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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破产了,怎么追回钱

#破产清算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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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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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破产清算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破产清算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破产清算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在面对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乃至最终走向破产之际,以合法的方式追讨欠款,显然至关重要。
首先,务必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破产管理方进行债权申报,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以明确地证明自身对于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债权及其具体金额。
在此之后,破产管理方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严谨的审查与确认。
在整个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所有债权人的权益都将依照法定的破产清偿顺序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若破产企业尚有剩余资产,并且您的债权已被确认,那么您便有望获得相应的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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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追回权是什么,什么是破产追回权?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破产追回权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力。 二、破产追回权包括哪些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 1、因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2、人民受理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出资人的出资此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如数缴纳。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管理人有权对这些财产予以追回。 4、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除外条款主要是指破产法 第八章中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在破产实践中,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债务人的董事、高管人员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形发生较多,是管理人行使追回权时应重点关注的。在债务人企业破产之前和破产程序进行中,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由于掌握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或部分控制权,有可能利用企业破产之机攫取企业财产,中饱私囊,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赋予了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董事、高管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追回权。第三十六条追回权的行使范围由两方面构成: 第一,针对人的适用范围。管理人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有权追回。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管理公司事务的自然人,包括执行董事和董事。监事是公司监事会组成人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负责公司监督事务的高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除董事、监事以外负责公司相关业务工作,如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他们根据公司任命,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可以追回。 第二,针对财产的适用范围,即管理人有权追回的财产包括两个部分: ( 1)非正常收入。这里的非正常收入,主要指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通过控制、操纵公司的董事会以及利用公司规则漏洞或模糊之处,给自己过高的薪酬、奖金或者期权计划等,目的是攫取企业财产。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在形式上其收入是合法收入,但实际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对公司财产的侵犯。这种侵犯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是对股东利益的侵害。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因此管理人作为债权人利益的总代表,有权对这部分财产予以追回。对于是否属于非正常收入,应从以下几个标准出发予以认定: 第一,同行标准。参考同行业、同等规模企业同等职位的收入和待遇标准,来认定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的收入是否过高。 第二,企业经营标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认定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的收入是否过高。企业管理层的收入应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相符,应防止穷庙富方丈的情况发生。第三,职工收入标准。参考本企业职工收入标准来确定管理层的收入是否过高。企业的管理层其报酬一般较普通雇员为高,但这种差距不能过分悬殊,。在企业濒临破产的情况下,超出平均收入的部分可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 2)侵占的企业财产。侵占企业财产是企业管理层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原属于企业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是指企业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等利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或者管理、经手本单位财务的方便条件,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这里说的侵占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登记在册的财产,也包括企业的小金库以及交易收取尚未入库等账外财产。对于这种侵占行为,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对此,破产法还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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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追回权是什么,什么是破产追回权?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破产追回权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力。 二、破产追回权包括哪些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 1、因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2、人民受理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出资人的出资此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如数缴纳。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管理人有权对这些财产予以追回。 4、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除外条款主要是指破产法 第八章中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在破产实践中,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债务人的董事、高管人员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形发生较多,是管理人行使追回权时应重点关注的。在债务人企业破产之前和破产程序进行中,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由于掌握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或部分控制权,有可能利用企业破产之机攫取企业财产,中饱私囊,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赋予了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董事、高管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追回权。第三十六条追回权的行使范围由两方面构成: 第一,针对人的适用范围。管理人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有权追回。