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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判刑后会被减刑吗

#刑事处罚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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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香刚律师
余香刚律师在线
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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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所述,对于那些被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种类刑罚犯罪分子而言,在其刑罚执行之过程中,只要能严格遵照监狱内部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或者能够取得显著的立功表现,那么他们就有资格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
因此,即便是因为犯下盗窃罪而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只要在服刑期间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同样也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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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判刑后会被减刑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所述,对于那些被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种类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在其刑罚执行之过程中,只要能严格遵照监狱内部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或者能够取得显著的立功表现,那么他们就有资格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因此,即便是因为犯下盗窃罪而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只要在服刑期间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同样也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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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判刑后会被减刑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所述,对于那些被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种类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在其刑罚执行之过程中,只要能严格遵照监狱内部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或者能够取得显著的立功表现,那么他们就有资格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因此,即便是因为犯下盗窃罪而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只要在服刑期间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同样也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1w浏览2024-07-08
盗窃罪怎么减刑盗窃罪积极退赃减刑规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积极退赃如何减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退赃会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会酌情从轻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要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能够积极退赃的话,一般会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可能对其从轻处罚。而要是犯罪数额较大,并且情节轻微,又有退赃情节的话,那么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 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关于亲属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多次盗窃”中的“多次” 在理解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的时候,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其中的“次”?这本不是一个问题,这一点从各种教科书中并没有对其详加讨论就能看出。⑴从字面上看,客观上实施一回盗窃行为,就是一次;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的,就是两次,其判断,完全可以根据客观行为的个数来加以进行。但是,自从最高人民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将“多次抢劫”中的“多次”理解为“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并明确地指出:“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之后,有关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的理解也随之变得复杂起来。 近年来,有关“多次盗窃”中的“次”的理解和判断,我国刑法学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中的“次”,应按照同时同地规则加以认定。所谓同时同地规则,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和相对固定的地点进行连续犯罪的只能认定为一次犯罪的规定。同时同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司法人员凭经验确定。行为人在作案的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地点又相对集中的,即可以认定为作案一次。如行为人在1辆公共汽车上连续扒窃,一连窃得3名乘客的钱包,应认定为盗窃一次;如果行为人在同一个下午连续在3辆不同的公共汽车上行窃,应认定为三次。第二种观点认为,“次”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侵害行为侵害能力范围内针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按照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同一房间内盗窃财物,在将所得财物送回家之后再次返回该房间盗窃的行为,因为前次盗窃和后次盗窃之间存在时间间隔,所以,不是一次盗窃;同样,行为人在一幢楼里连续撬窃了三家居民住宅,因为每户居民住宅且与外界隔绝,不是同一地点,所以,不是“一次盗窃”;拦截过往车辆抢劫的行为,由于需要对每一车辆实施拦截、威胁,搜抢财物,后面拦截抢劫的行为不依赖于前面拦截车辆的行为,因此,每一个拦截车辆的行为都具有性,不是“一次抢劫”。 第三种观点认为,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地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如在一辆公交车上,犯罪嫌疑人扒窃了甲又接着扒窃乙即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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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判6年会被减刑吗
对于已判刑的犯罪分子,通过优异表现和遵守监规,仍有机会减刑。减刑幅度与条件需遵循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若表现良好、积极改造、真诚悔过或协助警方破案等,这些均可成为减刑的重要依据。但具体决策需严格评估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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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判6年会被减刑吗
