必然构成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通常是作为量刑上的一个从重处罚的标准来考量的。为更利于维护作为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屏障的“户”,入户盗窃对盗窃数额不作要求。然而,入户进行盗窃是否必然构成入户盗窃呢?笔者认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必须注意“入户”的非法性。行为人在未获取户主同意的前提下,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实施了盗窃行为,就应该认定为入户盗窃。但如果行为人是合法进入他人住所后实施了盗窃,通常是亲属、朋友之间实施的小额盗窃行为,其行为通常对户内人员的人身威胁较小,应认定为普通盗窃。有学者认为,认定入户盗窃应关注“入户”的目的性,即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并临时起意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笔者认为,入户盗窃着重的是对“户”的保护,无论行为人基于何种目的,只要其系非法“入户”并实施了盗窃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主观上基于何种目的,往往仅有行为人自己的供述可供参考,如对入户的目的进行细分,进而对一些非法入户进行盗窃的案件不认定为入户盗窃,容易放纵犯罪。有观点认为,入户盗窃对人身权的危害仅发生在户内有人的情况下,若户内无人,其对公民人身权的危害则小得多,对生命健康权这一最重要的人身权的潜在危害基本忽略不计,因此应当视同一般盗窃处理,户内无人且数额较小时,不应当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而言,当其实施非法“入户”这一行为时,其主观恶意就明显更深于实施普通盗窃,其一旦“入户”,就可能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宁权、隐私权抑或生命健康权。如果行为人入户实施盗窃时户内无人,中途户主归家,那么行为人仍可能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户内始终无人的情况是一致的。故无论户内是否有人,均应对实施非法入户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间接入户盗窃的认定 间接入户盗窃表现为利用自己身体以外的工具入户盗窃。比如行为人亲自手持竹竿从窗户伸入他人户内钓走财物;比如用遥控电子工具到他人户内盗窃财物;比如通过训练动物到他人户内盗窃财物。虽然这些行为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但没有直接侵犯户内安宁权,不构成入户盗窃法益保护的范围,所以利用身体以外的工具“入户”的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三)入户盗窃共犯问题 1、间接正犯入户盗窃的认定 间接正犯指没有亲手实施而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如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未成年人或完全精神病人入户盗窃。从入户盗窃法益保护角度来看,间接正犯的主观目的为利用行为人入户且侵害了户内的财产权和安宁权,客观上也实现了这一损害结果,行为人由于缺乏主观故意而不承担责任,所以间接正犯承担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 2、教唆犯入户盗窃的认定 教唆他人入户盗窃不论是从主观目的还是行为手段方式,均构成了对他人“户”内的财产权和安宁权的侵犯。教唆者和被教唆者达到的都是同一目的的行为,所以即使被教唆者入户只盗窃了一元钱,教唆犯也具备构成入户盗窃的要件,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另外被教唆的是完全精神病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教唆者对于该精神病人达到支配的程度,这时教唆者要作为间接正犯承担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被教唆人是不完全精神病人的,入户盗窃在不完全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教唆者对于该精神病人并没有到支配的程度,且存在意思联络,这时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都承担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 (四)户内特殊环境对入户盗窃的认定 户内的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明知入户盗窃者实施犯罪行为却无力阻止,如智力障碍者障者、老弱病残,被害人目睹行为人盗窃,却无法阻止入侵者的行径,此种行为应一律认定为入户盗窃。但是,如果是入户盗窃者对被侵害人虽未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而是实施一些特殊的手段造成的被害人无能力发现和反抗的状态,而进入户内盗窃的行为,比如,用事先准备好的“迷烟”将户内的人吹昏后,再实施入户盗窃,这属于入户抢劫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是抢劫罪的其他手段之 一,所以认定为入户抢劫,而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五)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所以人们一般以着手后是否得逞做为判断既遂和未遂的标准。盗窃罪既遂的通说为“失控加控制说”,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财物就为既遂的标准,所以有学者指出:“既然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那么刑法分则条文在每一个罪设置上所意欲保护的合法权益(客体)是否发生实际损害,当然就成为犯罪既遂认定的根本标准。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对每一种犯罪所能造成的具体权益损害的刻画,便成为司法操作中识别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准。在确定犯罪既遂的各种具体类型时,均应当以行为规律性地必然会对具体权益引发的某种实害为着眼点,只不过实害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因此,认定犯罪既遂的一个决定性前提就是准确领会并合理解释刑法在各具体罪名中所意欲保护的客体的内容。