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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诉讼主体资格是什么

#公司经营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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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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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物业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的资格通常由三种机构或个人所具备,即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
作为物业财产权的拥有者,业主在其物业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依法享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经过业主大会的授权后,亦可代为全体业主启动法律程序进行诉讼。
同样地,当物业服务企业在执行服务协议过程中,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们也有权以诉讼主体的身份参与到司法程序之中。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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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诉讼主体资格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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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有诉讼主体资格,虽然业主委员会不是法律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业主委员会在经过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之后,需要履行选择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义务,也享有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等的权利,故此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参加民事纠纷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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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物业诉讼主体资格有哪些
物业法律纠纷中,被告主体有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业主觉权益受损可起诉。业委会代表业主集体权益,物业未履约时业委会可起诉。业主不付物业费等违约,物业可起诉。
1w浏览2024-09-19
诉讼主体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审怎样
[律师回复] 关于裁定驳回的上诉案件,依据法律规定,二审结论只有两个:一是裁定维持,二是指令审理。就本案而言,因为一审诉讼过程中,依据原审调取的证据发现,被告宜阳某公司已经合法程序予以注销,表明其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告身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原审应当行使释明权,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主体。如果不予变更,可直接驳回;如果变更,进入下一步程序审理。但从原审裁定可以分析,原审可能没有行使该项权利,致使已经注销的诉讼主体依然列为本案当事人,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这样的结果,为二审的审理带来问题,可能造成二审无法进行庭审的困难。如果简单地裁定维持,而原审裁定驳回的理由是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受理范围,故出现结果一致,而法律事由不一致。如果指令审理,那么意味着原审将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原审无法进入实体审理。同时,关于裁定驳回的案件,二审没有发回重审的选项,最终为二审无所适从。鉴于此,建议将此案退回原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裁定,在解决程序瑕疵问题之后,再行案件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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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有处理物业纠纷的主体资格吗
业主委员会一般是有处理物业纠纷的主体资格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都是通过业主大会确定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业主大会当初赋予了业主委员会处理物业纠纷的主体资格,发生物业纠纷后,请业主委员会介入处理也是比较理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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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物业诉讼主体资格是什么
在物业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的资格通常由三种机构或个人所具备,即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财产权的拥有者,业主在其物业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依法享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此外,在特定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经过业主大会的授权后,亦可代为全体业主启动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同样地,当物业服务企业在执行服务协议过程中,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们也有权以诉讼主体的身份参与到司法程序之中。
1w浏览2024-10-24
诉讼主体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审怎样
[律师回复] 关于裁定驳回的上诉案件,依据法律规定,二审结论只有两个:一是裁定维持,二是指令审理。就本案而言,因为一审诉讼过程中,依据原审调取的证据发现,被告宜阳某公司已经合法程序予以注销,表明其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告身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原审应当行使释明权,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主体。如果不予变更,可直接驳回;如果变更,进入下一步程序审理。但从原审裁定可以分析,原审可能没有行使该项权利,致使已经注销的诉讼主体依然列为本案当事人,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这样的结果,为二审的审理带来问题,可能造成二审无法进行庭审的困难。如果简单地裁定维持,而原审裁定驳回的理由是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受理范围,故出现结果一致,而法律事由不一致。如果指令审理,那么意味着原审将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原审无法进入实体审理。同时,关于裁定驳回的案件,二审没有发回重审的选项,最终为二审无所适从。鉴于此,建议将此案退回原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裁定,在解决程序瑕疵问题之后,再行案件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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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物业费纠纷的诉讼主体主要是物业公司和业主,此外还有人民法院,另外,人民法院审理物业费纠纷的过程当中,证人、鉴定人等都属于诉讼主体。根据规定,民事诉讼主体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活动才能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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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作为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若其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或者与其他相关方发生法律上的争端,该公司具备成为诉讼当事人并提起相应诉讼或是应诉的权利和义务。举例来说,倘若有业主拖欠物业费用未予支付,物业管理公司便有权依据法律途径索回欠款。此外,若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侵权行为,业主同样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1w浏览2024-10-27
诉讼主体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审怎样
[律师回复] 关于裁定驳回的上诉案件,依据法律规定,二审结论只有两个:一是裁定维持,二是指令审理。就本案而言,因为一审诉讼过程中,依据原审调取的证据发现,被告宜阳某公司已经合法程序予以注销,表明其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告身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原审应当行使释明权,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主体。如果不予变更,可直接驳回;如果变更,进入下一步程序审理。但从原审裁定可以分析,原审可能没有行使该项权利,致使已经注销的诉讼主体依然列为本案当事人,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这样的结果,为二审的审理带来问题,可能造成二审无法进行庭审的困难。如果简单地裁定维持,而原审裁定驳回的理由是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受理范围,故出现结果一致,而法律事由不一致。如果指令审理,那么意味着原审将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原审无法进入实体审理。同时,关于裁定驳回的案件,二审没有发回重审的选项,最终为二审无所适从。鉴于此,建议将此案退回原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裁定,在解决程序瑕疵问题之后,再行案件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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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物业费纠纷诉讼主体是谁,业主缴纳物业费的规定有哪些?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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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业主起诉物业合同无效主体资格怎么办
在业主针对物业服务合同提起诉讼以主张其无效时,该业主的诉讼主体资格通常是具备的。这意味着只要身为物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业主,认为所签订的合同存在着依法被宣布为无效的情况,比如,违反了国家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又或者存在着欺诈、威胁等行为,通过这些行为达成的协议直接侵犯了国家利益等等,那么他便有权利启动诉讼程序。然而,业主在发起诉讼时,必须要提供充分且适当的证据来佐证自身的观点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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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资格成为诉讼主体?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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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业主起诉物业合同无效主体资格怎么处理
审理业主诉物业服务合同案,法院先判定业主原告身份适格性。合法产权所有者且与合同有直接利益关联,有原告资格。个别业主诉讼可能需证明自身权益受直接影响且非全体业主共同损害。多数业主或业委会诉讼,主体身份认定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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