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组织赌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该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
1.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6.帮助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收取代理费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7.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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