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抢劫罪八中加重情形有几种

#暴力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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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刘兆杰律师在线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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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抢劫罪所规定的八项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犯罪者可能面临更为严峻的刑罚制裁,这八种情形具体包括:进入户内实施抢劫行为,在大规模公众场所如公共交通工具或特殊环境例如银行或者其他财政金融机构实施抢劫行为,进行更为频繁的抢劫活动甚至是抢劫数额较大的财产,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乃至伤亡等严重后果,假借军人警察的身份进行抢劫,使用武器进行抢劫,以及抢劫军事用物资或者国家为应对紧急情况而准备的物品比如抗险救灾物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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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形有哪些
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行为的。2、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实施抢劫行为的。3、有多次抢劫行为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4、入户抢劫的。5、抢劫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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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八中加重情形有几种
抢劫罪加重情节包括:1、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银行等场所抢劫;3、频繁抢劫或数额巨大;4、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5、冒充军警抢劫;6、使用武器抢劫;7、抢劫军事物资;8、抢劫应急救灾物资。这些情况下,犯罪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1w浏览2024-09-04
我朋友的的弟弟因年纪小不懂事跟同伙一起入室抢劫,警察说入室抢劫是属于抢劫罪加重情形之一,我想知道抢劫罪加重犯的八种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抢劫罪加重犯的八种情形如下:
1.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1)户。即家庭住所,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核心是家庭生活(“户”的范围小于“住宅”)。
①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都是户。
②不是家庭居住的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是户。
③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④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入户的犯罪目的性。
①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②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亦即,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属“入户抢劫”,属于“在户内抢劫”。
③以抢劫目的侵入甲的住宅,抢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财物,系入户抢劫。
④甲、丙合住一室,甲让乙进入该户内抢劫,乙是入户抢劫,因甲可合法进入,故甲不属入户抢劫。
(3)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发生在户内。在户外实施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的,不属入户抢劫。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4)行为人主观上须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户)。没有认识到是“户”而实际是“户”,不属入户抢劫。
(5)对在户外为入户抢劫的正犯望风的共犯,也属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钱)。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车辆,不属于抢劫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指抢劫三次以上。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1)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2)重伤、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害人自杀、被害人追捕因自己原因导致死亡,不属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等方法,使被害人得知其为军警人员,假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
①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②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注意:此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第2条第4项的明文规定!)

7.持枪抢劫。
(1)枪,系真枪(可以无子弹)。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真枪)。
(2)持,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仅限于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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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法定八种加重情节
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行为的。2、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实施抢劫行为的。3、有多次抢劫行为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4、入户抢劫的。5、抢劫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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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的八项加重情形有几种
八种抢劫罪严重情节:入宅抢劫; 公共交通设施内抢劫; 袭银行或金融机构; 多次或巨额抢劫; 致人伤亡; 假冒军警; 持械抢劫; 抢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这些情节加重了抢劫罪的严重性,法律予以严厉打击,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1w浏览2024-08-09
我朋友的的弟弟因年纪小不懂事跟同伙一起入室抢劫,警察说入室抢劫是属于抢劫罪加重情形之一,我想知道抢劫罪加重犯的八种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抢劫罪加重犯的八种情形如下:
1.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1)户。即家庭住所,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核心是家庭生活(“户”的范围小于“住宅”)。
①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都是户。
②不是家庭居住的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是户。
③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④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入户的犯罪目的性。
①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②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亦即,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属“入户抢劫”,属于“在户内抢劫”。
③以抢劫目的侵入甲的住宅,抢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财物,系入户抢劫。
④甲、丙合住一室,甲让乙进入该户内抢劫,乙是入户抢劫,因甲可合法进入,故甲不属入户抢劫。
(3)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发生在户内。在户外实施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的,不属入户抢劫。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4)行为人主观上须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户)。没有认识到是“户”而实际是“户”,不属入户抢劫。
(5)对在户外为入户抢劫的正犯望风的共犯,也属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钱)。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车辆,不属于抢劫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指抢劫三次以上。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1)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2)重伤、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害人自杀、被害人追捕因自己原因导致死亡,不属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等方法,使被害人得知其为军警人员,假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
①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②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注意:此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第2条第4项的明文规定!)

