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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自首行为

#刑事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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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锋律师
张少锋律师在线
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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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刑事犯罪辩护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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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犯罪行为发生后,主动向司法机关示意归案,并且对于所承揽的刑事责任进行诚实坦白,此种情形便称之为自首
根据此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自首要同时满足两个基本要素。
首先,必须具有自行主动前往司法部门说明情况的意愿,即“自动投案”;
其次,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必须对自身涉嫌的罪行进行实事求是的陈述与揭示,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司法实践中,鉴于某些犯罪分子因为行为举止可疑或者曾实施过多个刑事案件的部分情节已被司法机关所洞察并掌握,为鼓励他们积极面对罪责、懊悔过错以及节约司法资源,刑法特意设定:
已经受到司法部门强制措施拘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人,如果能够真实地坦白出司法机构尚未了解掌握到的关于其个人的其它罪行,则视作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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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自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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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为自首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如何认定为自首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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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自首行为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愿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对其罪行如实供述。构成自首需具备两个条件:主动“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特殊情况下,即使被拘禁或服刑者揭露未被掌握的其他罪行,也视为自首,旨在促使认罪悔罪并节约司法资源。
1w浏览2024-06-28
怎么认定自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首认定: “自动投案” 1.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 1.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罪行 2.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2.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特别自首 3.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3.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未掌握罪行 4.1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4.2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 4.3“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 已掌握罪行 5.1“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5.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否属于“罪行”必须经人民依法审理判决认定。 5.3人民经审理判决不予认定或宣告无罪的,尽管侦查机关和已经掌握并作为涉嫌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和批捕,也不属于“已掌握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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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能够认定为自首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什么行为能够认定为自首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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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自首行为有效
自首法律界定包含两部分:一是自动投案,指在犯罪行为未被发现或虽被揭发但未受调查时,主动投案到司法机关;二是如实供述,即在接受询问时,完整坦白交代犯罪事实。
1w浏览2024-06-11
怎么认定自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首认定: “自动投案” 1.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 1.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罪行 2.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2.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特别自首 3.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3.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未掌握罪行 4.1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4.2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 4.3“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 已掌握罪行 5.1“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5.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否属于“罪行”必须经人民依法审理判决认定。 5.3人民经审理判决不予认定或宣告无罪的,尽管侦查机关和已经掌握并作为涉嫌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和批捕,也不属于“已掌握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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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能够认定为自首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什么行为能够认定为自首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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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为自首?
如何认定为自首: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2、如实供述罪行;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1w浏览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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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首认定: “自动投案” 1.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 1.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罪行 2.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2.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特别自首 3.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3.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未掌握罪行 4.1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4.2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 4.3“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 已掌握罪行 5.1“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5.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否属于“罪行”必须经人民依法审理判决认定。 5.3人民经审理判决不予认定或宣告无罪的,尽管侦查机关和已经掌握并作为涉嫌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和批捕,也不属于“已掌握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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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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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为自首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2、如实供述罪行;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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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规定,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1、必须自动投案。2、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张某行为是否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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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自首行为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就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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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自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首认定: “自动投案” 1.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 1.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罪行 2.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2.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特别自首 3.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3.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未掌握罪行 4.1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4.2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 4.3“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 已掌握罪行 5.1“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5.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否属于“罪行”必须经人民依法审理判决认定。 5.3人民经审理判决不予认定或宣告无罪的,尽管侦查机关和已经掌握并作为涉嫌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和批捕,也不属于“已掌握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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