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案发前退赃诈骗数额认定的标准有几种

#金融诈骗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10-03
1.7k浏览
刘兆杰律师
刘兆杰律师在线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5.0分服务:1556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金融诈骗辩护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金融诈骗辩护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金融诈骗辩护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案件发生之前积极主动地缴回赃款的情况下,对于诈骗涉案金额的最终确定需要统筹考虑众多复杂的要素。
通常情况下,倘若行为人能够全额退还赃款,这将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所实施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而对最终认定的诈骗金额产生潜在的影响。
然而,如果行为人仅能部分退还赃款的话,那么就需要根据尚未退还的那部分赃款来确定诈骗的具体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厉风律师律师其他文章

徐州181****430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52****6084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77****833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316人选择咨询律师
365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案发前退赃诈骗数额认定的标准有几种
一键咨询
  • 162****83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3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8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7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1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1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5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8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3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6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8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2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1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4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2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6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5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6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2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2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2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8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2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7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7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0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4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2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3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6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88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4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0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2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2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3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2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7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3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0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3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2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1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1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8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0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4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1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4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8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180****9154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77****3612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77****8869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案发前退赃诈骗数额认定多少钱
在诈骗案中,发案前归还赃款对损失评估和犯罪规模会产生影响。被告人主动全额返还非法所得,表现出悔悟和承担责任的态度,可能会减轻法律责任,对诈骗金额的认定也会产生影响。然而,评估标准因具体案情和司法裁决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案发前退赃诈骗数额认定的标准有几种
案件发生之前积极主动地缴回赃款的情况下,对于诈骗涉案金额的最终确定需要统筹考虑众多复杂的要素。通常情况下,倘若行为人能够全额退还赃款,这将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所实施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而对最终认定的诈骗金额产生潜在的影响。然而,如果行为人仅能部分退还赃款的话,那么就需要根据尚未退还的那部分赃款来确定诈骗的具体金额。
1w浏览2024-10-03
信用卡诈骗数额认定的种类
