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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存在犯罪未遂么

#刑事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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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刘兆杰律师在线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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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刑事犯罪辩护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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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对于结果犯这一类型的犯罪行为,通常并不认可其犯罪未遂的存在。
因为结果犯是依据特定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结果是否产生来界定罪行是否完成的。
当法定的犯罪结果并未能得以实现时,便无法被判定为既遂。
然而,在极个别的特殊情况下,例如犯罪者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却因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导致最终未能成功,此时也有可能会被视为犯罪未遂。
然而,此类情况相对来说较为复杂且罕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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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存在犯罪未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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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
没有。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种类:1、预备犯。指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的特殊形态。2、未遂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特殊形态。3、中止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特殊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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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结果犯存在犯罪未遂么
结果犯通常不认定未遂,因其成立基于法定结果的发生。若结果未现,则非既遂。但特殊情形下,如犯罪已启动,因不可抗力未果,或可视为未遂。此类特例复杂且少见,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1w浏览2024-09-10
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理论上和实践中经常研讨的涉及间接故意犯罪有无未遂的案情,笔者认为,运用上述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都可以说明它们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其
一,行为人为了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有意放任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
案例
一:某甲持枪打猎,看到地上有只野鸡,但近处有一小孩在拔草,甲明知自己枪法不佳,若开枪有可能打死小孩,但他为了不放过这只野鸡,遂不顾小孩死活,开枪射击,结果未打中小孩或打伤了小孩。有的主张间接故意有未遂的论者,认为这时甲应负间接故意罪未遂的责任。其
二,行为人在实现某种犯罪意图时,放任了另一种犯罪结果的发生。
案例
二:财务人员某甲了大量公款,他得知上级部门近期要来查账,遂决定放火烧毁财务室以灭迹。在预定放火的当夜,有一人睡在财务室里间值班。甲知道放火可能烧死值班人,但他因急于灭迹而对值班人的死活持放任态度,放火烧毁了财务室,值班人在火起时惊醒,跳窗逃了出来。有人主张,这种案件的行为人除应负、放火的刑事责任外,还构成了间接故意罪的未遂。其
三,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而放任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案例
三:被告人某丙在保外就医期间,身带尖刀外出游逛。在拦路抢走一顶军帽后,又遇见工人某丁。因丁看了他一眼,即喝令丁站住并斥问“看什么 ”丁答:“我以为你在这儿住。”丙一面说:“谁在这儿住!”一面拔刀猛刺丁的腹部一刀,尔后扬长而去。丁身受重伤,被路人急送医院抢救无效,幸免于死。对丙以间接故意未遂处理。理论上也有造成对这类案件以间接故意未遂定性的观点。笔者认为,对上述三种案件里的行为人以间接故意罪的未遂论罪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并不具有追求他人死亡这种唯一结果的心理态度,而是具有放任多种结局的心理态度。
