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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主动投案可以减轻处罚吗

#贪污受贿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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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刘兆杰律师在线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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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某些特定情形中,受贿人员主动向执法机关投案将有可能降低其所面临的处罚程度。
犯罪实施后罪犯能积极主动地向警方报案,并且在司法程序中全面且诚实地陈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便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自首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能够自动投案,并且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如实交代的,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对于那些自首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他们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尤其是对那些犯罪性质相对轻微的,甚至可以给予罪犯完全的豁免处罚。
”通常而言,如果受贿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并且表现出真诚的忏悔和反省之意,那么在量刑过程中,法官将会充分考虑到这一重要情节,从而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决。
然而,具体的量刑减轻幅度,还需结合受贿金额、受贿情节以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后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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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主动投案可以减轻处罚吗
受贿者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按照《刑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轻微犯罪可以免除处罚。 法官在量刑时会考虑这一情节,但具体的减轻幅度需要综合受贿金额、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等因素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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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贿罪主动投案能否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之下,为行贿罪主动自首者可获得减轻刑罚的优待。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展示了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违法行为的深刻认识和诚挚悔过之情,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视作一种应当给予适当减免处罚的客观情况。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提升司法机构的运作效率,同时也彰显出对于犯罪嫌疑人积极自首、承认错误行为的激励和表彰。
1w浏览2024-09-16
律师,政府机关工作的好哥们,因为收了别人的金钱与礼品。后来,被抓入狱。但是他主动交代事情前因后果。试问行贿人主动交代,这样做可以减刑量么?
[律师回复]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如何认定
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两高”《解释》第7条规定)。行贿人在被检察机关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本身就具备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一般自首条件,行贿人成立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的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由于行受贿犯罪行为隐蔽,取证困难,为了鼓励行贿人交待犯罪行为,加大对受贿犯罪的发现和打击力度,我国刑法第390条第2款又规定了行贿人特别自首制度,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刑法第390条第2款属于特别条款,且处罚较之第67条第1款更为轻缓,根据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法条竞合之适用规则,以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原则,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直接适用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
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被动交待行贿行为。即刑事立案前,在办案机关对行贿人进行调查谈话、采取调查措施期间,行贿人迫于办案机关所掌握的证据交待行贿行为。此种情况,“两高”《解释》并没有专门规定,但是实务中也常有发生,也有必要厘清。笔者认为,此时,行贿人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缺乏到案的主动性,不成立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的自首,只能适用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要如何认定行贿罪
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鉴于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顾国家规定,采取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这些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手段,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开方便之门,实行不公平的竞争,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同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同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即这种行为也构成行贿罪。
为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条第3款专门强调: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这就是说,如果同时具备被勒索给予财物和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两个条件,不能以行贿论处。如果行为人系由于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但是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仍应以行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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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动退赔会减轻处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涉嫌贪污犯罪的个体如果在被起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过并主动配合追缴赃款,有可能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罚的处理。对于收贿罪犯,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且符合庭审前自首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可减轻法律责任。但具体减刑与否及其幅度,需根据案件详情和法院判决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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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主动投案可以减轻处罚吗
受贿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据《刑法》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轻微犯罪可豁免。 法官量刑时会考虑此情节,但具体减轻幅度需综合受贿金额、情节及社会危害等因素评估。
1w浏览2024-08-04
律师,政府机关工作的好哥们,因为收了别人的金钱与礼品。后来,被抓入狱。但是他主动交代事情前因后果。试问行贿人主动交代,这样做可以减刑量么?
[律师回复]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如何认定
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两高”《解释》第7条规定)。行贿人在被检察机关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本身就具备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一般自首条件,行贿人成立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的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由于行受贿犯罪行为隐蔽,取证困难,为了鼓励行贿人交待犯罪行为,加大对受贿犯罪的发现和打击力度,我国刑法第390条第2款又规定了行贿人特别自首制度,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刑法第390条第2款属于特别条款,且处罚较之第67条第1款更为轻缓,根据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法条竞合之适用规则,以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原则,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直接适用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
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被动交待行贿行为。即刑事立案前,在办案机关对行贿人进行调查谈话、采取调查措施期间,行贿人迫于办案机关所掌握的证据交待行贿行为。此种情况,“两高”《解释》并没有专门规定,但是实务中也常有发生,也有必要厘清。笔者认为,此时,行贿人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缺乏到案的主动性,不成立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的自首,只能适用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要如何认定行贿罪
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鉴于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顾国家规定,采取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这些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手段,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开方便之门,实行不公平的竞争,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同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同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即这种行为也构成行贿罪。
为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条第3款专门强调: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这就是说,如果同时具备被勒索给予财物和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两个条件,不能以行贿论处。如果行为人系由于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但是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仍应以行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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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动退赔会减轻处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涉嫌贪污犯罪的个体如果在被起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过并主动配合追缴赃款,有可能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罚的处理。对于收贿罪犯,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且符合庭审前自首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可减轻法律责任。但具体减刑与否及其幅度,需根据案件详情和法院判决综合评定。
1w浏览2024-06-23
律师,政府机关工作的好哥们,因为收了别人的金钱与礼品。后来,被抓入狱。但是他主动交代事情前因后果。试问行贿人主动交代,这样做可以减刑量么?
[律师回复]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如何认定
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两高”《解释》第7条规定)。行贿人在被检察机关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本身就具备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一般自首条件,行贿人成立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的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由于行受贿犯罪行为隐蔽,取证困难,为了鼓励行贿人交待犯罪行为,加大对受贿犯罪的发现和打击力度,我国刑法第390条第2款又规定了行贿人特别自首制度,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刑法第390条第2款属于特别条款,且处罚较之第67条第1款更为轻缓,根据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法条竞合之适用规则,以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原则,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直接适用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
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被动交待行贿行为。即刑事立案前,在办案机关对行贿人进行调查谈话、采取调查措施期间,行贿人迫于办案机关所掌握的证据交待行贿行为。此种情况,“两高”《解释》并没有专门规定,但是实务中也常有发生,也有必要厘清。笔者认为,此时,行贿人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缺乏到案的主动性,不成立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的自首,只能适用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要如何认定行贿罪
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鉴于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顾国家规定,采取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这些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手段,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开方便之门,实行不公平的竞争,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同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同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即这种行为也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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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如果同时具备被勒索给予财物和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两个条件,不能以行贿论处。如果行为人系由于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但是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仍应以行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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