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以下两种情况不计入审判期限:
1.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审判期限并无统一的规定,通常而言,由人民法院裁判的公诉案件,在受案之后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晚不超过三个月。但是,如遇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等特殊情形,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批准,方可延长三个月。若因某些特定状况需再行延期,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等待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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