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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公证程序流程是怎样的

#遗产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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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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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展开该程序之前,遗嘱继承人需预先准备并梳理出相关的材料,譬如被继承人的身故证明文件、房产所有权凭证以及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等等。
接下来,遗嘱继承人应向其所在地区的公证机关递交公证申请,同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公证部门会按照规定逐项审查递交的材料是否完备无缺,一旦经过详细而严谨的比对和核验后证实确实无误时,将会委派专业的公证人员对遗嘱继承人进行进一步的咨询与讯问,旨在验证有关事实情况的真实性。
最终,倘若所有条件均已满足法定标准,那么公正机关将依法出具房产继承公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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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公证程序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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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公证程序流程是怎样的
展开程序前,遗嘱继承人先准备材料,如被继承人身故证明等。向公证机关递交申请并填表。公证部门审查材料,无误后派人员咨询讯问。条件满足法定标准,公证机关出具房产继承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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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 1、股权继承是否属于股权转让《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两种情形,即对外转让和对内转让。虽然法律并没有对股权转让做明确的定义,但是应当认为股权继承是股权转让的一种情形。 首先,依照常识和交易习惯,在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因股权继承而成为公司股东时,事实上股权是由死亡的股东转移给了继承人,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因死亡而事实上不再享有基于股权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而仅仅在已死亡而未完成继承的时间内保留了股权的财产权属性; 其次,从《公司法》的法条结构方面可以看出有关股权继承的规定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是位于《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下的一个条款,从立法宗旨和原意上是将其作为股权转让的一种情形加以安排和设置的。 2、股权继承是否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当自然人股东已经死亡时,基于股权的权利属性中事实上已经剔除了其作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参与公司运行管理的权利,但是却仍然享有财产权。这就说明了继承人继承股权并享有股东资格的过程,并非一次完成的,而是首先享有了合法继承股份财产属性的权利,其次恢复和继承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成为公司股东,理由如下: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人合性大于资合性,原因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看出,公司在成立时一般人数较少,大家基于相互信任才合作组建,而股份有限公司从设立程序、设立目的上都体现了资合性,即首先保证公司可以获得大量资金用以发展,至于股东之间是否彼此了解和相互信任处于次要地位。这导致的结果是当新股东想进入公司时的一个潜在考虑是其他股东对此没有异议,可以一起合作。这点同样可以从《公司法》中有关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中体现出来,《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从中看出在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首先是负有通知义务,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次无论股东是否同意其都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样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不被影响和损害。 第 二、股东资格的确认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这说明成为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不仅仅需要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要经过必要的登记程序,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可以看出在股权继承中,已经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基于股份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在丧失后恢复前存在一个变更登记的阶段,而继承人在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前也仅仅是享有仅具有财产属性的股份,其中并不包含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其原理类似于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基于股份享有收益权,但是因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是名义股东,参与公司决策、表决的权利却属于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 第三,对《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理解 该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可以”表明继承股东资格作为继承人的一项权利,理解为继承人有权拒绝、放弃或主张成为股东,并非法律强制规定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继承人应当成为公司股东。另外,《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做了限制规定,如果继承人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从法理和立法原意上都是难以说通的。 因此,在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到成为公司股东之间,应当还包含了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对股权继承这种股权转让行为的表决同意以及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两个阶段。 3、合理性分析股权继承并非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的合理性有两点: 第 一、事实上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基于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属性中已经丧失了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而仅余财产权; 第二、这样可以兼顾有限公司和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其他股东可以考虑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是否损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即使在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形下,继承人也可以获得股份的财产利益,而这也谈不上对继承人有其他损失,因为基于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本来就随着自然人股东死亡而随之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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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 1、股权继承是否属于股权转让《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两种情形,即对外转让和对内转让。虽然法律并没有对股权转让做明确的定义,但是应当认为股权继承是股权转让的一种情形。 首先,依照常识和交易习惯,在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因股权继承而成为公司股东时,事实上股权是由死亡的股东转移给了继承人,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因死亡而事实上不再享有基于股权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而仅仅在已死亡而未完成继承的时间内保留了股权的财产权属性; 其次,从《公司法》的法条结构方面可以看出有关股权继承的规定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是位于《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下的一个条款,从立法宗旨和原意上是将其作为股权转让的一种情形加以安排和设置的。 2、股权继承是否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当自然人股东已经死亡时,基于股权的权利属性中事实上已经剔除了其作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参与公司运行管理的权利,但是却仍然享有财产权。这就说明了继承人继承股权并享有股东资格的过程,并非一次完成的,而是首先享有了合法继承股份财产属性的权利,其次恢复和继承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成为公司股东,理由如下: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人合性大于资合性,原因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看出,公司在成立时一般人数较少,大家基于相互信任才合作组建,而股份有限公司从设立程序、设立目的上都体现了资合性,即首先保证公司可以获得大量资金用以发展,至于股东之间是否彼此了解和相互信任处于次要地位。这导致的结果是当新股东想进入公司时的一个潜在考虑是其他股东对此没有异议,可以一起合作。