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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赔偿2n+1怎么算

#劳动争议 最新修订 |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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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郭培员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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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仲裁过程中,我们常会听到“2N+1”这一术语,然而,需注意,这并非是常见且法定的赔偿标准
具体来说,“2N”主要涵盖了因雇主违反相关规定而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时,对员工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数额相当于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而所谓的经济补偿,则是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便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
至于“N”,它代表着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与月工资之积。
最后的“+1”,则通常涉及到代通知金的问题,但是,仅当满足特定条件时,例如雇主未能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解除劳动合同时,才需要支付这部分代通知金,其金额为一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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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赔偿2n+1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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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赔偿2n+1怎么算
劳动仲裁中的“2N+1”并非法定赔偿标准。“2N”是雇主违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赔偿,为经济补偿两倍,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一月工资。“N”是工作年限与月工资之积。“+1”是代通知金,雇主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才付,为一月工资。
1w浏览2024-10-02
劳动仲裁案例分析1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仲裁案例分析1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杨某诉称其于2008年5月进入珠海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由于公司管理层的领导实行,故意以工作上的无理问题强加给他,2009年7月,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被无理解雇。杨某认为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制衣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该制衣公司辩称: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5月6日至2011年5月5日。在职期间,杨某多次违反《保安守则》和《厂规》,公司均给予其改正的机会,但最终因杨某多次严重违反《保安守则》和《厂规》,在一年内被书面警告达3次,分别是:
第一次是杨某作为公司员工打卡的监督者,而自己却叫同事翟某代打上班卡,违反公司《保安守则》和《厂规》,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是杨某违反公司《保安守则》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没有及时打开消防门,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第三次是杨某多次擅离职守(公司电子眼留了记录),违反公司《保安守则》
第二十三条。鉴于申请人多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天为杨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和结清工资。问题: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为由将劳动者辞退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分析:经仲裁庭了解,该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将《职工制度》和《厂规》列为合同的附件,并经香洲区拱北街道办劳动保障所鉴证,杨某应遵守该公司的《保安守则》和《厂规》等管理规章制度。在杨某违反该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后,该公司向杨某多次发出了警告信,杨某也作了签收,而相关违规行为也有电子监控记录,证明了杨某有存在过错的事实。结论:仲裁庭经审理,杨某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虽然杨某解释称是由于自己疏忽或是由于有其他事离开造成的,但在该公司作出处理并对其发出3次警告信后仍然不改正,已经构成。因此裁定该公司辞退杨某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杨某经济赔偿金。点评:劳动者如果在职期间因为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书面处置后,劳动者应当提高警惕,避免同样的或类似的情况发生。另外,对用人单位关于的具体规定要比较清楚,如果在一年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多次,累积构成了,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对用人单位关于自己的行为处理不服可以向工会或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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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2n+1是什么意思
10w+浏览2024-08-01
劳动仲裁2n+1是什么意思
劳动仲裁中2n+1条款指雇主因不当行为解约时,员工可获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形,雇主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员工可据此维权。
1w浏览2024-05-09
劳动仲裁案例分析1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仲裁案例分析1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杨某诉称其于2008年5月进入珠海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由于公司管理层的领导实行,故意以工作上的无理问题强加给他,2009年7月,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被无理解雇。杨某认为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制衣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该制衣公司辩称: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5月6日至2011年5月5日。在职期间,杨某多次违反《保安守则》和《厂规》,公司均给予其改正的机会,但最终因杨某多次严重违反《保安守则》和《厂规》,在一年内被书面警告达3次,分别是:
第一次是杨某作为公司员工打卡的监督者,而自己却叫同事翟某代打上班卡,违反公司《保安守则》和《厂规》,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是杨某违反公司《保安守则》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没有及时打开消防门,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第三次是杨某多次擅离职守(公司电子眼留了记录),违反公司《保安守则》
第二十三条。鉴于申请人多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天为杨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和结清工资。问题: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为由将劳动者辞退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分析:经仲裁庭了解,该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将《职工制度》和《厂规》列为合同的附件,并经香洲区拱北街道办劳动保障所鉴证,杨某应遵守该公司的《保安守则》和《厂规》等管理规章制度。在杨某违反该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后,该公司向杨某多次发出了警告信,杨某也作了签收,而相关违规行为也有电子监控记录,证明了杨某有存在过错的事实。结论:仲裁庭经审理,杨某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虽然杨某解释称是由于自己疏忽或是由于有其他事离开造成的,但在该公司作出处理并对其发出3次警告信后仍然不改正,已经构成。因此裁定该公司辞退杨某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杨某经济赔偿金。点评:劳动者如果在职期间因为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书面处置后,劳动者应当提高警惕,避免同样的或类似的情况发生。另外,对用人单位关于的具体规定要比较清楚,如果在一年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多次,累积构成了,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对用人单位关于自己的行为处理不服可以向工会或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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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赔偿n+1怎么算
“N”代表在本单位实际服务年限,满一年付一月工资补偿,超6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6个月付半月工资。“1”指未提前30天书面告知解除合同的补偿。如服务2年3个月,“N”为2.5个月工资,加上“1”,构成“N+1”的赔偿。
1w浏览2024-10-02
劳动仲裁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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