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管理公司事务的自然人,包括执行董事和董事。监事是公司监事会组成人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负责公司监督事务的高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除董事、监事以外负责公司相关业务工作,如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他们根据公司任命,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可以追回。 第二,针对财产的适用范围,即管理人有权追回的财产包括两个部分: ( 1)非正常收入。这里的非正常收入,主要指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通过控制、操纵公司的董事会以及利用公司规则漏洞或模糊之处,给自己过高的薪酬、奖金或者期权计划等,目的是攫取企业财产。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在形式上其收入是合法收入,但实际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对公司财产的侵犯。这种侵犯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是对股东利益的侵害。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因此管理人作为债权人利益的总代表,有权对这部分财产予以追回。对于是否属于非正常收入,应从以下几个标准出发予以认定: 第一,同行标准。参考同行业、同等规模企业同等职位的收入和待遇标准,来认定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的收入是否过高。 第二,企业经营标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认定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的收入是否过高。企业管理层的收入应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相符,应防止穷庙富方丈的情况发生。第三,职工收入标准。参考本企业职工收入标准来确定管理层的收入是否过高。企业的管理层其报酬一般较普通雇员为高,但这种差距不能过分悬殊,。在企业濒临破产的情况下,超出平均收入的部分可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 2)侵占的企业财产。侵占企业财产是企业管理层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原属于企业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是指企业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等利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或者管理、经手本单位财务的方便条件,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这里说的侵占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登记在册的财产,也包括企业的小金库以及交易收取尚未入库等账外财产。对于这种侵占行为,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对此,破产法还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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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追回权是什么,什么是破产追回权?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破产追回权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力。 二、破产追回权包括哪些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 1、因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2、人民受理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出资人的出资此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如数缴纳。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管理人有权对这些财产予以追回。 4、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除外条款主要是指破产法 第八章中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在破产实践中,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债务人的董事、高管人员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形发生较多,是管理人行使追回权时应重点关注的。在债务人企业破产之前和破产程序进行中,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由于掌握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或部分控制权,有可能利用企业破产之机攫取企业财产,中饱私囊,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赋予了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董事、高管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追回权。第三十六条追回权的行使范围由两方面构成: 第一,针对人的适用范围。管理人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有权追回。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管理公司事务的自然人,包括执行董事和董事。监事是公司监事会组成人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负责公司监督事务的高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除董事、监事以外负责公司相关业务工作,如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他们根据公司任命,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可以追回。 第二,针对财产的适用范围,即管理人有权追回的财产包括两个部分: ( 1)非正常收入。这里的非正常收入,主要指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通过控制、操纵公司的董事会以及利用公司规则漏洞或模糊之处,给自己过高的薪酬、奖金或者期权计划等,目的是攫取企业财产。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在形式上其收入是合法收入,但实际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对公司财产的侵犯。这种侵犯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是对股东利益的侵害。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因此管理人作为债权人利益的总代表,有权对这部分财产予以追回。对于是否属于非正常收入,应从以下几个标准出发予以认定: 第一,同行标准。参考同行业、同等规模企业同等职位的收入和待遇标准,来认定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的收入是否过高。 第二,企业经营标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认定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的收入是否过高。企业管理层的收入应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相符,应防止穷庙富方丈的情况发生。第三,职工收入标准。参考本企业职工收入标准来确定管理层的收入是否过高。企业的管理层其报酬一般较普通雇员为高,但这种差距不能过分悬殊,。在企业濒临破产的情况下,超出平均收入的部分可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 2)侵占的企业财产。侵占企业财产是企业管理层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原属于企业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是指企业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等利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或者管理、经手本单位财务的方便条件,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这里说的侵占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登记在册的财产,也包括企业的小金库以及交易收取尚未入库等账外财产。对于这种侵占行为,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对此,破产法还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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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破产追回权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力。 二、破产追回权包括哪些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 1、因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2、人民受理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出资人的出资此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如数缴纳。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管理人有权对这些财产予以追回。 4、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除外条款主要是指破产法 第八章中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在破产实践中,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债务人的董事、高管人员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形发生较多,是管理人行使追回权时应重点关注的。