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发现离婚协议书有许多漏洞,夫妻双方经协商,又签订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书,该补充协议书纠正了离婚协议书的某些权益问题,但未存入民政局档案。想拿2份协议(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去公证,但公证处人员说该补充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咨询过律师后,律师说该份补充协议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这就迷糊了:这谁说的对啊?到底这份离婚补充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大家了!!!!!!!!!!!!!!!!!!!!!!!!!!!!!!!!!!!!但是我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时,他不给我办理,说这份离婚补充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他说)原协议书上说“双方商定,两处有房产证的房产按各人名字归各人一套”,但补充协议上说这两处房产都归女方所有,故不能公证。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该份补充协议是否依然有效呢?ToID京朝大尉:就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候,办事人员要我把两份协议书都公证,另外再写一份财产分割协议(也要公证),然后就出现了上述情况,你以为我喜欢多此一举么?ToID人生的天与地:我咨询过了,这个(签赠与合同)办起来也很麻烦,没有夫妻离婚直接办过户手续简单。
[律师回复]
1、离婚补充协议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后来的补充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协商签定的,那么对夫妻双方肯定是有约束力的;
3、如果补充协议和原协议有不同的地方,应视为对原协议的修改。
4、只不过,经过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在效力上确实会比私下达成的效力高。
5、但这仅仅体现在对外的效力上,而对内效力,也就是夫妻前的效力应该是一致的,因为不涉及到保护利害关系第三人的问题。
6、可以拿着此补充协议共同到民政局,说明情况之后,把原协议撤回,重新签订协议即可,大可不必跑去办什么公证。扩展资料:离婚协议书注意事项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