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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具体有哪些

#合同违约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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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李朝律师在线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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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合同中,双方均有权约定在一方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应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也可对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赔偿额度进行精密设定。
倘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可依照法律程序申请提高违约金的数额;
反之,若约定的罚金过高,则有权利申请适当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须明确知道:当他们同时约定了违约金与定金的情况下,一旦出现违约现象,对方将自行选择究竟是适用违约金还是定金条款来进行追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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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关于逾期违约金具体是什么
函关于逾期违约金具体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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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责任具体指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立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它具有下述特点:
  

1)当事人实施了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行合同。诸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当事人主观上须有过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无论当事人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责任承担的倾斜性。综观各国的劳动立法,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如《日本劳动标准法》,该法不仅在总则中原则性规定了雇主的若干禁止性条款:禁止雇主采取不平等待遇,强迫劳动,中间克扣,拒绝工人行使选举权等执行公共职务所需时间等;而且在“劳动合同”专章中又有若干条款对雇主的行为进行限制,视为违约行为且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在第12章里,从第89条~第100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102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
  

4)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多样性和综合性。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看,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这些责任的承担依据,散见于《劳动法》第12章“法律责任”,以及劳动部颁布的配套部门规章中。如《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同其它合同如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提供劳务的合同相比较,其承担方式是综合性的,一般劳务合同大多是承担民事(经济)责任,这也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它具有劳动内容的劳务合同的一大特点。
  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较,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以下特点:
  
1、责任性质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既具补偿性,又具惩罚性,而以补偿性为主,对双方当事人适用是平等的。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虽然也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但对劳动者主要是补偿性,对用人单位重在惩罚性,同时兼顾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2、责任类型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仅为民事责任。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而且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仍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在于前者以法定责任为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必须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否则往往无效。
  
3、归责原则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仅以过错责任为例外,对当事人双方统一适用。劳动合同实行分立责任原则,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动者承担过错责任。这主要因为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其利益的需要。
  
4、违约责任形态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三种。劳动合同只有前两种情形,而无预期违约。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预期违约是统一合同法从英美法引进的新制度,劳动法制定之时,我国的法学理论对此还没有充分的研究和深刻的理解;二是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制度多少冲淡了预期违约的价值,双方在试用期内一般都能对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和诚意作相当的了解,从而作出决定;三是由预期违约制度本身决定的,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之间的时间距离较之于普通民事合同是十分短暂的,而且很多时候是劳动义务已开始履行,劳动合同却还没有订立,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预期违约的问题。
  
5、免责事由不尽相同。在不可抗力和有特别规定或约定上,二者是一致的。普通民事合同同时还规定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在例外情况下也可无过错免责;劳动合同还确立了过错主要责任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从构成要件上看,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应具有一元性。在违约责任的构成上,英美法系合同法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的存在,而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律与理论都认为应具备四个要件: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人主观上的过错。基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宜采用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要件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需违约行为的存在即可。其理由主要基于两点:(
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构成上并不以损害事实为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损害事实仅是在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时的一个前提,并不能说,无损害事实,劳动合同违约方即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2)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构成要件,不仅方便裁判,利于提高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效率,而且可以促使当事人增加履行合同的责任感,尽量遵守合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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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合同违约违约金
10w+浏览2024-11-22
关于违约金的解释具体是什么
于违约金的解释具体是通过事先约定违约行为发生之后违约方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迫使债务人基于可能承担的违约金的压力竭力履行债务,从而促进履约行为。另一方面,一旦违约金的给付条件成就,违约方依照事先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可,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必再纠缠于损失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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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责任具体指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立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它具有下述特点:
  

1)当事人实施了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行合同。诸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当事人主观上须有过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无论当事人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责任承担的倾斜性。综观各国的劳动立法,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如《日本劳动标准法》,该法不仅在总则中原则性规定了雇主的若干禁止性条款:禁止雇主采取不平等待遇,强迫劳动,中间克扣,拒绝工人行使选举权等执行公共职务所需时间等;而且在“劳动合同”专章中又有若干条款对雇主的行为进行限制,视为违约行为且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在第12章里,从第89条~第100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102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
  

4)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多样性和综合性。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看,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这些责任的承担依据,散见于《劳动法》第12章“法律责任”,以及劳动部颁布的配套部门规章中。如《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同其它合同如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提供劳务的合同相比较,其承担方式是综合性的,一般劳务合同大多是承担民事(经济)责任,这也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它具有劳动内容的劳务合同的一大特点。
  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较,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以下特点:
  
1、责任性质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既具补偿性,又具惩罚性,而以补偿性为主,对双方当事人适用是平等的。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虽然也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但对劳动者主要是补偿性,对用人单位重在惩罚性,同时兼顾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2、责任类型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仅为民事责任。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而且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仍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在于前者以法定责任为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必须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否则往往无效。
  