在债务人企业破产之前和破产程序进行中,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由于掌握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或部分控制权,有可能利用企业破产之机攫取企业财产,中饱私囊,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赋予了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董事、高管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追回权。第三十六条追回权的行使范围由两方面构成: 第一,针对人的适用范围。管理人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有权追回。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管理公司事务的自然人,包括执行董事和董事。监事是公司监事会组成人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负责公司监督事务的高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除董事、监事以外负责公司相关业务工作,如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他们根据公司任命,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可以追回。 第二,针对财产的适用范围,即管理人有权追回的财产包括两个部分: ( 1)非正常收入。这里的非正常收入,主要指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通过控制、操纵公司的董事会以及利用公司规则漏洞或模糊之处,给自己过高的薪酬、奖金或者期权计划等,目的是攫取企业财产。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在形式上其收入是合法收入,但实际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对公司财产的侵犯。这种侵犯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是对股东利益的侵害。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因此管理人作为债权人利益的总代表,有权对这部分财产予以追回。对于是否属于非正常收入,应从以下几个标准出发予以认定: 第一,同行标准。参考同行业、同等规模企业同等职位的收入和待遇标准,来认定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的收入是否过高。 第二,企业经营标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认定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的收入是否过高。企业管理层的收入应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相符,应防止穷庙富方丈的情况发生。第三,职工收入标准。参考本企业职工收入标准来确定管理层的收入是否过高。企业的管理层其报酬一般较普通雇员为高,但这种差距不能过分悬殊,。在企业濒临破产的情况下,超出平均收入的部分可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 2)侵占的企业财产。侵占企业财产是企业管理层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原属于企业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是指企业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等利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或者管理、经手本单位财务的方便条件,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这里说的侵占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登记在册的财产,也包括企业的小金库以及交易收取尚未入库等账外财产。对于这种侵占行为,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对此,破产法还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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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追回权是什么,什么是破产追回权?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破产追回权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力。 二、破产追回权包括哪些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 1、因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2、人民受理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出资人的出资此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如数缴纳。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管理人有权对这些财产予以追回。 4、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除外条款主要是指破产法 第八章中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在破产实践中,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债务人的董事、高管人员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形发生较多,是管理人行使追回权时应重点关注的。在债务人企业破产之前和破产程序进行中,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由于掌握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或部分控制权,有可能利用企业破产之机攫取企业财产,中饱私囊,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赋予了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董事、高管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追回权。第三十六条追回权的行使范围由两方面构成: 第一,针对人的适用范围。管理人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有权追回。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管理公司事务的自然人,包括执行董事和董事。监事是公司监事会组成人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负责公司监督事务的高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除董事、监事以外负责公司相关业务工作,如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他们根据公司任命,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可以追回。 第二,针对财产的适用范围,即管理人有权追回的财产包括两个部分: ( 1)非正常收入。这里的非正常收入,主要指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通过控制、操纵公司的董事会以及利用公司规则漏洞或模糊之处,给自己过高的薪酬、奖金或者期权计划等,目的是攫取企业财产。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在形式上其收入是合法收入,但实际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对公司财产的侵犯。这种侵犯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是对股东利益的侵害。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因此管理人作为债权人利益的总代表,有权对这部分财产予以追回。对于是否属于非正常收入,应从以下几个标准出发予以认定: 第一,同行标准。参考同行业、同等规模企业同等职位的收入和待遇标准,来认定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的收入是否过高。 第二,企业经营标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认定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的收入是否过高。企业管理层的收入应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相符,应防止穷庙富方丈的情况发生。第三,职工收入标准。参考本企业职工收入标准来确定管理层的收入是否过高。企业的管理层其报酬一般较普通雇员为高,但这种差距不能过分悬殊,。在企业濒临破产的情况下,超出平均收入的部分可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 2)侵占的企业财产。侵占企业财产是企业管理层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原属于企业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是指企业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等利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或者管理、经手本单位财务的方便条件,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这里说的侵占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登记在册的财产,也包括企业的小金库以及交易收取尚未入库等账外财产。对于这种侵占行为,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对此,破产法还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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