[律师回复]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 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应以非持卡人(犯罪行为人)实际控制信用卡内财产权益并因此致使持卡人(受害人)丧失控制作为认定标准。即以“控制加失控说”为认定标准。 首先,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危害结果具有双重性:既是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又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事实上,由于非持卡人实际控制财产本身也就是侵犯金融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表现,该行为必然侵犯国家金融秩序,加上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数额较大”的客观要件,因而,认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不能与传统取得型财产犯罪相脱离,仍应以非持卡人实际控制财产并因此致使持卡人丧失控制作为既遂认定标准,不能仅以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这一非物质性结果作为既遂标准。 其次,信用卡诈骗罪本质上仍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取得型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有控制说、失控说、控制加失控说、转移说等观点,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失控说”。就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而言,笔者认为采取“控制加失控说”更为合适。原因在于,采取冒用他人信用卡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具有其特殊性,与其他方式的财产犯罪不同。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中的受骗人(发卡银行)与财产权益受害人(持卡人)之间相对分离,非持卡人在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过程中与受骗人(发卡银行)和受害人(持卡人)之间形成类似“三角诈骗”关系,信用卡本身并无价值,仅仅是财产权益的价值载体,在此三角法律关系中,犯罪行为人非法控制信用卡及其卡内财产的结果,并非必然导致受害人丧失对信用卡及其卡内财产的控制。只要非持卡人拾得或者以非法方式取得持卡人信用卡和身份证后,不拿持卡人身份证办理挂失或者更改密码,持卡人仍然能够使用原信用卡帐号和密码进行消费和支付,持卡人也就没有丧失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的控制,此时信用卡内资金余额可能因持卡人的网上电子商务消费、支付而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当非持卡人拿持卡人身份证到银行办理挂失或更改密码的行为致使持卡人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丧失控制时,非持卡人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的非法控制和占有数额才能得以确定。因此,应以“控制加失控说”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五条的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可知最高人民对盗窃金融凭证类的犯罪既遂数额的认定,采用的也是“控制加失控说”观点。由于“盗窃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与“非持卡人挂失、更改持卡人信用卡密码”二者属于同类行为:取得型财产犯罪。尤其是二者具有相同的行为结果:即行为人在非法控制所有人财产权益的同时,所有人对其财产权益丧失控制。因而,可以比照该司法解释规定,以“控制加失控说”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4.1w浏览
案发前退赃能否扣除诈骗犯罪数额
在案件发生前主动退还赃款,对诈骗犯罪金额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这表明犯罪嫌疑人有悔过的态度,也有助于减轻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量刑时通常会充分考虑这一情节。所以说,主动退还赃款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降低法律责任的重要途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抢夺罪以销赃数额认定有几种
抢劫罪的认定主要依据被抢夺财产的实际价值,而非销赃所得数额。这是因为抢劫罪的本质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严重性时,通常以被抢夺物品的市场价值作为关键标准。
1w浏览2024-08-28
信用卡诈骗数额认定的种类
[律师回复]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 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应以非持卡人(犯罪行为人)实际控制信用卡内财产权益并因此致使持卡人(受害人)丧失控制作为认定标准。即以“控制加失控说”为认定标准。 首先,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危害结果具有双重性:既是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又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事实上,由于非持卡人实际控制财产本身也就是侵犯金融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表现,该行为必然侵犯国家金融秩序,加上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数额较大”的客观要件,因而,认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不能与传统取得型财产犯罪相脱离,仍应以非持卡人实际控制财产并因此致使持卡人丧失控制作为既遂认定标准,不能仅以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这一非物质性结果作为既遂标准。 其次,信用卡诈骗罪本质上仍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取得型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有控制说、失控说、控制加失控说、转移说等观点,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失控说”。就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而言,笔者认为采取“控制加失控说”更为合适。原因在于,采取冒用他人信用卡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具有其特殊性,与其他方式的财产犯罪不同。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中的受骗人(发卡银行)与财产权益受害人(持卡人)之间相对分离,非持卡人在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过程中与受骗人(发卡银行)和受害人(持卡人)之间形成类似“三角诈骗”关系,信用卡本身并无价值,仅仅是财产权益的价值载体,在此三角法律关系中,犯罪行为人非法控制信用卡及其卡内财产的结果,并非必然导致受害人丧失对信用卡及其卡内财产的控制。只要非持卡人拾得或者以非法方式取得持卡人信用卡和身份证后,不拿持卡人身份证办理挂失或者更改密码,持卡人仍然能够使用原信用卡帐号和密码进行消费和支付,持卡人也就没有丧失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的控制,此时信用卡内资金余额可能因持卡人的网上电子商务消费、支付而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当非持卡人拿持卡人身份证到银行办理挂失或更改密码的行为致使持卡人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丧失控制时,非持卡人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的非法控制和占有数额才能得以确定。因此,应以“控制加失控说”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五条的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可知最高人民对盗窃金融凭证类的犯罪既遂数额的认定,采用的也是“控制加失控说”观点。由于“盗窃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与“非持卡人挂失、更改持卡人信用卡密码”二者属于同类行为:取得型财产犯罪。尤其是二者具有相同的行为结果:即行为人在非法控制所有人财产权益的同时,所有人对其财产权益丧失控制。因而,可以比照该司法解释规定,以“控制加失控说”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4.1w浏览
案发前退赃诈骗数额认定依据有哪些
诈骗案中,主动退赃能减轻刑罚,但金额认定复杂。《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按数额分级量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退赃行为视为减轻刑罚因素,具体评估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和认罪态度等。通常,早退大额钱款或可减轻刑责。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盗窃罪销赃数额的认定标准有几种
盗窃犯罪销赃金额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实际得益数额,即销赃数额;二是销赃金额低于被盗物品价值时,按物品原本价值算。司法实践中不能局限一方面,要全面掌握具体情形,以精确计算每起犯罪的销赃数额。
1w浏览2024-09-03
信用卡诈骗数额认定的种类