以此为标准,便可以解开刑法学界一些长期争论不休而终无定论的问题。” 要区分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别点就是要找到入户盗窃的着手,是以入户为着手还是以入户后开始挑选财物为着手,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点。从整体来看,入户似乎是入户盗窃的着手,但是如果入户后发现户内没有财物,就没有侵害财产的现实危害发生,这时把入户作为盗窃罪的着手会扩大刑事处罚范围,而以入户后开始挑选财物为着手挑选财物是指已发现财物且正在选取中,还没有实际取得,在实施这种挑选财物的行为时才具有发生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现实的危险,所以应当以入户后开始挑选财物为着手,并以实际取得财产为既遂,不论盗窃数额的大小,都发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入户后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便侵犯了他人的安宁权也不能认定为既遂,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根据我国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加控制说”,入户盗窃控制了财物,比如,入户后隐匿了财物,入户后将小物件拿到手上就可为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比如,大物件如电视机搬出户外为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将入户盗窃所得的财物扔到户外楼下,打算下楼后再去转移,这时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该物的控制,不论行为人事后是否取得也认定为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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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入户的解释
10w+浏览2024-11-04
入户盗窃中的户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入户盗窃中的户的界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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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试论盗窃罪中的入户盗窃如何认定
认定入户盗窃需满足三要素:一是未经允许侵入他人住宅;二是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是行为人有主观恶意。若有人非法闯入住宅并行窃,即构成入户盗窃。即使侵入与行窃非同步,只要有因果关联,亦可定性为入户盗窃。关键在于确认非法侵入与盗窃行为在同一私人居住空间内发生。
1w浏览2024-06-20
入户盗窃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入户盗窃的概念与认定是怎样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现代社会较为普遍的对“户”的理解界定为周围有遮掩物与外界相对的用于生活的场所为“户”。“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等包涵在在刑法的“户”的范畴内,由此可知,“户”并不局限于居住的房间,封闭的院落、的阳台等与外界相对的场所,与居住的房间构成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均应认定为“户”。在用做出租屋的楼房内,“户”的外延应相对缩减,租客租用的房屋内才能认定为“户”,公共阳台、楼梯间等公用场所不应认定为“户”。 入户盗窃的认定 (一)入户进行盗窃是否必然构成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通常是作为量刑上的一个从重处罚的标准来考量的。为更利于维护作为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屏障的“户”,入户盗窃对盗窃数额不作要求。然而,入户进行盗窃是否必然构成入户盗窃呢?笔者认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必须注意“入户”的非法性。行为人在未获取户主同意的前提下,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实施了盗窃行为,就应该认定为入户盗窃。但如果行为人是合法进入他人住所后实施了盗窃,通常是亲属、朋友之间实施的小额盗窃行为,其行为通常对户内人员的人身威胁较小,应认定为普通盗窃。有学者认为,认定入户盗窃应关注“入户”的目的性,即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并临时起意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笔者认为,入户盗窃着重的是对“户”的保护,无论行为人基于何种目的,只要其系非法“入户”并实施了盗窃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主观上基于何种目的,往往仅有行为人自己的供述可供参考,如对入户的目的进行细分,进而对一些非法入户进行盗窃的案件不认定为入户盗窃,容易放纵犯罪。有观点认为,入户盗窃对人身权的危害仅发生在户内有人的情况下,若户内无人,其对公民人身权的危害则小得多,对生命健康权这一最重要的人身权的潜在危害基本忽略不计,因此应当视同一般盗窃处理,户内无人且数额较小时,不应当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而言,当其实施非法“入户”这一行为时,其主观恶意就明显更深于实施普通盗窃,其一旦“入户”,就可能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宁权、隐私权抑或生命健康权。如果行为人入户实施盗窃时户内无人,中途户主归家,那么行为人仍可能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户内始终无人的情况是一致的。故无论户内是否有人,均应对实施非法入户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间接入户盗窃的认定 间接入户盗窃表现为利用自己身体以外的工具入户盗窃。