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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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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不可抗拒之力量。
(2)由于第三方过错所导致的损害结果。
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当事人已经尽其最大可能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却依然无法阻止损害发生;
二是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第三方的过错确实存在;
三是此类免责条款对于一般性的环境污染损害具有适用性。
(3)其他潜在的免责条件。
如战争活动所引发的海洋环境污染便是一种免责理由;
负责管理和维护灯塔或其他辅助导航设施的相关部门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行为也是潜在的免责理由;
此外,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海洋或水资源污染损害同样可以作为免责条件考虑;
如果损害结果完全是因受害者自身责任而造成的,特别是当涉及水污染事件时,此亦可视为一个潜在的免责理由。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环境污染危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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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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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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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环境侵权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面对不可抗拒之力与第三方过错导致的损害,当事人须证明自身已尽力且能证实第三方过失。一般环境污染免责适用于此类情况,包括战争引发的海洋污染、导航设施管理疏忽和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污染。然而,受害者自身责任或故意行为可能导致责任免除,特别是在水污染事件中。
1w浏览2024-06-20
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
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应否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无法预见是指依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情况的发生不可预见,而无法避免和克服是指行为人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情况的发生并克服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可抗力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台风等自然因素作用造成的灾害;第二种是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特殊的军事行动等。由于不可抗力并不受行为人的意志所支配,对于损害的发生行为人并无责任,因此各国普遍将其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之一。
二、法律依据
关于不可抗力免责问题,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有相关的规定。由此可见,不可抗力在我国同样是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从这些规定看,不仅将不可抗力的范围限定为“自然灾害”(作为社会现象的“战争”行为仅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作了规定),而且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人依据不可抗力免责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符合“完全”的要求,如果除不可抗力外还有其它因素参与,则是不能免责的。二是“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如果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但是行为人却并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因而发生了损害后果,则行为人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现有法律之所以将不可抗力规定为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主要是因为在不可抗力介入的情况下,致害人无过错或者仅有部分过错,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由于不可抗力的作用,此时仍由致害人来承担责任,对致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但从另一角度看,不可抗力免责对受害人公平吗?两相权衡,明显对受害者更不公平。毕竟危害发生的根源在于加害人的经营行为,并且加害人从经营活动中获得收益,加害人亦有能力和条件通过商品之价格机制与责任保险等方式分散该部分风险。所以,我们认为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正是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却体现了实质上的不公平,与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之精神相悖。不可抗力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已不合人类之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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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
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应否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无法预见是指依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情况的发生不可预见,而无法避免和克服是指行为人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情况的发生并克服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可抗力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台风等自然因素作用造成的灾害;第二种是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特殊的军事行动等。由于不可抗力并不受行为人的意志所支配,对于损害的发生行为人并无责任,因此各国普遍将其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之一。
二、法律依据
关于不可抗力免责问题,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有相关的规定。由此可见,不可抗力在我国同样是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从这些规定看,不仅将不可抗力的范围限定为“自然灾害”(作为社会现象的“战争”行为仅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作了规定),而且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人依据不可抗力免责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符合“完全”的要求,如果除不可抗力外还有其它因素参与,则是不能免责的。二是“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如果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但是行为人却并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因而发生了损害后果,则行为人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现有法律之所以将不可抗力规定为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主要是因为在不可抗力介入的情况下,致害人无过错或者仅有部分过错,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由于不可抗力的作用,此时仍由致害人来承担责任,对致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但从另一角度看,不可抗力免责对受害人公平吗?两相权衡,明显对受害者更不公平。毕竟危害发生的根源在于加害人的经营行为,并且加害人从经营活动中获得收益,加害人亦有能力和条件通过商品之价格机制与责任保险等方式分散该部分风险。所以,我们认为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正是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却体现了实质上的不公平,与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之精神相悖。不可抗力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已不合人类之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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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
