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逾期交房补偿物业费怎么算

#房屋买卖 最新修订 | 2024-09-11
4.3k浏览
袁柏林律师
袁柏林律师在线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5.0分服务:2395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房屋买卖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房屋买卖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房屋买卖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关于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所产生之物业费用如何进行合理补偿的问题,一般都要依据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署的相关协议来做出相应的规定和解释。
通常而言,倘若合同清楚地标明了对逾期交付房屋所引起的物业费用给予赔偿或补偿的具体标准,那么就应当根据契约精神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来处置。
但若并未在合同条款中对此予以特别明确的约定,也可能会参照当地社会普遍认可的行业规范或维修准则,抑或是通过双方友好商议,寻求达成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此过程中,需要权衡的因素包括逾期交付的时间长度、购置房产的规模以及当地物业管理费市场行情的大致走向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房屋买卖案件·推荐文章

泰州188****5959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80****395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35****8174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58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5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逾期交房补偿物业费怎么算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0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7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3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7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8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0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7****43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3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0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6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0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0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5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4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5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5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8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8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2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2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0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34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8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5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6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2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8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6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4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0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06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3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3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8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22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8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3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2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8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5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8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0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5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8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6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1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1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5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7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5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156****236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81****5486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35****108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延期交房物业费补偿如何计算
延期交付物业费用,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有约定则按约定赔偿实际损失。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高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请求减损。双方应依约履行,确保权益。
10w+浏览
房产纠纷
逾期交房补偿物业费怎么算
逾期交付房屋产生的物业费用补偿,首先依购房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明确赔偿标准则依约执行;未明确时,可参照行业规范、维修准则或双方协商确定。处理时需考虑逾期时长、房产规模及当地物业费行情,力求达成合理解决方案。
1w浏览2024-09-11
业主逾期收物业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从该条款来看,首先明确了合同约定的效力,同时补充了已竣工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情形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的规则。该条款以“交给”作为分界岭,然而“交给”一词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其准确的含义应当是“交付”。就该条款,各地纷纷通过规定的形式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以几个城市为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通过上述条款可以看到各地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了“交付”作为分界岭这一方式,认定房屋是否“交付”顺理成章便成了判断物业费承担主体的关键所在。“交付”标志到底是什么呢?从常理判断,交钥匙或者交房卡后,房屋买受人才能进入房间,因此,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采取“交钥匙”作为一手房的交付标志。但是如果房屋买受人延期收房或者拒绝收取钥匙,将会造成开发商的风险。因此,实践中为规避上述问题的产生,开发商往往会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增加一条:逾期不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经书面催告一次仍未来交验的,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 第二日起该房屋视为转移,相关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这一条款意味着,只要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以及催告证明,即可向房屋买受人主张物业费。 