案例一和案例二里,行为人具有放任他人的死、伤、不死不伤三种结局的心理态度案例三里,行为人具有放任他人死、伤两种结局的心理态度。从客观上看,在放任多种结果局的心理支配下的行为,不能笼统地讲就是杀害性质的行为,而要结果客观结局来确定其行为性质(例如案例一里,若根本未射中小孩,就不能讲开枪就是行为)而客观结果是未造成死亡,案例一和案例二里可能是也未造成任何伤害。如果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对上述案件以未遂定罪,那就是无视行为人主观放任心理所包含内容的多样性结局,而人为地将之限制为单一的死亡结局,并以此种错误的主观要件来认定客观行为的性质,这样定性显然不符合间接故意案件的客观事实,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要求。笔者认为,应该按实际危害结果解决上述案件的定罪问题。即在案例一里,造成死亡即定间接故意造成伤害即定间接故意伤害未死未伤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案例二里,如果值班人未死未伤,行为人只对、放火行为负刑事责任如果造成值班人死亡或伤害,则同时又构成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伤害,其放火行为构成的放火罪或毁坏财务罪与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伤害是竞合关系,应从一重罪处断。在案例三里,仅造成伤害就定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就以间接故意定罪。应当强调指出,我们主张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而按实际危害结果定罪,这决不是客观归罪,而恰恰是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客观归罪是片面地甚至仅仅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而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及有何罪过,因而它是主客观相脱离的而在间接故意犯罪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都持放任态度,即都不违背其主观意愿,这样,客观上发生死亡结果就定故意罪,发生伤害结果就定故意伤害罪,当然都是主客观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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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存不存在未遂
10w+浏览2023-09-03
犯罪未遂是犯罪结果没有达到吗
是的,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罪犯所要追求的结果。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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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结果犯存在犯罪未遂吗
存在。法律只是规定结果犯需要有一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方成立犯罪,如果在行为人实施完整个行为之后,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结果没有发生,就可以说为未遂犯,所以说结果犯可能是未遂犯。
1w浏览2025-01-18
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理论上和实践中经常研讨的涉及间接故意犯罪有无未遂的案情,笔者认为,运用上述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都可以说明它们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其
一,行为人为了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有意放任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
案例
一:某甲持枪打猎,看到地上有只野鸡,但近处有一小孩在拔草,甲明知自己枪法不佳,若开枪有可能打死小孩,但他为了不放过这只野鸡,遂不顾小孩死活,开枪射击,结果未打中小孩或打伤了小孩。有的主张间接故意有未遂的论者,认为这时甲应负间接故意罪未遂的责任。其
二,行为人在实现某种犯罪意图时,放任了另一种犯罪结果的发生。
案例
二:财务人员某甲了大量公款,他得知上级部门近期要来查账,遂决定放火烧毁财务室以灭迹。在预定放火的当夜,有一人睡在财务室里间值班。甲知道放火可能烧死值班人,但他因急于灭迹而对值班人的死活持放任态度,放火烧毁了财务室,值班人在火起时惊醒,跳窗逃了出来。有人主张,这种案件的行为人除应负、放火的刑事责任外,还构成了间接故意罪的未遂。其
三,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而放任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案例
三:被告人某丙在保外就医期间,身带尖刀外出游逛。在拦路抢走一顶军帽后,又遇见工人某丁。因丁看了他一眼,即喝令丁站住并斥问“看什么 ”丁答:“我以为你在这儿住。”丙一面说:“谁在这儿住!”一面拔刀猛刺丁的腹部一刀,尔后扬长而去。丁身受重伤,被路人急送医院抢救无效,幸免于死。对丙以间接故意未遂处理。理论上也有造成对这类案件以间接故意未遂定性的观点。笔者认为,对上述三种案件里的行为人以间接故意罪的未遂论罪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并不具有追求他人死亡这种唯一结果的心理态度,而是具有放任多种结局的心理态度。
案例一和案例二里,行为人具有放任他人的死、伤、不死不伤三种结局的心理态度案例三里,行为人具有放任他人死、伤两种结局的心理态度。从客观上看,在放任多种结果局的心理支配下的行为,不能笼统地讲就是杀害性质的行为,而要结果客观结局来确定其行为性质(例如案例一里,若根本未射中小孩,就不能讲开枪就是行为)而客观结果是未造成死亡,案例一和案例二里可能是也未造成任何伤害。如果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对上述案件以未遂定罪,那就是无视行为人主观放任心理所包含内容的多样性结局,而人为地将之限制为单一的死亡结局,并以此种错误的主观要件来认定客观行为的性质,这样定性显然不符合间接故意案件的客观事实,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要求。笔者认为,应该按实际危害结果解决上述案件的定罪问题。