对于已判刑的犯罪分子,通过优异表现和遵守监规,仍有机会减刑。减刑幅度与条件需遵循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若表现良好、积极改造、真诚悔过或协助警方破案等,这些均可成为减刑的重要依据。但具体决策需严格评估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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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怎么减刑盗窃罪积极退赃减刑规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积极退赃如何减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退赃会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会酌情从轻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要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能够积极退赃的话,一般会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可能对其从轻处罚。而要是犯罪数额较大,并且情节轻微,又有退赃情节的话,那么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 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关于亲属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多次盗窃”中的“多次” 在理解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的时候,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其中的“次”?这本不是一个问题,这一点从各种教科书中并没有对其详加讨论就能看出。⑴从字面上看,客观上实施一回盗窃行为,就是一次;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的,就是两次,其判断,完全可以根据客观行为的个数来加以进行。但是,自从最高人民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将“多次抢劫”中的“多次”理解为“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并明确地指出:“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之后,有关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的理解也随之变得复杂起来。 近年来,有关“多次盗窃”中的“次”的理解和判断,我国刑法学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中的“次”,应按照同时同地规则加以认定。所谓同时同地规则,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和相对固定的地点进行连续犯罪的只能认定为一次犯罪的规定。同时同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司法人员凭经验确定。行为人在作案的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地点又相对集中的,即可以认定为作案一次。如行为人在1辆公共汽车上连续扒窃,一连窃得3名乘客的钱包,应认定为盗窃一次;如果行为人在同一个下午连续在3辆不同的公共汽车上行窃,应认定为三次。第二种观点认为,“次”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侵害行为侵害能力范围内针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按照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同一房间内盗窃财物,在将所得财物送回家之后再次返回该房间盗窃的行为,因为前次盗窃和后次盗窃之间存在时间间隔,所以,不是一次盗窃;同样,行为人在一幢楼里连续撬窃了三家居民住宅,因为每户居民住宅且与外界隔绝,不是同一地点,所以,不是“一次盗窃”;拦截过往车辆抢劫的行为,由于需要对每一车辆实施拦截、威胁,搜抢财物,后面拦截抢劫的行为不依赖于前面拦截车辆的行为,因此,每一个拦截车辆的行为都具有性,不是“一次抢劫”。 第三种观点认为,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地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如在一辆公交车上,犯罪嫌疑人扒窃了甲又接着扒窃乙即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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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会被判几年能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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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会被判几年能减刑
盗窃罪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的就能减刑: 1、行为人犯盗窃罪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又或者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如果犯了盗窃罪能减刑吗犯盗窃罪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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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怎么减刑盗窃罪积极退赃减刑规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积极退赃如何减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退赃会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会酌情从轻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要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能够积极退赃的话,一般会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可能对其从轻处罚。而要是犯罪数额较大,并且情节轻微,又有退赃情节的话,那么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 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关于亲属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多次盗窃”中的“多次” 在理解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的时候,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其中的“次”?这本不是一个问题,这一点从各种教科书中并没有对其详加讨论就能看出。⑴从字面上看,客观上实施一回盗窃行为,就是一次;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的,就是两次,其判断,完全可以根据客观行为的个数来加以进行。但是,自从最高人民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将“多次抢劫”中的“多次”理解为“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并明确地指出:“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之后,有关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的理解也随之变得复杂起来。 近年来,有关“多次盗窃”中的“次”的理解和判断,我国刑法学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中的“次”,应按照同时同地规则加以认定。所谓同时同地规则,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和相对固定的地点进行连续犯罪的只能认定为一次犯罪的规定。同时同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司法人员凭经验确定。行为人在作案的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地点又相对集中的,即可以认定为作案一次。如行为人在1辆公共汽车上连续扒窃,一连窃得3名乘客的钱包,应认定为盗窃一次;如果行为人在同一个下午连续在3辆不同的公共汽车上行窃,应认定为三次。第二种观点认为,“次”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侵害行为侵害能力范围内针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按照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同一房间内盗窃财物,在将所得财物送回家之后再次返回该房间盗窃的行为,因为前次盗窃和后次盗窃之间存在时间间隔,所以,不是一次盗窃;同样,行为人在一幢楼里连续撬窃了三家居民住宅,因为每户居民住宅且与外界隔绝,不是同一地点,所以,不是“一次盗窃”;拦截过往车辆抢劫的行为,由于需要对每一车辆实施拦截、威胁,搜抢财物,后面拦截抢劫的行为不依赖于前面拦截车辆的行为,因此,每一个拦截车辆的行为都具有性,不是“一次抢劫”。 第三种观点认为,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地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如在一辆公交车上,犯罪嫌疑人扒窃了甲又接着扒窃乙即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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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判刑后会不会减刑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盗窃罪判刑后会不会减刑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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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会减刑吗