比如行为人亲自手持竹竿从窗户伸入他人户内钓走财物;比如用遥控电子工具到他人户内盗窃财物;比如通过训练动物到他人户内盗窃财物。虽然这些行为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但没有直接侵犯户内安宁权,不构成入户盗窃法益保护的范围,所以利用身体以外的工具“入户”的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三)入户盗窃共犯问题 1、间接正犯入户盗窃的认定 间接正犯指没有亲手实施而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如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未成年人或完全精神病人入户盗窃。从入户盗窃法益保护角度来看,间接正犯的主观目的为利用行为人入户且侵害了户内的财产权和安宁权,客观上也实现了这一损害结果,行为人由于缺乏主观故意而不承担责任,所以间接正犯承担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 2、教唆犯入户盗窃的认定 教唆他人入户盗窃不论是从主观目的还是行为手段方式,均构成了对他人“户”内的财产权和安宁权的侵犯。教唆者和被教唆者达到的都是同一目的的行为,所以即使被教唆者入户只盗窃了一元钱,教唆犯也具备构成入户盗窃的要件,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另外被教唆的是完全精神病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教唆者对于该精神病人达到支配的程度,这时教唆者要作为间接正犯承担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被教唆人是不完全精神病人的,入户盗窃在不完全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教唆者对于该精神病人并没有到支配的程度,且存在意思联络,这时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都承担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 (四)户内特殊环境对入户盗窃的认定 户内的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明知入户盗窃者实施犯罪行为却无力阻止,如智力障碍者障者、老弱病残,被害人目睹行为人盗窃,却无法阻止入侵者的行径,此种行为应一律认定为入户盗窃。但是,如果是入户盗窃者对被侵害人虽未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而是实施一些特殊的手段造成的被害人无能力发现和反抗的状态,而进入户内盗窃的行为,比如,用事先准备好的“迷烟”将户内的人吹昏后,再实施入户盗窃,这属于入户抢劫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是抢劫罪的其他手段之 一,所以认定为入户抢劫,而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五)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所以人们一般以着手后是否得逞做为判断既遂和未遂的标准。盗窃罪既遂的通说为“失控加控制说”,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财物就为既遂的标准,所以有学者指出:“既然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那么刑法分则条文在每一个罪设置上所意欲保护的合法权益(客体)是否发生实际损害,当然就成为犯罪既遂认定的根本标准。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对每一种犯罪所能造成的具体权益损害的刻画,便成为司法操作中识别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准。在确定犯罪既遂的各种具体类型时,均应当以行为规律性地必然会对具体权益引发的某种实害为着眼点,只不过实害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因此,认定犯罪既遂的一个决定性前提就是准确领会并合理解释刑法在各具体罪名中所意欲保护的客体的内容。以此为标准,便可以解开刑法学界一些长期争论不休而终无定论的问题。” 要区分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别点就是要找到入户盗窃的着手,是以入户为着手还是以入户后开始挑选财物为着手,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点。从整体来看,入户似乎是入户盗窃的着手,但是如果入户后发现户内没有财物,就没有侵害财产的现实危害发生,这时把入户作为盗窃罪的着手会扩大刑事处罚范围,而以入户后开始挑选财物为着手挑选财物是指已发现财物且正在选取中,还没有实际取得,在实施这种挑选财物的行为时才具有发生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现实的危险,所以应当以入户后开始挑选财物为着手,并以实际取得财产为既遂,不论盗窃数额的大小,都发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入户后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便侵犯了他人的安宁权也不能认定为既遂,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根据我国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加控制说”,入户盗窃控制了财物,比如,入户后隐匿了财物,入户后将小物件拿到手上就可为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比如,大物件如电视机搬出户外为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将入户盗窃所得的财物扔到户外楼下,打算下楼后再去转移,这时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该物的控制,不论行为人事后是否取得也认定为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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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盗窃罪中的入户盗窃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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