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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去教育局投诉公办幼儿园老师

#学校侵权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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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亚晴律师
时亚晴律师在线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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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首先,若您需对幼儿园教师的不当行为提出检举,可通过电话或以个人真实身份向所在地区县级市教育主管机构进行上报。
其次,针对幼儿园的投诉事务,通常可选择向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机关提起举报。
关于具体采取何种投诉途径,以下为几个常见选项:
(1)登录所属地区教育局官方网站,运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相关操作;
(2)采用书信形式进行检举;
(3)拨打工商管理局公布的热线电话12315进行投诉受理;
(4)寻求政府公共服务体系12345的帮助;
(5)教育主管部特设12391服务专线,同样适用于各个教育相关事项的投诉处理。
总之,以上建议旨在为广大民众提供合理合法的权益维护通道。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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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去教育局投诉公办幼儿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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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去教育局投诉公办幼儿园老师
要检举幼儿园教师不当行为,可电话或实名向所在地县级市教育主管机构上报。投诉幼儿园可选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机关举报。具体途径有:登录教育局官网操作、书信检举、拨打12315投诉、求助于12345服务或教育主管部12391专线。这些建议旨在维护民众合法权益。
1w浏览2024-09-13
老师在校园被教育局投诉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教师没收学生手机是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
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定: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物权,可以提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根据以上规定,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后,学生有权请求返还手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定: 教师并不享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利,对于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法律将不予支持;另外,学校给予教师“可以没收学生手机”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第五款: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首先声明:学生携带手机,并不是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并无权利或义务批评或。另外可以认定:学生所有的物权,属于合法权利。所以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的行为,属于侵犯学生合法权利,国家及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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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
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定: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物权,可以提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根据以上规定,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后,学生有权请求返还手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定: 教师并不享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利,对于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法律将不予支持;另外,学校给予教师“可以没收学生手机”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第五款: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首先声明:学生携带手机,并不是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并无权利或义务批评或。另外可以认定:学生所有的物权,属于合法权利。所以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的行为,属于侵犯学生合法权利,国家及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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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
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定: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物权,可以提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根据以上规定,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后,学生有权请求返还手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定: 教师并不享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利,对于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法律将不予支持;另外,学校给予教师“可以没收学生手机”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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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第五款: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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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
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定: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物权,可以提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根据以上规定,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后,学生有权请求返还手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定: 教师并不享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利,对于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法律将不予支持;另外,学校给予教师“可以没收学生手机”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第五款: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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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
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定: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物权,可以提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根据以上规定,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后,学生有权请求返还手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定: 教师并不享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利,对于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法律将不予支持;另外,学校给予教师“可以没收学生手机”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第五款: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首先声明:学生携带手机,并不是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并无权利或义务批评或。另外可以认定:学生所有的物权,属于合法权利。所以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的行为,属于侵犯学生合法权利,国家及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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