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盗窃罪能不能提前退休

#刑事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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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伟律师
梁伟律师在线
吉林梁伟律师事务所/主任
执业:24年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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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刑事犯罪辩护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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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刑事犯罪辩护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刑事犯罪辩护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盗窃罪与提前退休并无直接关联。
盗窃罪系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行径,将面临严厉的司法惩处;
而提前退休则通常受限于特定的前提条件,诸如年龄层次、职业工龄以及自身健康状况等等,这些要素与是否构成盗窃罪可谓毫无关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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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能不能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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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能不能提前退休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盗窃罪与提前退休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盗窃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而提前退休则是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来决定的,与是否犯罪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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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盗窃罪能不能提前退休
在法律层面上,盗窃罪与提前退休并无直接关联。盗窃罪系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行径,将面临严厉的司法惩处;而提前退休则通常受限于特定的前提条件,诸如年龄层次、职业工龄以及自身健康状况等等,这些要素与是否构成盗窃罪可谓毫无关联。
1w浏览2024-08-22
我表妹出去购物,身上带着一个提包,在公交车附近坐着,一时间没有注意,就参与盗窃了,后来被逮住了,不知道该不该放过,放在身边的提包被盗不认定扒窃呢?
[律师回复]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作为盗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予以单列,刑法中“扒窃”的概念,主流观点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由于扒窃的近身性导致其比普通盗窃更容易转化为伤害、抢劫等犯罪,因而其社会危害感和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盗窃更强烈和严重,所以和一般盗窃不同,扒窃的入罪没有情节、数额要求,另外,扒窃行为的量刑也重于一般盗窃。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争议,值得关注。
发生在公共场所是刑法上扒窃的前提要件。主要理由为:
(1)从立法原意来看,发生在公共场所的偷盗行为,才能使不特定民众看到并感知,从而转化为对自己财产安全的担忧,进而转变为整体社会安全感的降低。
(2)1997 年 11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在“扒窃”前冠以“在公共场所”作为定语,该司法解释之所以在前面冠以定语,笔者认为是起强调作用,可理解为“注意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省略了该注意规定,但不影响对该“扒窃”用语的解释。
(3)公共场所应作实质理解,即发生在“使不特定民众可能看到并感知,从而转化为对自己财产安全的担忧”的公共场所,才成立扒窃。
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及扒窃财物体积相对较小(消极要件)也是区分扒窃与盗窃的两个重要因素。