3、归责原则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仅以过错责任为例外,对当事人双方统一适用。劳动合同实行分立责任原则,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动者承担过错责任。这主要因为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其利益的需要。
  
4、违约责任形态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三种。劳动合同只有前两种情形,而无预期违约。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预期违约是统一合同法从英美法引进的新制度,劳动法制定之时,我国的法学理论对此还没有充分的研究和深刻的理解;二是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制度多少冲淡了预期违约的价值,双方在试用期内一般都能对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和诚意作相当的了解,从而作出决定;三是由预期违约制度本身决定的,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之间的时间距离较之于普通民事合同是十分短暂的,而且很多时候是劳动义务已开始履行,劳动合同却还没有订立,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预期违约的问题。
  
5、免责事由不尽相同。在不可抗力和有特别规定或约定上,二者是一致的。普通民事合同同时还规定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在例外情况下也可无过错免责;劳动合同还确立了过错主要责任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从构成要件上看,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应具有一元性。在违约责任的构成上,英美法系合同法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的存在,而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律与理论都认为应具备四个要件: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人主观上的过错。基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宜采用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要件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需违约行为的存在即可。其理由主要基于两点:(
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构成上并不以损害事实为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损害事实仅是在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时的一个前提,并不能说,无损害事实,劳动合同违约方即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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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违约责任具体指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立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它具有下述特点:
  

1)当事人实施了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行合同。诸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当事人主观上须有过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无论当事人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责任承担的倾斜性。综观各国的劳动立法,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如《日本劳动标准法》,该法不仅在总则中原则性规定了雇主的若干禁止性条款:禁止雇主采取不平等待遇,强迫劳动,中间克扣,拒绝工人行使选举权等执行公共职务所需时间等;而且在“劳动合同”专章中又有若干条款对雇主的行为进行限制,视为违约行为且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在第12章里,从第89条~第100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102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
  

4)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多样性和综合性。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看,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这些责任的承担依据,散见于《劳动法》第12章“法律责任”,以及劳动部颁布的配套部门规章中。如《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同其它合同如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提供劳务的合同相比较,其承担方式是综合性的,一般劳务合同大多是承担民事(经济)责任,这也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它具有劳动内容的劳务合同的一大特点。
  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较,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以下特点:
  
1、责任性质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既具补偿性,又具惩罚性,而以补偿性为主,对双方当事人适用是平等的。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虽然也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但对劳动者主要是补偿性,对用人单位重在惩罚性,同时兼顾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2、责任类型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仅为民事责任。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而且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仍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在于前者以法定责任为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必须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否则往往无效。
  
3、归责原则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仅以过错责任为例外,对当事人双方统一适用。劳动合同实行分立责任原则,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动者承担过错责任。这主要因为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其利益的需要。
  
4、违约责任形态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三种。劳动合同只有前两种情形,而无预期违约。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预期违约是统一合同法从英美法引进的新制度,劳动法制定之时,我国的法学理论对此还没有充分的研究和深刻的理解;二是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制度多少冲淡了预期违约的价值,双方在试用期内一般都能对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和诚意作相当的了解,从而作出决定;三是由预期违约制度本身决定的,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之间的时间距离较之于普通民事合同是十分短暂的,而且很多时候是劳动义务已开始履行,劳动合同却还没有订立,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预期违约的问题。
  
5、免责事由不尽相同。在不可抗力和有特别规定或约定上,二者是一致的。普通民事合同同时还规定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在例外情况下也可无过错免责;劳动合同还确立了过错主要责任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从构成要件上看,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应具有一元性。在违约责任的构成上,英美法系合同法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的存在,而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律与理论都认为应具备四个要件: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人主观上的过错。基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宜采用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要件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需违约行为的存在即可。其理由主要基于两点:(
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构成上并不以损害事实为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损害事实仅是在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时的一个前提,并不能说,无损害事实,劳动合同违约方即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2)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构成要件,不仅方便裁判,利于提高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效率,而且可以促使当事人增加履行合同的责任感,尽量遵守合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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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违约金
10w+浏览2024-11-04
关于工程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具体是什么
合同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上限,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双方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但因违约实际给对方造成损失1万元,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1、3万元和2万元之间适当调整违约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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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责任具体指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立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它具有下述特点:
  

1)当事人实施了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行合同。诸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当事人主观上须有过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无论当事人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责任承担的倾斜性。综观各国的劳动立法,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如《日本劳动标准法》,该法不仅在总则中原则性规定了雇主的若干禁止性条款:禁止雇主采取不平等待遇,强迫劳动,中间克扣,拒绝工人行使选举权等执行公共职务所需时间等;而且在“劳动合同”专章中又有若干条款对雇主的行为进行限制,视为违约行为且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在第12章里,从第89条~第100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102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
  