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开发商拟定并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这种约定是否完全有效呢?其实,判断该条款是否可以直接适用需要分成两类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种情况是房屋买受人在没有任何理由不收房的,这种情况下应当判定业主主观上存在“恶意”,进而直接适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该房屋视为转移,并由买受人承担物业费;第二种情况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就需要判定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是否符合交付标准。如果房屋符合交付标准,例如已经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者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不影响实际居住使用的,仍然应当认定由买受人承担物业费,反之,则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 在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打“交付”类官司常常受阻,认为房屋是否交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当先由开发商同买受人打违约官司后,物业公司再行。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建议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费起算点进行明确约定,即按照收房通知书约定的日期起算物业费,以便于在审理过程中可以直接援引相关条款,并将“交付”作为一种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此外,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各地中院判决也会对当地基层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适当提供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给法官作为参考,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
3.5w浏览
延期交房物业费补偿如何计算
延期交付物业费用,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有约定则按约定赔偿实际损失。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高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请求减损。双方应依约履行,确保权益。
10w+浏览
房产纠纷
逾期交房补偿物业费合法吗
关于逾期交付房屋是否需支付物业管理费,需根据合同条款及法律法规审慎判断。若合同明文约定逾期交付的补偿为物业管理费,且不违反法规,通常认定该补偿合法。反之,若合同无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仅单方面要求支付物业管理费作为补偿,可能引起争议。
1w浏览2024-09-25
业主逾期收物业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从该条款来看,首先明确了合同约定的效力,同时补充了已竣工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情形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的规则。该条款以“交给”作为分界岭,然而“交给”一词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其准确的含义应当是“交付”。就该条款,各地纷纷通过规定的形式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以几个城市为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通过上述条款可以看到各地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了“交付”作为分界岭这一方式,认定房屋是否“交付”顺理成章便成了判断物业费承担主体的关键所在。“交付”标志到底是什么呢?从常理判断,交钥匙或者交房卡后,房屋买受人才能进入房间,因此,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采取“交钥匙”作为一手房的交付标志。但是如果房屋买受人延期收房或者拒绝收取钥匙,将会造成开发商的风险。因此,实践中为规避上述问题的产生,开发商往往会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增加一条:逾期不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经书面催告一次仍未来交验的,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 第二日起该房屋视为转移,相关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这一条款意味着,只要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以及催告证明,即可向房屋买受人主张物业费。 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开发商拟定并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这种约定是否完全有效呢?其实,判断该条款是否可以直接适用需要分成两类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种情况是房屋买受人在没有任何理由不收房的,这种情况下应当判定业主主观上存在“恶意”,进而直接适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该房屋视为转移,并由买受人承担物业费;第二种情况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就需要判定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是否符合交付标准。如果房屋符合交付标准,例如已经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者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不影响实际居住使用的,仍然应当认定由买受人承担物业费,反之,则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 在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打“交付”类官司常常受阻,认为房屋是否交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当先由开发商同买受人打违约官司后,物业公司再行。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建议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费起算点进行明确约定,即按照收房通知书约定的日期起算物业费,以便于在审理过程中可以直接援引相关条款,并将“交付”作为一种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此外,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各地中院判决也会对当地基层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适当提供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给法官作为参考,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
3.5w浏览
物业费多久不交算逾期拖欠
1w浏览2025-01-28
业主逾期收物业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从该条款来看,首先明确了合同约定的效力,同时补充了已竣工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情形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的规则。该条款以“交给”作为分界岭,然而“交给”一词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其准确的含义应当是“交付”。就该条款,各地纷纷通过规定的形式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以几个城市为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通过上述条款可以看到各地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了“交付”作为分界岭这一方式,认定房屋是否“交付”顺理成章便成了判断物业费承担主体的关键所在。“交付”标志到底是什么呢?从常理判断,交钥匙或者交房卡后,房屋买受人才能进入房间,因此,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采取“交钥匙”作为一手房的交付标志。但是如果房屋买受人延期收房或者拒绝收取钥匙,将会造成开发商的风险。因此,实践中为规避上述问题的产生,开发商往往会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增加一条:逾期不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经书面催告一次仍未来交验的,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 第二日起该房屋视为转移,相关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这一条款意味着,只要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以及催告证明,即可向房屋买受人主张物业费。 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开发商拟定并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这种约定是否完全有效呢?其实,判断该条款是否可以直接适用需要分成两类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种情况是房屋买受人在没有任何理由不收房的,这种情况下应当判定业主主观上存在“恶意”,进而直接适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该房屋视为转移,并由买受人承担物业费;第二种情况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就需要判定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是否符合交付标准。如果房屋符合交付标准,例如已经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者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不影响实际居住使用的,仍然应当认定由买受人承担物业费,反之,则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 在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打“交付”类官司常常受阻,认为房屋是否交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当先由开发商同买受人打违约官司后,物业公司再行。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建议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费起算点进行明确约定,即按照收房通知书约定的日期起算物业费,以便于在审理过程中可以直接援引相关条款,并将“交付”作为一种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此外,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各地中院判决也会对当地基层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适当提供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给法官作为参考,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