对于“随身携带”的解释,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带在身上的财物。包括手中握有的财物或将财物放置于衣裤口袋、随身的挎包中的典型情形。
2、放在身边附近的财物。例如吃饭时随手搭在椅子靠背上的衣服及其内的钱包。
3、目光可及的财物。如乘坐火车时放在对面行李架上的行李。
4、伸手可及,处于随时能检查范围的财物。综上,随身携带实质上意味着一种非常现实、强烈的占有,其核心要素是客观的实际支配或者控制的事实。因而其占有意思只要求是概括的、抽象的意思,而不要求必须是对各个财物的具体个别的支配意思。
扒窃是扒手实施的行为,扒手靠的是手的技能,在扒窃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时必然要求其财物体积较小。这受制于两个方面:被害人能够方便携带和犯罪人能够快速扒走。如果财物体积较大,行为人将无法实施扒窃这种行为。例如,被害人背着一个大背包,由于背包与被害人紧密相连,行为人无法将背包与被害人分离。如果行为人盗走背包,那说明背包与被害人已分离,在此情况下也只能认定为普通盗窃;如果只是盗窃背包里面的财物,那么这种盗窃应认定为一种扒窃,因为所盗财物与物主并没有丧失整体性。进一步说,如果承认扒窃行为的前述两个积极要件的解读,那么必然能够推导出扒窃财物的体积小,否则扒窃财物一旦过大,将导致前述两个积极要件丧失存在空间,因而消极要件的评价也在于此。
结论
既然扒窃行为入罪门槛低但惩罚又比普通盗窃重,就应该对扒窃的认定进行限缩,这才符合立法保障人权的本意。
扒窃与普通盗窃的空间分配扒窃、入户盗窃、持刀盗窃是盗窃的三种特殊类型。如果将扒窃限定于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入户盗窃又限定于具有生活功能的户,那么普通盗窃的适用空间将被特殊类型盗窃压缩得所剩无几,而普通盗窃却又是盗窃的常态 这就存在一个逻辑悖论,因而需要对扒窃的适用做严格解释。所以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体积相对较小财物的行为,即扒窃构成需要三个要件:一是公共场所,二是随身携带,三是体积较小(消极要件)。至于窃取的财物应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扒窃不要求技术性和秘密性并具有惯常性等要件,并不是认定扒窃的关键要件。
具体到本案,李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扒窃而应认定为普通盗窃。公共场所不仅仅是一个物理空间,需要有人类的活动足迹,因为公共场所背后有公共秩序的追求,但它有时受到时间和人员的限制而被暂时屏蔽公共场所功能。足浴店本身是一个公共场所 人人都可以花钱出入该场所享受服务,但里面的包房则是由被害人付费购入一定时间段的使用权,即其他人不能自由出入或占用,那么这种暂时的封闭性和排斥性剥夺了扒窃实施的公共场所空间,只能认定为普通盗窃,如果行为人是在足浴店的大厅里实施盗窃行为,那么这种行为认定为扒窃并没有任何问题,因而抽象的公共场所并不足以认定为扒窃的实施场域,还要考量公共场所的具体性,即实施扒窃行为的当时场所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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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审判程序能否提前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盗窃罪审判程序能否提前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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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审判程序能提前吗
1、不可以,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很严格的。除非发生一些特定事由,如延期或者中止。但即使是发生特定事由,在卷宗里也有详细记载。 2、如果事情确实是法院更改开庭时间,可以持立案通知书及缴费单据,向该法院监督部门或者院长信箱反映。如果没有答复,也可以向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科反映。
1w浏览2024-09-05
我表妹出去购物,身上带着一个提包,在公交车附近坐着,一时间没有注意,就参与盗窃了,后来被逮住了,不知道该不该放过,放在身边的提包被盗不认定扒窃呢?
[律师回复]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作为盗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予以单列,刑法中“扒窃”的概念,主流观点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由于扒窃的近身性导致其比普通盗窃更容易转化为伤害、抢劫等犯罪,因而其社会危害感和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盗窃更强烈和严重,所以和一般盗窃不同,扒窃的入罪没有情节、数额要求,另外,扒窃行为的量刑也重于一般盗窃。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争议,值得关注。
发生在公共场所是刑法上扒窃的前提要件。主要理由为:
(1)从立法原意来看,发生在公共场所的偷盗行为,才能使不特定民众看到并感知,从而转化为对自己财产安全的担忧,进而转变为整体社会安全感的降低。
(2)1997 年 11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在“扒窃”前冠以“在公共场所”作为定语,该司法解释之所以在前面冠以定语,笔者认为是起强调作用,可理解为“注意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省略了该注意规定,但不影响对该“扒窃”用语的解释。
(3)公共场所应作实质理解,即发生在“使不特定民众可能看到并感知,从而转化为对自己财产安全的担忧”的公共场所,才成立扒窃。
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及扒窃财物体积相对较小(消极要件)也是区分扒窃与盗窃的两个重要因素。
对于“随身携带”的解释,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带在身上的财物。包括手中握有的财物或将财物放置于衣裤口袋、随身的挎包中的典型情形。
2、放在身边附近的财物。例如吃饭时随手搭在椅子靠背上的衣服及其内的钱包。
3、目光可及的财物。如乘坐火车时放在对面行李架上的行李。
4、伸手可及,处于随时能检查范围的财物。综上,随身携带实质上意味着一种非常现实、强烈的占有,其核心要素是客观的实际支配或者控制的事实。因而其占有意思只要求是概括的、抽象的意思,而不要求必须是对各个财物的具体个别的支配意思。
扒窃是扒手实施的行为,扒手靠的是手的技能,在扒窃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时必然要求其财物体积较小。这受制于两个方面:被害人能够方便携带和犯罪人能够快速扒走。如果财物体积较大,行为人将无法实施扒窃这种行为。例如,被害人背着一个大背包,由于背包与被害人紧密相连,行为人无法将背包与被害人分离。如果行为人盗走背包,那说明背包与被害人已分离,在此情况下也只能认定为普通盗窃;如果只是盗窃背包里面的财物,那么这种盗窃应认定为一种扒窃,因为所盗财物与物主并没有丧失整体性。进一步说,如果承认扒窃行为的前述两个积极要件的解读,那么必然能够推导出扒窃财物的体积小,否则扒窃财物一旦过大,将导致前述两个积极要件丧失存在空间,因而消极要件的评价也在于此。
结论
既然扒窃行为入罪门槛低但惩罚又比普通盗窃重,就应该对扒窃的认定进行限缩,这才符合立法保障人权的本意。
扒窃与普通盗窃的空间分配扒窃、入户盗窃、持刀盗窃是盗窃的三种特殊类型。如果将扒窃限定于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入户盗窃又限定于具有生活功能的户,那么普通盗窃的适用空间将被特殊类型盗窃压缩得所剩无几,而普通盗窃却又是盗窃的常态 这就存在一个逻辑悖论,因而需要对扒窃的适用做严格解释。所以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体积相对较小财物的行为,即扒窃构成需要三个要件:一是公共场所,二是随身携带,三是体积较小(消极要件)。至于窃取的财物应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扒窃不要求技术性和秘密性并具有惯常性等要件,并不是认定扒窃的关键要件。
具体到本案,李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扒窃而应认定为普通盗窃。公共场所不仅仅是一个物理空间,需要有人类的活动足迹,因为公共场所背后有公共秩序的追求,但它有时受到时间和人员的限制而被暂时屏蔽公共场所功能。足浴店本身是一个公共场所 人人都可以花钱出入该场所享受服务,但里面的包房则是由被害人付费购入一定时间段的使用权,即其他人不能自由出入或占用,那么这种暂时的封闭性和排斥性剥夺了扒窃实施的公共场所空间,只能认定为普通盗窃,如果行为人是在足浴店的大厅里实施盗窃行为,那么这种行为认定为扒窃并没有任何问题,因而抽象的公共场所并不足以认定为扒窃的实施场域,还要考量公共场所的具体性,即实施扒窃行为的当时场所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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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审判程序能提前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盗窃罪审判程序能提前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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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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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伸手可及,处于随时能检查范围的财物。综上,随身携带实质上意味着一种非常现实、强烈的占有,其核心要素是客观的实际支配或者控制的事实。因而其占有意思只要求是概括的、抽象的意思,而不要求必须是对各个财物的具体个别的支配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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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既然扒窃行为入罪门槛低但惩罚又比普通盗窃重,就应该对扒窃的认定进行限缩,这才符合立法保障人权的本意。