即在案例一里,造成死亡即定间接故意造成伤害即定间接故意伤害未死未伤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案例二里,如果值班人未死未伤,行为人只对、放火行为负刑事责任如果造成值班人死亡或伤害,则同时又构成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伤害,其放火行为构成的放火罪或毁坏财务罪与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伤害是竞合关系,应从一重罪处断。在案例三里,仅造成伤害就定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就以间接故意定罪。应当强调指出,我们主张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而按实际危害结果定罪,这决不是客观归罪,而恰恰是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客观归罪是片面地甚至仅仅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而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及有何罪过,因而它是主客观相脱离的而在间接故意犯罪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都持放任态度,即都不违背其主观意愿,这样,客观上发生死亡结果就定故意罪,发生伤害结果就定故意伤害罪,当然都是主客观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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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是否存在未遂
10w+浏览2023-09-12
结果犯没有犯罪未遂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结果犯没有犯罪未遂的认定条件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得逞的等,以存在上述情况下的结果犯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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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结果犯是否存在未遂
不存在未遂。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w浏览2025-02-07
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理论上和实践中经常研讨的涉及间接故意犯罪有无未遂的案情,笔者认为,运用上述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都可以说明它们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其
一,行为人为了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有意放任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
案例
一:某甲持枪打猎,看到地上有只野鸡,但近处有一小孩在拔草,甲明知自己枪法不佳,若开枪有可能打死小孩,但他为了不放过这只野鸡,遂不顾小孩死活,开枪射击,结果未打中小孩或打伤了小孩。有的主张间接故意有未遂的论者,认为这时甲应负间接故意罪未遂的责任。其
二,行为人在实现某种犯罪意图时,放任了另一种犯罪结果的发生。
案例
二:财务人员某甲了大量公款,他得知上级部门近期要来查账,遂决定放火烧毁财务室以灭迹。在预定放火的当夜,有一人睡在财务室里间值班。甲知道放火可能烧死值班人,但他因急于灭迹而对值班人的死活持放任态度,放火烧毁了财务室,值班人在火起时惊醒,跳窗逃了出来。有人主张,这种案件的行为人除应负、放火的刑事责任外,还构成了间接故意罪的未遂。其
三,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而放任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案例
三:被告人某丙在保外就医期间,身带尖刀外出游逛。在拦路抢走一顶军帽后,又遇见工人某丁。因丁看了他一眼,即喝令丁站住并斥问“看什么 ”丁答:“我以为你在这儿住。”丙一面说:“谁在这儿住!”一面拔刀猛刺丁的腹部一刀,尔后扬长而去。丁身受重伤,被路人急送医院抢救无效,幸免于死。对丙以间接故意未遂处理。理论上也有造成对这类案件以间接故意未遂定性的观点。笔者认为,对上述三种案件里的行为人以间接故意罪的未遂论罪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并不具有追求他人死亡这种唯一结果的心理态度,而是具有放任多种结局的心理态度。
案例一和案例二里,行为人具有放任他人的死、伤、不死不伤三种结局的心理态度案例三里,行为人具有放任他人死、伤两种结局的心理态度。从客观上看,在放任多种结果局的心理支配下的行为,不能笼统地讲就是杀害性质的行为,而要结果客观结局来确定其行为性质(例如案例一里,若根本未射中小孩,就不能讲开枪就是行为)而客观结果是未造成死亡,案例一和案例二里可能是也未造成任何伤害。如果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对上述案件以未遂定罪,那就是无视行为人主观放任心理所包含内容的多样性结局,而人为地将之限制为单一的死亡结局,并以此种错误的主观要件来认定客观行为的性质,这样定性显然不符合间接故意案件的客观事实,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要求。笔者认为,应该按实际危害结果解决上述案件的定罪问题。即在案例一里,造成死亡即定间接故意造成伤害即定间接故意伤害未死未伤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案例二里,如果值班人未死未伤,行为人只对、放火行为负刑事责任如果造成值班人死亡或伤害,则同时又构成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伤害,其放火行为构成的放火罪或毁坏财务罪与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伤害是竞合关系,应从一重罪处断。在案例三里,仅造成伤害就定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就以间接故意定罪。