这点同样可以从《公司法》中有关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中体现出来,《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从中看出在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首先是负有通知义务,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次无论股东是否同意其都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样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不被影响和损害。 第 二、股东资格的确认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这说明成为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不仅仅需要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要经过必要的登记程序,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可以看出在股权继承中,已经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基于股份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在丧失后恢复前存在一个变更登记的阶段,而继承人在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前也仅仅是享有仅具有财产属性的股份,其中并不包含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其原理类似于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基于股份享有收益权,但是因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是名义股东,参与公司决策、表决的权利却属于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 第三,对《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理解 该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可以”表明继承股东资格作为继承人的一项权利,理解为继承人有权拒绝、放弃或主张成为股东,并非法律强制规定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继承人应当成为公司股东。另外,《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做了限制规定,如果继承人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从法理和立法原意上都是难以说通的。 因此,在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到成为公司股东之间,应当还包含了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对股权继承这种股权转让行为的表决同意以及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两个阶段。 3、合理性分析股权继承并非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的合理性有两点: 第 一、事实上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基于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属性中已经丧失了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而仅余财产权; 第二、这样可以兼顾有限公司和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其他股东可以考虑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是否损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即使在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形下,继承人也可以获得股份的财产利益,而这也谈不上对继承人有其他损失,因为基于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本来就随着自然人股东死亡而随之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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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公证流程有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遗产继承公证流程有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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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公证办理程序及流程是怎样的
在进行遗产继承时,首要之事便是确保全体继承人已具备必要的身份文件及遗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与逝者的死讯证明等。接着,需向公证机关递交正式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格。公证机关将对所提交的各项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确认无误之后,所有继承人必须亲自出席,接受公证人员的详细问询,并在公证员的见证下明确表达自己对于遗产继承的意愿。若一切流程进展顺利,公证机关便会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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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继承有哪些流程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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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过户的流程、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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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公证继承流程
提交公证申请:继承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宅基地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个人身份证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公证事项的受理:公证处对继承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公证条件,则予以受理。缴纳公证费用:继承人按照公证处提供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公证费用。公证事项的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申请后,会对继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若是对宅基地公证继承流程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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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程序怎样的
房产继承程序是:继承人到居委会开具法定继承人证明,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到房地产测绘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到驻场税务所办理税收核定更名过户。
1w浏览2024-10-15
公司股权继承有哪些流程和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 1、股权继承是否属于股权转让《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两种情形,即对外转让和对内转让。虽然法律并没有对股权转让做明确的定义,但是应当认为股权继承是股权转让的一种情形。 首先,依照常识和交易习惯,在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因股权继承而成为公司股东时,事实上股权是由死亡的股东转移给了继承人,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因死亡而事实上不再享有基于股权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而仅仅在已死亡而未完成继承的时间内保留了股权的财产权属性; 其次,从《公司法》的法条结构方面可以看出有关股权继承的规定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是位于《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下的一个条款,从立法宗旨和原意上是将其作为股权转让的一种情形加以安排和设置的。 2、股权继承是否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当自然人股东已经死亡时,基于股权的权利属性中事实上已经剔除了其作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参与公司运行管理的权利,但是却仍然享有财产权。这就说明了继承人继承股权并享有股东资格的过程,并非一次完成的,而是首先享有了合法继承股份财产属性的权利,其次恢复和继承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成为公司股东,理由如下: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人合性大于资合性,原因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看出,公司在成立时一般人数较少,大家基于相互信任才合作组建,而股份有限公司从设立程序、设立目的上都体现了资合性,即首先保证公司可以获得大量资金用以发展,至于股东之间是否彼此了解和相互信任处于次要地位。这导致的结果是当新股东想进入公司时的一个潜在考虑是其他股东对此没有异议,可以一起合作。这点同样可以从《公司法》中有关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中体现出来,《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从中看出在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首先是负有通知义务,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次无论股东是否同意其都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样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不被影响和损害。 