扒窃与普通盗窃的空间分配扒窃、入户盗窃、持刀盗窃是盗窃的三种特殊类型。如果将扒窃限定于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入户盗窃又限定于具有生活功能的户,那么普通盗窃的适用空间将被特殊类型盗窃压缩得所剩无几,而普通盗窃却又是盗窃的常态 这就存在一个逻辑悖论,因而需要对扒窃的适用做严格解释。所以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体积相对较小财物的行为,即扒窃构成需要三个要件:一是公共场所,二是随身携带,三是体积较小(消极要件)。至于窃取的财物应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扒窃不要求技术性和秘密性并具有惯常性等要件,并不是认定扒窃的关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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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公共场所是刑法上扒窃的前提要件。主要理由为:
(1)从立法原意来看,发生在公共场所的偷盗行为,才能使不特定民众看到并感知,从而转化为对自己财产安全的担忧,进而转变为整体社会安全感的降低。
(2)1997 年 11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在“扒窃”前冠以“在公共场所”作为定语,该司法解释之所以在前面冠以定语,笔者认为是起强调作用,可理解为“注意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省略了该注意规定,但不影响对该“扒窃”用语的解释。
(3)公共场所应作实质理解,即发生在“使不特定民众可能看到并感知,从而转化为对自己财产安全的担忧”的公共场所,才成立扒窃。
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及扒窃财物体积相对较小(消极要件)也是区分扒窃与盗窃的两个重要因素。
对于“随身携带”的解释,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带在身上的财物。包括手中握有的财物或将财物放置于衣裤口袋、随身的挎包中的典型情形。
2、放在身边附近的财物。例如吃饭时随手搭在椅子靠背上的衣服及其内的钱包。
3、目光可及的财物。如乘坐火车时放在对面行李架上的行李。
4、伸手可及,处于随时能检查范围的财物。综上,随身携带实质上意味着一种非常现实、强烈的占有,其核心要素是客观的实际支配或者控制的事实。因而其占有意思只要求是概括的、抽象的意思,而不要求必须是对各个财物的具体个别的支配意思。
扒窃是扒手实施的行为,扒手靠的是手的技能,在扒窃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时必然要求其财物体积较小。这受制于两个方面:被害人能够方便携带和犯罪人能够快速扒走。如果财物体积较大,行为人将无法实施扒窃这种行为。例如,被害人背着一个大背包,由于背包与被害人紧密相连,行为人无法将背包与被害人分离。如果行为人盗走背包,那说明背包与被害人已分离,在此情况下也只能认定为普通盗窃;如果只是盗窃背包里面的财物,那么这种盗窃应认定为一种扒窃,因为所盗财物与物主并没有丧失整体性。进一步说,如果承认扒窃行为的前述两个积极要件的解读,那么必然能够推导出扒窃财物的体积小,否则扒窃财物一旦过大,将导致前述两个积极要件丧失存在空间,因而消极要件的评价也在于此。
结论
既然扒窃行为入罪门槛低但惩罚又比普通盗窃重,就应该对扒窃的认定进行限缩,这才符合立法保障人权的本意。
扒窃与普通盗窃的空间分配扒窃、入户盗窃、持刀盗窃是盗窃的三种特殊类型。如果将扒窃限定于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入户盗窃又限定于具有生活功能的户,那么普通盗窃的适用空间将被特殊类型盗窃压缩得所剩无几,而普通盗窃却又是盗窃的常态 这就存在一个逻辑悖论,因而需要对扒窃的适用做严格解释。所以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体积相对较小财物的行为,即扒窃构成需要三个要件:一是公共场所,二是随身携带,三是体积较小(消极要件)。至于窃取的财物应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扒窃不要求技术性和秘密性并具有惯常性等要件,并不是认定扒窃的关键要件。
具体到本案,李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扒窃而应认定为普通盗窃。公共场所不仅仅是一个物理空间,需要有人类的活动足迹,因为公共场所背后有公共秩序的追求,但它有时受到时间和人员的限制而被暂时屏蔽公共场所功能。足浴店本身是一个公共场所 人人都可以花钱出入该场所享受服务,但里面的包房则是由被害人付费购入一定时间段的使用权,即其他人不能自由出入或占用,那么这种暂时的封闭性和排斥性剥夺了扒窃实施的公共场所空间,只能认定为普通盗窃,如果行为人是在足浴店的大厅里实施盗窃行为,那么这种行为认定为扒窃并没有任何问题,因而抽象的公共场所并不足以认定为扒窃的实施场域,还要考量公共场所的具体性,即实施扒窃行为的当时场所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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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出去购物,身上带着一个提包,在公交车附近坐着,一时间没有注意,就参与盗窃了,后来被逮住了,不知道该不该放过,放在身边的提包被盗不认定扒窃呢?