应当强调指出,我们主张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而按实际危害结果定罪,这决不是客观归罪,而恰恰是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客观归罪是片面地甚至仅仅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而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及有何罪过,因而它是主客观相脱离的而在间接故意犯罪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都持放任态度,即都不违背其主观意愿,这样,客观上发生死亡结果就定故意罪,发生伤害结果就定故意伤害罪,当然都是主客观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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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是否存在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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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结果犯罪存在犯罪未遂。法律只是规定结果犯需要有一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方成立犯罪,如果在行为人实施完整个行为之后,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结果没有发生,就可以称之为犯罪未遂,所以说结果犯从犯罪形态上来说也可能是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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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理论上和实践中经常研讨的涉及间接故意犯罪有无未遂的案情,笔者认为,运用上述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都可以说明它们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其
一,行为人为了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有意放任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
案例
一:某甲持枪打猎,看到地上有只野鸡,但近处有一小孩在拔草,甲明知自己枪法不佳,若开枪有可能打死小孩,但他为了不放过这只野鸡,遂不顾小孩死活,开枪射击,结果未打中小孩或打伤了小孩。有的主张间接故意有未遂的论者,认为这时甲应负间接故意罪未遂的责任。其
二,行为人在实现某种犯罪意图时,放任了另一种犯罪结果的发生。
案例
二:财务人员某甲了大量公款,他得知上级部门近期要来查账,遂决定放火烧毁财务室以灭迹。在预定放火的当夜,有一人睡在财务室里间值班。甲知道放火可能烧死值班人,但他因急于灭迹而对值班人的死活持放任态度,放火烧毁了财务室,值班人在火起时惊醒,跳窗逃了出来。有人主张,这种案件的行为人除应负、放火的刑事责任外,还构成了间接故意罪的未遂。其
三,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而放任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案例
三:被告人某丙在保外就医期间,身带尖刀外出游逛。在拦路抢走一顶军帽后,又遇见工人某丁。因丁看了他一眼,即喝令丁站住并斥问“看什么 ”丁答:“我以为你在这儿住。”丙一面说:“谁在这儿住!”一面拔刀猛刺丁的腹部一刀,尔后扬长而去。丁身受重伤,被路人急送医院抢救无效,幸免于死。对丙以间接故意未遂处理。理论上也有造成对这类案件以间接故意未遂定性的观点。笔者认为,对上述三种案件里的行为人以间接故意罪的未遂论罪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并不具有追求他人死亡这种唯一结果的心理态度,而是具有放任多种结局的心理态度。
案例一和案例二里,行为人具有放任他人的死、伤、不死不伤三种结局的心理态度案例三里,行为人具有放任他人死、伤两种结局的心理态度。从客观上看,在放任多种结果局的心理支配下的行为,不能笼统地讲就是杀害性质的行为,而要结果客观结局来确定其行为性质(例如案例一里,若根本未射中小孩,就不能讲开枪就是行为)而客观结果是未造成死亡,案例一和案例二里可能是也未造成任何伤害。如果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对上述案件以未遂定罪,那就是无视行为人主观放任心理所包含内容的多样性结局,而人为地将之限制为单一的死亡结局,并以此种错误的主观要件来认定客观行为的性质,这样定性显然不符合间接故意案件的客观事实,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要求。笔者认为,应该按实际危害结果解决上述案件的定罪问题。即在案例一里,造成死亡即定间接故意造成伤害即定间接故意伤害未死未伤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案例二里,如果值班人未死未伤,行为人只对、放火行为负刑事责任如果造成值班人死亡或伤害,则同时又构成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伤害,其放火行为构成的放火罪或毁坏财务罪与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伤害是竞合关系,应从一重罪处断。在案例三里,仅造成伤害就定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就以间接故意定罪。应当强调指出,我们主张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而按实际危害结果定罪,这决不是客观归罪,而恰恰是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客观归罪是片面地甚至仅仅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而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及有何罪过,因而它是主客观相脱离的而在间接故意犯罪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都持放任态度,即都不违背其主观意愿,这样,客观上发生死亡结果就定故意罪,发生伤害结果就定故意伤害罪,当然都是主客观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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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存在犯罪未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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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是否有犯罪未遂