第 二、股东资格的确认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这说明成为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不仅仅需要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要经过必要的登记程序,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可以看出在股权继承中,已经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基于股份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在丧失后恢复前存在一个变更登记的阶段,而继承人在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前也仅仅是享有仅具有财产属性的股份,其中并不包含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其原理类似于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基于股份享有收益权,但是因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是名义股东,参与公司决策、表决的权利却属于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 第三,对《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理解 该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可以”表明继承股东资格作为继承人的一项权利,理解为继承人有权拒绝、放弃或主张成为股东,并非法律强制规定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继承人应当成为公司股东。另外,《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做了限制规定,如果继承人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从法理和立法原意上都是难以说通的。 因此,在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到成为公司股东之间,应当还包含了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对股权继承这种股权转让行为的表决同意以及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两个阶段。 3、合理性分析股权继承并非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的合理性有两点: 第 一、事实上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基于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属性中已经丧失了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而仅余财产权; 第二、这样可以兼顾有限公司和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其他股东可以考虑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是否损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即使在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形下,继承人也可以获得股份的财产利益,而这也谈不上对继承人有其他损失,因为基于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本来就随着自然人股东死亡而随之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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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过户的流程、程序是什么
10w+浏览2024-03-02
继承公证需要哪些资料,继承公证的程序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4、亲属关系证明。程序:1、到多媒体领号机上领取编号,承办的公证员会根据编号依次为你办理。2、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本处公证员会告诉你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以及照片。3、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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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程序是怎样的
遗产继承的程序如下:一、房产继承:1、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2、申请免税;3、到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二、存款继承:1、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2、凭继承权公证书到储蓄机构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1w浏览2025-02-14
公司股权继承有哪些流程和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 1、股权继承是否属于股权转让《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两种情形,即对外转让和对内转让。虽然法律并没有对股权转让做明确的定义,但是应当认为股权继承是股权转让的一种情形。 首先,依照常识和交易习惯,在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因股权继承而成为公司股东时,事实上股权是由死亡的股东转移给了继承人,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因死亡而事实上不再享有基于股权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而仅仅在已死亡而未完成继承的时间内保留了股权的财产权属性; 其次,从《公司法》的法条结构方面可以看出有关股权继承的规定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是位于《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下的一个条款,从立法宗旨和原意上是将其作为股权转让的一种情形加以安排和设置的。 2、股权继承是否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当自然人股东已经死亡时,基于股权的权利属性中事实上已经剔除了其作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参与公司运行管理的权利,但是却仍然享有财产权。这就说明了继承人继承股权并享有股东资格的过程,并非一次完成的,而是首先享有了合法继承股份财产属性的权利,其次恢复和继承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成为公司股东,理由如下: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人合性大于资合性,原因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看出,公司在成立时一般人数较少,大家基于相互信任才合作组建,而股份有限公司从设立程序、设立目的上都体现了资合性,即首先保证公司可以获得大量资金用以发展,至于股东之间是否彼此了解和相互信任处于次要地位。这导致的结果是当新股东想进入公司时的一个潜在考虑是其他股东对此没有异议,可以一起合作。这点同样可以从《公司法》中有关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中体现出来,《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从中看出在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首先是负有通知义务,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次无论股东是否同意其都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样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不被影响和损害。 第 二、股东资格的确认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这说明成为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不仅仅需要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要经过必要的登记程序,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可以看出在股权继承中,已经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基于股份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在丧失后恢复前存在一个变更登记的阶段,而继承人在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前也仅仅是享有仅具有财产属性的股份,其中并不包含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其原理类似于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基于股份享有收益权,但是因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是名义股东,参与公司决策、表决的权利却属于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 第三,对《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理解 该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可以”表明继承股东资格作为继承人的一项权利,理解为继承人有权拒绝、放弃或主张成为股东,并非法律强制规定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继承人应当成为公司股东。另外,《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做了限制规定,如果继承人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从法理和立法原意上都是难以说通的。 因此,在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到成为公司股东之间,应当还包含了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对股权继承这种股权转让行为的表决同意以及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两个阶段。 3、合理性分析股权继承并非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的合理性有两点: 第 一、事实上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基于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属性中已经丧失了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而仅余财产权; 第二、这样可以兼顾有限公司和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其他股东可以考虑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是否损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即使在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形下,继承人也可以获得股份的财产利益,而这也谈不上对继承人有其他损失,因为基于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本来就随着自然人股东死亡而随之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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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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