4)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多样性和综合性。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看,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这些责任的承担依据,散见于《劳动法》第12章“法律责任”,以及劳动部颁布的配套部门规章中。如《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同其它合同如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提供劳务的合同相比较,其承担方式是综合性的,一般劳务合同大多是承担民事(经济)责任,这也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它具有劳动内容的劳务合同的一大特点。
  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较,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以下特点:
  
1、责任性质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既具补偿性,又具惩罚性,而以补偿性为主,对双方当事人适用是平等的。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虽然也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但对劳动者主要是补偿性,对用人单位重在惩罚性,同时兼顾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2、责任类型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仅为民事责任。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而且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仍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在于前者以法定责任为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必须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否则往往无效。
  
3、归责原则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仅以过错责任为例外,对当事人双方统一适用。劳动合同实行分立责任原则,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动者承担过错责任。这主要因为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其利益的需要。
  
4、违约责任形态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三种。劳动合同只有前两种情形,而无预期违约。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预期违约是统一合同法从英美法引进的新制度,劳动法制定之时,我国的法学理论对此还没有充分的研究和深刻的理解;二是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制度多少冲淡了预期违约的价值,双方在试用期内一般都能对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和诚意作相当的了解,从而作出决定;三是由预期违约制度本身决定的,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之间的时间距离较之于普通民事合同是十分短暂的,而且很多时候是劳动义务已开始履行,劳动合同却还没有订立,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预期违约的问题。
  
5、免责事由不尽相同。在不可抗力和有特别规定或约定上,二者是一致的。普通民事合同同时还规定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在例外情况下也可无过错免责;劳动合同还确立了过错主要责任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从构成要件上看,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应具有一元性。在违约责任的构成上,英美法系合同法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的存在,而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律与理论都认为应具备四个要件: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人主观上的过错。基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宜采用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要件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需违约行为的存在即可。其理由主要基于两点:(
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构成上并不以损害事实为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损害事实仅是在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时的一个前提,并不能说,无损害事实,劳动合同违约方即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2)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构成要件,不仅方便裁判,利于提高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效率,而且可以促使当事人增加履行合同的责任感,尽量遵守合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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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违约合同
10w+浏览2024-10-14
关于要约收购期限具体多久
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若是依旧不知道关于要约收购期限具体多久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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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违约责任具体指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立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它具有下述特点:
  

1)当事人实施了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行合同。诸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当事人主观上须有过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无论当事人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责任承担的倾斜性。综观各国的劳动立法,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如《日本劳动标准法》,该法不仅在总则中原则性规定了雇主的若干禁止性条款:禁止雇主采取不平等待遇,强迫劳动,中间克扣,拒绝工人行使选举权等执行公共职务所需时间等;而且在“劳动合同”专章中又有若干条款对雇主的行为进行限制,视为违约行为且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在第12章里,从第89条~第100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102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
  

4)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多样性和综合性。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看,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这些责任的承担依据,散见于《劳动法》第12章“法律责任”,以及劳动部颁布的配套部门规章中。如《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同其它合同如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提供劳务的合同相比较,其承担方式是综合性的,一般劳务合同大多是承担民事(经济)责任,这也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它具有劳动内容的劳务合同的一大特点。
  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较,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以下特点:
  
1、责任性质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既具补偿性,又具惩罚性,而以补偿性为主,对双方当事人适用是平等的。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虽然也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但对劳动者主要是补偿性,对用人单位重在惩罚性,同时兼顾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2、责任类型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仅为民事责任。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而且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仍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在于前者以法定责任为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必须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否则往往无效。
  
3、归责原则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仅以过错责任为例外,对当事人双方统一适用。劳动合同实行分立责任原则,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动者承担过错责任。这主要因为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其利益的需要。
  
4、违约责任形态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三种。劳动合同只有前两种情形,而无预期违约。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预期违约是统一合同法从英美法引进的新制度,劳动法制定之时,我国的法学理论对此还没有充分的研究和深刻的理解;二是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制度多少冲淡了预期违约的价值,双方在试用期内一般都能对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和诚意作相当的了解,从而作出决定;三是由预期违约制度本身决定的,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之间的时间距离较之于普通民事合同是十分短暂的,而且很多时候是劳动义务已开始履行,劳动合同却还没有订立,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预期违约的问题。
  
5、免责事由不尽相同。在不可抗力和有特别规定或约定上,二者是一致的。普通民事合同同时还规定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在例外情况下也可无过错免责;劳动合同还确立了过错主要责任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从构成要件上看,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应具有一元性。在违约责任的构成上,英美法系合同法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的存在,而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律与理论都认为应具备四个要件: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人主观上的过错。基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宜采用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要件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需违约行为的存在即可。其理由主要基于两点:(
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构成上并不以损害事实为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损害事实仅是在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时的一个前提,并不能说,无损害事实,劳动合同违约方即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2)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构成要件,不仅方便裁判,利于提高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效率,而且可以促使当事人增加履行合同的责任感,尽量遵守合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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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违约合同
10w+浏览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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