有。法律只是规定结果犯需要有一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方成立犯罪,如果在行为人实施完整个行为之后,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结果没有发生,就可以说为未遂犯,所以说结果犯可能是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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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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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为了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有意放任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
案例
一:某甲持枪打猎,看到地上有只野鸡,但近处有一小孩在拔草,甲明知自己枪法不佳,若开枪有可能打死小孩,但他为了不放过这只野鸡,遂不顾小孩死活,开枪射击,结果未打中小孩或打伤了小孩。有的主张间接故意有未遂的论者,认为这时甲应负间接故意罪未遂的责任。其
二,行为人在实现某种犯罪意图时,放任了另一种犯罪结果的发生。
案例
二:财务人员某甲了大量公款,他得知上级部门近期要来查账,遂决定放火烧毁财务室以灭迹。在预定放火的当夜,有一人睡在财务室里间值班。甲知道放火可能烧死值班人,但他因急于灭迹而对值班人的死活持放任态度,放火烧毁了财务室,值班人在火起时惊醒,跳窗逃了出来。有人主张,这种案件的行为人除应负、放火的刑事责任外,还构成了间接故意罪的未遂。其
三,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而放任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案例
三:被告人某丙在保外就医期间,身带尖刀外出游逛。在拦路抢走一顶军帽后,又遇见工人某丁。因丁看了他一眼,即喝令丁站住并斥问“看什么 ”丁答:“我以为你在这儿住。”丙一面说:“谁在这儿住!”一面拔刀猛刺丁的腹部一刀,尔后扬长而去。丁身受重伤,被路人急送医院抢救无效,幸免于死。对丙以间接故意未遂处理。理论上也有造成对这类案件以间接故意未遂定性的观点。笔者认为,对上述三种案件里的行为人以间接故意罪的未遂论罪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并不具有追求他人死亡这种唯一结果的心理态度,而是具有放任多种结局的心理态度。
案例一和案例二里,行为人具有放任他人的死、伤、不死不伤三种结局的心理态度案例三里,行为人具有放任他人死、伤两种结局的心理态度。从客观上看,在放任多种结果局的心理支配下的行为,不能笼统地讲就是杀害性质的行为,而要结果客观结局来确定其行为性质(例如案例一里,若根本未射中小孩,就不能讲开枪就是行为)而客观结果是未造成死亡,案例一和案例二里可能是也未造成任何伤害。如果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对上述案件以未遂定罪,那就是无视行为人主观放任心理所包含内容的多样性结局,而人为地将之限制为单一的死亡结局,并以此种错误的主观要件来认定客观行为的性质,这样定性显然不符合间接故意案件的客观事实,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要求。笔者认为,应该按实际危害结果解决上述案件的定罪问题。即在案例一里,造成死亡即定间接故意造成伤害即定间接故意伤害未死未伤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案例二里,如果值班人未死未伤,行为人只对、放火行为负刑事责任如果造成值班人死亡或伤害,则同时又构成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伤害,其放火行为构成的放火罪或毁坏财务罪与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伤害是竞合关系,应从一重罪处断。在案例三里,仅造成伤害就定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就以间接故意定罪。应当强调指出,我们主张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而按实际危害结果定罪,这决不是客观归罪,而恰恰是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客观归罪是片面地甚至仅仅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而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及有何罪过,因而它是主客观相脱离的而在间接故意犯罪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都持放任态度,即都不违背其主观意愿,这样,客观上发生死亡结果就定故意罪,发生伤害结果就定故意伤害罪,当然都是主客观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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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吗
9.9w浏览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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