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介绍信,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并出示《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3天,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延长至30天。同时,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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