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犯意形成、犯罪预备到犯罪既遂,整个犯罪过程均体现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故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自首立功、退赃等因素。如果被告人真诚认罪、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退赃,那么他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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