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与刑罚标准的探讨根据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述,信用卡诈骗行为主要涵盖如下内容:(1)未经许可,擅自制作或利用伪造、假冒以及失效的信用卡,或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信用卡,并以此进行信用卡诈骗行为,此种情况下涉案金额需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2)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经过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欠款,这种情况下,欠款金额需达到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此外,以下几种情形也应被视为“恶意透支”:①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②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③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追讨;④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⑤将透支所得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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