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所需证据范畴在证明涉嫌敲诈勒索行为时,需提交以下几类证据:(1)实物证据,如被害人财物受损情况或犯罪现场遗留的相关物品;(2)书证,包括合同文件、短信邮件等;(3)证人证言,即目击证人和知情人对事件过程及各方当事人所作的描述;(4)受害者的陈述,陈述本人在案发当时的遭遇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5)犯罪嫌疑人与被告的坦白和辩护声明;(6)鉴定专家出具的评估意见,用以确定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损失;(7)检查、识别、调查实验等各类记录,以证实犯罪事实的存在;(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如录音录像、网络聊天记录等。所有证据都须经核实后方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有罪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而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的有罪举证责任则由自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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