[律师回复]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作为盗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予以单列,刑法中“扒窃”的概念,主流观点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由于扒窃的近身性导致其比普通盗窃更容易转化为伤害、抢劫等犯罪,因而其社会危害感和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盗窃更强烈和严重,所以和一般盗窃不同,扒窃的入罪没有情节、数额要求,另外,扒窃行为的量刑也重于一般盗窃。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争议,值得关注。
发生在公共场所是刑法上扒窃的前提要件。主要理由为:
(1)从立法原意来看,发生在公共场所的偷盗行为,才能使不特定民众看到并感知,从而转化为对自己财产安全的担忧,进而转变为整体社会安全感的降低。
(2)1997 年 11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在“扒窃”前冠以“在公共场所”作为定语,该司法解释之所以在前面冠以定语,笔者认为是起强调作用,可理解为“注意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省略了该注意规定,但不影响对该“扒窃”用语的解释。
(3)公共场所应作实质理解,即发生在“使不特定民众可能看到并感知,从而转化为对自己财产安全的担忧”的公共场所,才成立扒窃。
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及扒窃财物体积相对较小(消极要件)也是区分扒窃与盗窃的两个重要因素。
对于“随身携带”的解释,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带在身上的财物。包括手中握有的财物或将财物放置于衣裤口袋、随身的挎包中的典型情形。
2、放在身边附近的财物。例如吃饭时随手搭在椅子靠背上的衣服及其内的钱包。
3、目光可及的财物。如乘坐火车时放在对面行李架上的行李。
4、伸手可及,处于随时能检查范围的财物。综上,随身携带实质上意味着一种非常现实、强烈的占有,其核心要素是客观的实际支配或者控制的事实。因而其占有意思只要求是概括的、抽象的意思,而不要求必须是对各个财物的具体个别的支配意思。
扒窃是扒手实施的行为,扒手靠的是手的技能,在扒窃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时必然要求其财物体积较小。这受制于两个方面:被害人能够方便携带和犯罪人能够快速扒走。如果财物体积较大,行为人将无法实施扒窃这种行为。例如,被害人背着一个大背包,由于背包与被害人紧密相连,行为人无法将背包与被害人分离。如果行为人盗走背包,那说明背包与被害人已分离,在此情况下也只能认定为普通盗窃;如果只是盗窃背包里面的财物,那么这种盗窃应认定为一种扒窃,因为所盗财物与物主并没有丧失整体性。进一步说,如果承认扒窃行为的前述两个积极要件的解读,那么必然能够推导出扒窃财物的体积小,否则扒窃财物一旦过大,将导致前述两个积极要件丧失存在空间,因而消极要件的评价也在于此。
结论
既然扒窃行为入罪门槛低但惩罚又比普通盗窃重,就应该对扒窃的认定进行限缩,这才符合立法保障人权的本意。
扒窃与普通盗窃的空间分配扒窃、入户盗窃、持刀盗窃是盗窃的三种特殊类型。如果将扒窃限定于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入户盗窃又限定于具有生活功能的户,那么普通盗窃的适用空间将被特殊类型盗窃压缩得所剩无几,而普通盗窃却又是盗窃的常态 这就存在一个逻辑悖论,因而需要对扒窃的适用做严格解释。所以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体积相对较小财物的行为,即扒窃构成需要三个要件:一是公共场所,二是随身携带,三是体积较小(消极要件)。至于窃取的财物应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扒窃不要求技术性和秘密性并具有惯常性等要件,并不是认定扒窃的关键要件。
具体到本案,李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扒窃而应认定为普通盗窃。公共场所不仅仅是一个物理空间,需要有人类的活动足迹,因为公共场所背后有公共秩序的追求,但它有时受到时间和人员的限制而被暂时屏蔽公共场所功能。足浴店本身是一个公共场所 人人都可以花钱出入该场所享受服务,但里面的包房则是由被害人付费购入一定时间段的使用权,即其他人不能自由出入或占用,那么这种暂时的封闭性和排斥性剥夺了扒窃实施的公共场所空间,只能认定为普通盗窃,如果行为人是在足浴店的大厅里实施盗窃行为,那么这种行为认定为扒窃并没有任何问题,因而抽象的公共场所并不足以认定为扒窃的实施场域,还要考量公共场所的具体性,即实施扒窃行为的当时场所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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