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当子女年满18岁后,父母的抚养责任便告终止。然而,如果子女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无法独立生活,比如仍处于高中及以下教育阶段,或者存在身体或劳动能力障碍,致使无法自给自足维持基本生活,那么父母有责任继续提供必要的抚养费用。具体来说,如果子女在18岁以后仍需继续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者因为身体或劳动能力的原因无法自养基本生活,父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承担抚养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子女的教育费用、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需要注意的是,父母的抚养责任是基于子女的实际需要而确定的,而不是基于子女的年龄或者其他因素。如果子女确实需要父母的抚养,而父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子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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