3.5w浏览
业主逾期收物业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从该条款来看,首先明确了合同约定的效力,同时补充了已竣工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情形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的规则。该条款以“交给”作为分界岭,然而“交给”一词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其准确的含义应当是“交付”。就该条款,各地纷纷通过规定的形式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以几个城市为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通过上述条款可以看到各地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了“交付”作为分界岭这一方式,认定房屋是否“交付”顺理成章便成了判断物业费承担主体的关键所在。“交付”标志到底是什么呢?从常理判断,交钥匙或者交房卡后,房屋买受人才能进入房间,因此,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采取“交钥匙”作为一手房的交付标志。但是如果房屋买受人延期收房或者拒绝收取钥匙,将会造成开发商的风险。因此,实践中为规避上述问题的产生,开发商往往会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增加一条:逾期不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经书面催告一次仍未来交验的,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 第二日起该房屋视为转移,相关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这一条款意味着,只要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以及催告证明,即可向房屋买受人主张物业费。 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开发商拟定并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这种约定是否完全有效呢?其实,判断该条款是否可以直接适用需要分成两类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种情况是房屋买受人在没有任何理由不收房的,这种情况下应当判定业主主观上存在“恶意”,进而直接适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该房屋视为转移,并由买受人承担物业费;第二种情况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就需要判定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是否符合交付标准。如果房屋符合交付标准,例如已经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者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不影响实际居住使用的,仍然应当认定由买受人承担物业费,反之,则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 在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打“交付”类官司常常受阻,认为房屋是否交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当先由开发商同买受人打违约官司后,物业公司再行。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建议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费起算点进行明确约定,即按照收房通知书约定的日期起算物业费,以便于在审理过程中可以直接援引相关条款,并将“交付”作为一种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此外,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各地中院判决也会对当地基层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适当提供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给法官作为参考,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
3.5w浏览
业主逾期收物业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从该条款来看,首先明确了合同约定的效力,同时补充了已竣工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情形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的规则。该条款以“交给”作为分界岭,然而“交给”一词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其准确的含义应当是“交付”。就该条款,各地纷纷通过规定的形式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以几个城市为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通过上述条款可以看到各地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了“交付”作为分界岭这一方式,认定房屋是否“交付”顺理成章便成了判断物业费承担主体的关键所在。“交付”标志到底是什么呢?从常理判断,交钥匙或者交房卡后,房屋买受人才能进入房间,因此,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采取“交钥匙”作为一手房的交付标志。但是如果房屋买受人延期收房或者拒绝收取钥匙,将会造成开发商的风险。因此,实践中为规避上述问题的产生,开发商往往会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增加一条:逾期不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经书面催告一次仍未来交验的,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 第二日起该房屋视为转移,相关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这一条款意味着,只要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以及催告证明,即可向房屋买受人主张物业费。 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开发商拟定并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这种约定是否完全有效呢?其实,判断该条款是否可以直接适用需要分成两类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种情况是房屋买受人在没有任何理由不收房的,这种情况下应当判定业主主观上存在“恶意”,进而直接适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该房屋视为转移,并由买受人承担物业费;第二种情况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就需要判定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是否符合交付标准。如果房屋符合交付标准,例如已经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者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不影响实际居住使用的,仍然应当认定由买受人承担物业费,反之,则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 在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打“交付”类官司常常受阻,认为房屋是否交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当先由开发商同买受人打违约官司后,物业公司再行。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建议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费起算点进行明确约定,即按照收房通知书约定的日期起算物业费,以便于在审理过程中可以直接援引相关条款,并将“交付”作为一种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此外,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各地中院判决也会对当地基层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适当提供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给法官作为参考,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
3.5w浏览
顶部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镇江152****4687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连云港180****4141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35****9211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苏州134****469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88****7532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淮安152****271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