仅仅只是被刑事拘留是不会有案底的。刑事案底是指经过法院审理,被判决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犯罪事实、审理过程记录、裁判结果等内容的档案。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不属于刑事处罚,只是侦查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不存在案底的。
1w浏览2024-09-08
盗窃罪怎么减刑盗窃罪积极退赃减刑规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积极退赃如何减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退赃会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会酌情从轻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要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能够积极退赃的话,一般会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可能对其从轻处罚。而要是犯罪数额较大,并且情节轻微,又有退赃情节的话,那么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 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关于亲属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多次盗窃”中的“多次” 在理解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的时候,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其中的“次”?这本不是一个问题,这一点从各种教科书中并没有对其详加讨论就能看出。⑴从字面上看,客观上实施一回盗窃行为,就是一次;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的,就是两次,其判断,完全可以根据客观行为的个数来加以进行。但是,自从最高人民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将“多次抢劫”中的“多次”理解为“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并明确地指出:“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之后,有关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的理解也随之变得复杂起来。 近年来,有关“多次盗窃”中的“次”的理解和判断,我国刑法学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中的“次”,应按照同时同地规则加以认定。所谓同时同地规则,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和相对固定的地点进行连续犯罪的只能认定为一次犯罪的规定。同时同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司法人员凭经验确定。行为人在作案的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地点又相对集中的,即可以认定为作案一次。如行为人在1辆公共汽车上连续扒窃,一连窃得3名乘客的钱包,应认定为盗窃一次;如果行为人在同一个下午连续在3辆不同的公共汽车上行窃,应认定为三次。第二种观点认为,“次”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侵害行为侵害能力范围内针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按照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同一房间内盗窃财物,在将所得财物送回家之后再次返回该房间盗窃的行为,因为前次盗窃和后次盗窃之间存在时间间隔,所以,不是一次盗窃;同样,行为人在一幢楼里连续撬窃了三家居民住宅,因为每户居民住宅且与外界隔绝,不是同一地点,所以,不是“一次盗窃”;拦截过往车辆抢劫的行为,由于需要对每一车辆实施拦截、威胁,搜抢财物,后面拦截抢劫的行为不依赖于前面拦截车辆的行为,因此,每一个拦截车辆的行为都具有性,不是“一次抢劫”。 第三种观点认为,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地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如在一辆公交车上,犯罪嫌疑人扒窃了甲又接着扒窃乙即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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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判刑后可以被减刑吗?
涉嫌犯盗窃罪被判刑后不一定可以被减刑,只能说有被减刑的可能。不管公民是因为涉嫌犯盗窃罪,还是其他的罪名,在被法院判刑后,若是可以拿出相关证明自己满足了法定减刑的条件,可以提出减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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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减刑会不会减到一年
仅仅只是被刑事拘留是不会有案底的。刑事案底是指经过法院审理,被判决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犯罪事实、审理过程记录、裁判结果等内容的档案。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不属于刑事处罚,只是侦查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不存在案底的。
1w浏览2024-10-29
盗窃罪怎么减刑盗窃罪积极退赃减刑规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积极退赃如何减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退赃会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会酌情从轻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要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能够积极退赃的话,一般会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可能对其从轻处罚。而要是犯罪数额较大,并且情节轻微,又有退赃情节的话,那么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 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关于亲属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多次盗窃”中的“多次” 在理解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的时候,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其中的“次”?这本不是一个问题,这一点从各种教科书中并没有对其详加讨论就能看出。⑴从字面上看,客观上实施一回盗窃行为,就是一次;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的,就是两次,其判断,完全可以根据客观行为的个数来加以进行。但是,自从最高人民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将“多次抢劫”中的“多次”理解为“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并明确地指出:“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之后,有关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的理解也随之变得复杂起来。 近年来,有关“多次盗窃”中的“次”的理解和判断,我国刑法学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中的“次”,应按照同时同地规则加以认定。所谓同时同地规则,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和相对固定的地点进行连续犯罪的只能认定为一次犯罪的规定。同时同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司法人员凭经验确定。行为人在作案的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地点又相对集中的,即可以认定为作案一次。如行为人在1辆公共汽车上连续扒窃,一连窃得3名乘客的钱包,应认定为盗窃一次;如果行为人在同一个下午连续在3辆不同的公共汽车上行窃,应认定为三次。第二种观点认为,“次”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侵害行为侵害能力范围内针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按照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同一房间内盗窃财物,在将所得财物送回家之后再次返回该房间盗窃的行为,因为前次盗窃和后次盗窃之间存在时间间隔,所以,不是一次盗窃;同样,行为人在一幢楼里连续撬窃了三家居民住宅,因为每户居民住宅且与外界隔绝,不是同一地点,所以,不是“一次盗窃”;拦截过往车辆抢劫的行为,由于需要对每一车辆实施拦截、威胁,搜抢财物,后面拦截抢劫的行为不依赖于前面拦截车辆的行为,因此,每一个拦截车辆的行为都具有性,不是“一次抢劫”。 第三种观点认为,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地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如在一辆公交车上,犯罪嫌疑人扒窃了甲又接着扒窃乙即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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