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殴打是什么罪名类型的

#暴力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10-22
3.1k浏览
陈竞静律师
陈竞静律师在线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5.0分服务:761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暴力犯罪辩护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暴力犯罪辩护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暴力犯罪辩护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攻击他人有可能涉及到故意伤害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等法律问题。
若此类侵害致使其他受害者遭受轻微伤及其以上程度的损害,攻击方便涉嫌故意伤害罪;
至于在无任何缘由的情况下肆意攻击他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且情节严重恶劣的,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厉风律师律师其他文章

连云港178****874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34****7987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52****8532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433人选择咨询律师
353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殴打是什么罪名类型的
一键咨询
  • 176****75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1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1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6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8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0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8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4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4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2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8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3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4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8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4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8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7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1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0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7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5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7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6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4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3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0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5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35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8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2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4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5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8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8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3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1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5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7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3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0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6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1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2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1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4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7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0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7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3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4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135****5165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77****8824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78****7007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殴打他人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故意伤害罪可以由暴力袭击引起,如果导致轻伤或更严重的伤害,施暴者将面临刑事指控,这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轻微的暴力可能只构成民事违规,但严重的暴力则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综合考虑伤害程度、打击手法和动机等因素。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具体案件中,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可以类型化为以下三种:一是以侵害对象是否特定,分为有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和无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二是以是否“事出有因”,分为“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和“无事生非”型的随意殴打他人。三是以发生的地点是否具有公众性,分为公共场所的随意殴打他人和非公共场所发生的随意殴打他人。一般来说对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殴打不特定对象的行为是典型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能够形成共识。但是判断目标明确、事出有因、在非公共场所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范畴,应重点掌握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如何理解有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无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案件比较容易理解,但是有明确目标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应视具体案件而定。比如,在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在纠纷已经平息的情况下,仍然纠集多人对其进行殴打,以显示自己的地位和威慑力。又如在同业竞争的过程中,有的被告人因生意竞争或者霸占市场而随意殴打他人,针对的也是明确的侵害目标。这些行为都应当属于寻衅滋事的范畴。
2、如何理解“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对于“无事生非”型的随意殴打他人,比较容易理解。被告人毫无来由地惹事生非,比如酒后殴打他人或者为填补精神空虚,追求而殴打他人,都是典型的无事生非。而所谓“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双方发生纠纷后,一方随意殴打他人。认识这一行为类型的关键在于从一般人的认识来进行因果关系的判断。也就是说,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心态“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理解”、“接受”的原因。
3、关于场所所体现的社会公共秩序。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因而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案件也只能发生在公共场所。有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破坏骚扰,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机械,不能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工作、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为维护公共事业、集体利益和正常的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为了建立一种保障执行后对所有人都有益的秩序环境。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秩序、公共卫生秩序、交通秩序等。” 社会公共秩序是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之
一,但社会公共秩序并不一定只存在于公共场所。而在刑法第293条所列举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中,只有第四种明确规定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也间接证明了这个观点。
3.7w浏览
殴打他人属于什么罪行类型
无故攻击他人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要是造成别人轻微伤或更严重的伤害,通常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要是行为特别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安全,那就可能会被追加寻衅滋事罪,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具体案件中,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可以类型化为以下三种:一是以侵害对象是否特定,分为有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和无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二是以是否“事出有因”,分为“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和“无事生非”型的随意殴打他人。三是以发生的地点是否具有公众性,分为公共场所的随意殴打他人和非公共场所发生的随意殴打他人。一般来说对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殴打不特定对象的行为是典型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能够形成共识。但是判断目标明确、事出有因、在非公共场所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范畴,应重点掌握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如何理解有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无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案件比较容易理解,但是有明确目标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应视具体案件而定。比如,在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在纠纷已经平息的情况下,仍然纠集多人对其进行殴打,以显示自己的地位和威慑力。又如在同业竞争的过程中,有的被告人因生意竞争或者霸占市场而随意殴打他人,针对的也是明确的侵害目标。这些行为都应当属于寻衅滋事的范畴。
2、如何理解“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对于“无事生非”型的随意殴打他人,比较容易理解。被告人毫无来由地惹事生非,比如酒后殴打他人或者为填补精神空虚,追求而殴打他人,都是典型的无事生非。而所谓“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双方发生纠纷后,一方随意殴打他人。认识这一行为类型的关键在于从一般人的认识来进行因果关系的判断。也就是说,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心态“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理解”、“接受”的原因。