[律师回复]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 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应以非持卡人(犯罪行为人)实际控制信用卡内财产权益并因此致使持卡人(受害人)丧失控制作为认定标准。即以“控制加失控说”为认定标准。 首先,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危害结果具有双重性:既是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又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事实上,由于非持卡人实际控制财产本身也就是侵犯金融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表现,该行为必然侵犯国家金融秩序,加上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数额较大”的客观要件,因而,认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不能与传统取得型财产犯罪相脱离,仍应以非持卡人实际控制财产并因此致使持卡人丧失控制作为既遂认定标准,不能仅以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这一非物质性结果作为既遂标准。 其次,信用卡诈骗罪本质上仍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取得型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有控制说、失控说、控制加失控说、转移说等观点,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失控说”。就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而言,笔者认为采取“控制加失控说”更为合适。原因在于,采取冒用他人信用卡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具有其特殊性,与其他方式的财产犯罪不同。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中的受骗人(发卡银行)与财产权益受害人(持卡人)之间相对分离,非持卡人在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过程中与受骗人(发卡银行)和受害人(持卡人)之间形成类似“三角诈骗”关系,信用卡本身并无价值,仅仅是财产权益的价值载体,在此三角法律关系中,犯罪行为人非法控制信用卡及其卡内财产的结果,并非必然导致受害人丧失对信用卡及其卡内财产的控制。只要非持卡人拾得或者以非法方式取得持卡人信用卡和身份证后,不拿持卡人身份证办理挂失或者更改密码,持卡人仍然能够使用原信用卡帐号和密码进行消费和支付,持卡人也就没有丧失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的控制,此时信用卡内资金余额可能因持卡人的网上电子商务消费、支付而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当非持卡人拿持卡人身份证到银行办理挂失或更改密码的行为致使持卡人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丧失控制时,非持卡人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的非法控制和占有数额才能得以确定。因此,应以“控制加失控说”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五条的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可知最高人民对盗窃金融凭证类的犯罪既遂数额的认定,采用的也是“控制加失控说”观点。由于“盗窃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与“非持卡人挂失、更改持卡人信用卡密码”二者属于同类行为:取得型财产犯罪。尤其是二者具有相同的行为结果:即行为人在非法控制所有人财产权益的同时,所有人对其财产权益丧失控制。因而,可以比照该司法解释规定,以“控制加失控说”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4.1w浏览
案发前退赃诈骗数额认定多少算正常
在诈骗案中,涉案人在案发前退还赃款对于诈骗数额的界定非常重要。如果主动全额退还赃款,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从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退赃的时间、金额和主动性等因素,以确保对诈骗数额的认定既合理又公正。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案发前退赃诈骗数额认定多少算正常
诈骗案中,涉案人案发前退还赃款对诈骗数额界定至关重要。主动全额退赃者,法院可能酌情从宽。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退赃时间、金额及主动性,确保诈骗数额认定既合理又公正。
1w浏览2024-08-20
信用卡诈骗数额认定的种类
[律师回复]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 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应以非持卡人(犯罪行为人)实际控制信用卡内财产权益并因此致使持卡人(受害人)丧失控制作为认定标准。即以“控制加失控说”为认定标准。 首先,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危害结果具有双重性:既是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又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事实上,由于非持卡人实际控制财产本身也就是侵犯金融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表现,该行为必然侵犯国家金融秩序,加上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数额较大”的客观要件,因而,认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不能与传统取得型财产犯罪相脱离,仍应以非持卡人实际控制财产并因此致使持卡人丧失控制作为既遂认定标准,不能仅以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这一非物质性结果作为既遂标准。 其次,信用卡诈骗罪本质上仍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取得型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有控制说、失控说、控制加失控说、转移说等观点,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失控说”。就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而言,笔者认为采取“控制加失控说”更为合适。原因在于,采取冒用他人信用卡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具有其特殊性,与其他方式的财产犯罪不同。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中的受骗人(发卡银行)与财产权益受害人(持卡人)之间相对分离,非持卡人在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过程中与受骗人(发卡银行)和受害人(持卡人)之间形成类似“三角诈骗”关系,信用卡本身并无价值,仅仅是财产权益的价值载体,在此三角法律关系中,犯罪行为人非法控制信用卡及其卡内财产的结果,并非必然导致受害人丧失对信用卡及其卡内财产的控制。只要非持卡人拾得或者以非法方式取得持卡人信用卡和身份证后,不拿持卡人身份证办理挂失或者更改密码,持卡人仍然能够使用原信用卡帐号和密码进行消费和支付,持卡人也就没有丧失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的控制,此时信用卡内资金余额可能因持卡人的网上电子商务消费、支付而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当非持卡人拿持卡人身份证到银行办理挂失或更改密码的行为致使持卡人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丧失控制时,非持卡人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的非法控制和占有数额才能得以确定。因此,应以“控制加失控说”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五条的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可知最高人民对盗窃金融凭证类的犯罪既遂数额的认定,采用的也是“控制加失控说”观点。由于“盗窃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与“非持卡人挂失、更改持卡人信用卡密码”二者属于同类行为:取得型财产犯罪。尤其是二者具有相同的行为结果:即行为人在非法控制所有人财产权益的同时,所有人对其财产权益丧失控制。因而,可以比照该司法解释规定,以“控制加失控说”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4.1w浏览
案发前退赃诈骗数额认定的标准是多少
在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诈骗金额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主动归还了非法所得,那么需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和归还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全额归还了违法所得,那么在确定诈骗金额时,法律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减轻犯罪嫌疑人的责任,这是对其主动改正错误行为的一种认可。这样的处理方式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案发前退赃诈骗数额认定依据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主动归还非法所得,可影响诈骗金额认定,或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诈骗公私财产都将受刑事处罚,金额大小决定刑罚轻重,严重者可判十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每个案件将结合具体情节进行量刑。
1w浏览2024-09-08
顶部
孟凡永律师
孟凡永律师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无锡181****1937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连云港152****226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52****6901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徐州181****867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35****6505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通177****2214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