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应否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无法预见是指依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情况的发生不可预见,而无法避免和克服是指行为人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情况的发生并克服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可抗力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台风等自然因素作用造成的灾害;第二种是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特殊的军事行动等。由于不可抗力并不受行为人的意志所支配,对于损害的发生行为人并无责任,因此各国普遍将其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之一。
二、法律依据
关于不可抗力免责问题,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有相关的规定。由此可见,不可抗力在我国同样是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从这些规定看,不仅将不可抗力的范围限定为“自然灾害”(作为社会现象的“战争”行为仅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作了规定),而且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人依据不可抗力免责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符合“完全”的要求,如果除不可抗力外还有其它因素参与,则是不能免责的。二是“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如果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但是行为人却并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因而发生了损害后果,则行为人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现有法律之所以将不可抗力规定为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主要是因为在不可抗力介入的情况下,致害人无过错或者仅有部分过错,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由于不可抗力的作用,此时仍由致害人来承担责任,对致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但从另一角度看,不可抗力免责对受害人公平吗?两相权衡,明显对受害者更不公平。毕竟危害发生的根源在于加害人的经营行为,并且加害人从经营活动中获得收益,加害人亦有能力和条件通过商品之价格机制与责任保险等方式分散该部分风险。所以,我们认为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正是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却体现了实质上的不公平,与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之精神相悖。不可抗力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已不合人类之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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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
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应否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无法预见是指依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情况的发生不可预见,而无法避免和克服是指行为人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情况的发生并克服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可抗力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台风等自然因素作用造成的灾害;第二种是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特殊的军事行动等。由于不可抗力并不受行为人的意志所支配,对于损害的发生行为人并无责任,因此各国普遍将其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之一。
二、法律依据
关于不可抗力免责问题,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有相关的规定。由此可见,不可抗力在我国同样是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从这些规定看,不仅将不可抗力的范围限定为“自然灾害”(作为社会现象的“战争”行为仅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作了规定),而且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人依据不可抗力免责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符合“完全”的要求,如果除不可抗力外还有其它因素参与,则是不能免责的。二是“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如果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但是行为人却并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因而发生了损害后果,则行为人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现有法律之所以将不可抗力规定为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主要是因为在不可抗力介入的情况下,致害人无过错或者仅有部分过错,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由于不可抗力的作用,此时仍由致害人来承担责任,对致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但从另一角度看,不可抗力免责对受害人公平吗?两相权衡,明显对受害者更不公平。毕竟危害发生的根源在于加害人的经营行为,并且加害人从经营活动中获得收益,加害人亦有能力和条件通过商品之价格机制与责任保险等方式分散该部分风险。所以,我们认为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正是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却体现了实质上的不公平,与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之精神相悖。不可抗力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已不合人类之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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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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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应否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无法预见是指依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情况的发生不可预见,而无法避免和克服是指行为人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情况的发生并克服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可抗力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台风等自然因素作用造成的灾害;第二种是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特殊的军事行动等。由于不可抗力并不受行为人的意志所支配,对于损害的发生行为人并无责任,因此各国普遍将其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之一。
二、法律依据
关于不可抗力免责问题,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有相关的规定。由此可见,不可抗力在我国同样是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从这些规定看,不仅将不可抗力的范围限定为“自然灾害”(作为社会现象的“战争”行为仅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作了规定),而且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人依据不可抗力免责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符合“完全”的要求,如果除不可抗力外还有其它因素参与,则是不能免责的。二是“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如果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但是行为人却并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因而发生了损害后果,则行为人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现有法律之所以将不可抗力规定为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主要是因为在不可抗力介入的情况下,致害人无过错或者仅有部分过错,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由于不可抗力的作用,此时仍由致害人来承担责任,对致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但从另一角度看,不可抗力免责对受害人公平吗?两相权衡,明显对受害者更不公平。毕竟危害发生的根源在于加害人的经营行为,并且加害人从经营活动中获得收益,加害人亦有能力和条件通过商品之价格机制与责任保险等方式分散该部分风险。所以,我们认为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正是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却体现了实质上的不公平,与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之精神相悖。不可抗力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已不合人类之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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