7.持枪抢劫。
(1)枪,系真枪(可以无子弹)。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真枪)。
(2)持,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仅限于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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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有哪些
⑴入户抢劫;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⑶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⑷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⑸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⑺持枪抢劫的;⑻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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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八种法定加重情形是什么
抢劫犯罪的八种法定加重情节: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等金融机构,多次抢劫且金额较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等特定物资。 这些情节会使量刑加重,反映出抢劫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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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的弟弟因年纪小不懂事跟同伙一起入室抢劫,警察说入室抢劫是属于抢劫罪加重情形之一,我想知道抢劫罪加重犯的八种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抢劫罪加重犯的八种情形如下:
1.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1)户。即家庭住所,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核心是家庭生活(“户”的范围小于“住宅”)。
①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都是户。
②不是家庭居住的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是户。
③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④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入户的犯罪目的性。
①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②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亦即,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属“入户抢劫”,属于“在户内抢劫”。
③以抢劫目的侵入甲的住宅,抢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财物,系入户抢劫。
④甲、丙合住一室,甲让乙进入该户内抢劫,乙是入户抢劫,因甲可合法进入,故甲不属入户抢劫。
(3)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发生在户内。在户外实施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的,不属入户抢劫。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4)行为人主观上须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户)。没有认识到是“户”而实际是“户”,不属入户抢劫。
(5)对在户外为入户抢劫的正犯望风的共犯,也属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钱)。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车辆,不属于抢劫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指抢劫三次以上。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1)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2)重伤、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害人自杀、被害人追捕因自己原因导致死亡,不属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等方法,使被害人得知其为军警人员,假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
①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②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注意:此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第2条第4项的明文规定!)

7.持枪抢劫。
(1)枪,系真枪(可以无子弹)。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真枪)。
(2)持,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仅限于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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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八种加重处罚情节是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抢劫罪八种加重处罚情节是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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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结果加重八种情形包括哪些
抢劫犯罪中,加重处罚情形包括:暴力闯入住所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银行或金融机构抢劫、多次或巨额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假扮军警抢劫、持枪抢劫,以及抢劫军用或抢险救灾物资。这些行为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将受到严厉惩处。
1w浏览2024-05-24
我朋友的的弟弟因年纪小不懂事跟同伙一起入室抢劫,警察说入室抢劫是属于抢劫罪加重情形之一,我想知道抢劫罪加重犯的八种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抢劫罪加重犯的八种情形如下:
1.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1)户。即家庭住所,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核心是家庭生活(“户”的范围小于“住宅”)。
①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都是户。
②不是家庭居住的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是户。
③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④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入户的犯罪目的性。
①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②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亦即,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属“入户抢劫”,属于“在户内抢劫”。
③以抢劫目的侵入甲的住宅,抢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财物,系入户抢劫。
④甲、丙合住一室,甲让乙进入该户内抢劫,乙是入户抢劫,因甲可合法进入,故甲不属入户抢劫。
(3)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发生在户内。在户外实施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的,不属入户抢劫。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4)行为人主观上须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户)。没有认识到是“户”而实际是“户”,不属入户抢劫。
(5)对在户外为入户抢劫的正犯望风的共犯,也属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钱)。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车辆,不属于抢劫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指抢劫三次以上。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1)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2)重伤、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害人自杀、被害人追捕因自己原因导致死亡,不属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等方法,使被害人得知其为军警人员,假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
①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②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注意:此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第2条第4项的明文规定!)

7.持枪抢劫。
(1)枪,系真枪(可以无子弹)。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真枪)。
(2)持,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仅限于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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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刑法263条第二款,抢劫罪加重情形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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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八种加重情形是否存在未遂
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分为八种严重情况,即便未遂也需承担刑责。其本质在于违反法律,一旦犯罪,无论是否得财或伤人,均属犯罪。因此,加重情况下的未遂行为,法律将依情况给予相应惩罚。
1w浏览2024-05-27
我朋友的的弟弟因年纪小不懂事跟同伙一起入室抢劫,警察说入室抢劫是属于抢劫罪加重情形之一,我想知道抢劫罪加重犯的八种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抢劫罪加重犯的八种情形如下:
1.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1)户。即家庭住所,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核心是家庭生活(“户”的范围小于“住宅”)。
①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都是户。
②不是家庭居住的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是户。
③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④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入户的犯罪目的性。
①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②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亦即,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属“入户抢劫”,属于“在户内抢劫”。
③以抢劫目的侵入甲的住宅,抢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财物,系入户抢劫。
④甲、丙合住一室,甲让乙进入该户内抢劫,乙是入户抢劫,因甲可合法进入,故甲不属入户抢劫。
(3)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发生在户内。在户外实施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的,不属入户抢劫。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4)行为人主观上须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户)。没有认识到是“户”而实际是“户”,不属入户抢劫。
(5)对在户外为入户抢劫的正犯望风的共犯,也属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钱)。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车辆,不属于抢劫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指抢劫三次以上。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1)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2)重伤、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害人自杀、被害人追捕因自己原因导致死亡,不属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等方法,使被害人得知其为军警人员,假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
①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②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注意:此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第2条第4项的明文规定!)

7.持枪抢劫。
(1)枪,系真枪(可以无子弹)。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真枪)。
(2)持,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仅限于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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