3、关于场所所体现的社会公共秩序。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因而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案件也只能发生在公共场所。有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破坏骚扰,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机械,不能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工作、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为维护公共事业、集体利益和正常的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为了建立一种保障执行后对所有人都有益的秩序环境。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秩序、公共卫生秩序、交通秩序等。” 社会公共秩序是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之
一,但社会公共秩序并不一定只存在于公共场所。而在刑法第293条所列举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中,只有第四种明确规定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也间接证明了这个观点。
3.7w浏览
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具体案件中,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可以类型化为以下三种:一是以侵害对象是否特定,分为有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和无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二是以是否“事出有因”,分为“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和“无事生非”型的随意殴打他人。三是以发生的地点是否具有公众性,分为公共场所的随意殴打他人和非公共场所发生的随意殴打他人。一般来说对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殴打不特定对象的行为是典型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能够形成共识。但是判断目标明确、事出有因、在非公共场所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范畴,应重点掌握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如何理解有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无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案件比较容易理解,但是有明确目标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应视具体案件而定。比如,在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在纠纷已经平息的情况下,仍然纠集多人对其进行殴打,以显示自己的地位和威慑力。又如在同业竞争的过程中,有的被告人因生意竞争或者霸占市场而随意殴打他人,针对的也是明确的侵害目标。这些行为都应当属于寻衅滋事的范畴。
2、如何理解“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对于“无事生非”型的随意殴打他人,比较容易理解。被告人毫无来由地惹事生非,比如酒后殴打他人或者为填补精神空虚,追求而殴打他人,都是典型的无事生非。而所谓“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双方发生纠纷后,一方随意殴打他人。认识这一行为类型的关键在于从一般人的认识来进行因果关系的判断。也就是说,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心态“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理解”、“接受”的原因。
3、关于场所所体现的社会公共秩序。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因而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案件也只能发生在公共场所。有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破坏骚扰,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机械,不能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工作、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为维护公共事业、集体利益和正常的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为了建立一种保障执行后对所有人都有益的秩序环境。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秩序、公共卫生秩序、交通秩序等。” 社会公共秩序是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之
一,但社会公共秩序并不一定只存在于公共场所。而在刑法第293条所列举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中,只有第四种明确规定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也间接证明了这个观点。
3.7w浏览
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具体案件中,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可以类型化为以下三种:一是以侵害对象是否特定,分为有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和无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二是以是否“事出有因”,分为“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和“无事生非”型的随意殴打他人。三是以发生的地点是否具有公众性,分为公共场所的随意殴打他人和非公共场所发生的随意殴打他人。一般来说对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殴打不特定对象的行为是典型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能够形成共识。但是判断目标明确、事出有因、在非公共场所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范畴,应重点掌握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如何理解有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无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案件比较容易理解,但是有明确目标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应视具体案件而定。比如,在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在纠纷已经平息的情况下,仍然纠集多人对其进行殴打,以显示自己的地位和威慑力。又如在同业竞争的过程中,有的被告人因生意竞争或者霸占市场而随意殴打他人,针对的也是明确的侵害目标。这些行为都应当属于寻衅滋事的范畴。
2、如何理解“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对于“无事生非”型的随意殴打他人,比较容易理解。被告人毫无来由地惹事生非,比如酒后殴打他人或者为填补精神空虚,追求而殴打他人,都是典型的无事生非。而所谓“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双方发生纠纷后,一方随意殴打他人。认识这一行为类型的关键在于从一般人的认识来进行因果关系的判断。也就是说,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心态“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理解”、“接受”的原因。
3、关于场所所体现的社会公共秩序。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因而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案件也只能发生在公共场所。有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破坏骚扰,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机械,不能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工作、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为维护公共事业、集体利益和正常的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为了建立一种保障执行后对所有人都有益的秩序环境。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秩序、公共卫生秩序、交通秩序等。” 社会公共秩序是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之
一,但社会公共秩序并不一定只存在于公共场所。而在刑法第293条所列举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中,只有第四种明确规定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也间接证明了这个观点。
3.7w浏览
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具体案件中,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可以类型化为以下三种:一是以侵害对象是否特定,分为有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和无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二是以是否“事出有因”,分为“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和“无事生非”型的随意殴打他人。三是以发生的地点是否具有公众性,分为公共场所的随意殴打他人和非公共场所发生的随意殴打他人。一般来说对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殴打不特定对象的行为是典型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能够形成共识。但是判断目标明确、事出有因、在非公共场所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范畴,应重点掌握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如何理解有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无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案件比较容易理解,但是有明确目标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应视具体案件而定。比如,在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在纠纷已经平息的情况下,仍然纠集多人对其进行殴打,以显示自己的地位和威慑力。又如在同业竞争的过程中,有的被告人因生意竞争或者霸占市场而随意殴打他人,针对的也是明确的侵害目标。这些行为都应当属于寻衅滋事的范畴。
2、如何理解“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对于“无事生非”型的随意殴打他人,比较容易理解。被告人毫无来由地惹事生非,比如酒后殴打他人或者为填补精神空虚,追求而殴打他人,都是典型的无事生非。而所谓“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双方发生纠纷后,一方随意殴打他人。认识这一行为类型的关键在于从一般人的认识来进行因果关系的判断。也就是说,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心态“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理解”、“接受”的原因。
3、关于场所所体现的社会公共秩序。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因而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案件也只能发生在公共场所。有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破坏骚扰,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机械,不能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工作、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为维护公共事业、集体利益和正常的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为了建立一种保障执行后对所有人都有益的秩序环境。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秩序、公共卫生秩序、交通秩序等。” 社会公共秩序是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之
一,但社会公共秩序并不一定只存在于公共场所。而在刑法第293条所列举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中,只有第四种明确规定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也间接证明了这个观点。
3.7w浏览
顶部
孟凡永律师
孟凡永律师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无锡181****9247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南京177****7265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80****7666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扬州180****4951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35****5021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镇江178****952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