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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找个人承包装修工人受伤谁负责

#工伤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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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在线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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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工伤纠纷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工伤纠纷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若房屋的主人选定了没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个人担任其住宅装修承包商,那么此行为将可能引发此类交易中的长者承担一部分责任之风险。
然而,假如房主选择的这位承包人具备相关的资质证明并在双方协商订立的合同之中明文规定了关于安全责任的条款,那责任的归属问题便可按照这份协议约定的细则执行。
但是无论怎样,那些劳作中意外受伤的人员自身若是存在着产生事故的过失,他们亦需负担起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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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受伤谁负责,要如何赔偿
第一,你请的是装修公司的人,你与装修公司是合同关系,工人受伤属于工伤,由用人单位,也就是由装修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你请的是个人,你与工人之间是雇佣关系,工人受伤,由雇主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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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装修业主承包了民房,业主承包人需要负责吗?
[律师回复] 要解决房主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弄清楚以下两个问题: 一、房主与召集人的关系如果房主与召集人形成承揽关系,发生伤害事故应当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规定,一旦能够确定房主与承包人的承揽关系,就可以确定房主作为定做人不应当对承包人的雇员在施工中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定做人的选任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同时规定: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同意房主选择没有资质的队伍是选任过失的话,房主就要对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不用承担责任。《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在2004年7月2日被建设部废止,个体工匠资质行批的规定也已取消。虽然《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但由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从而“相应的施工资质”就没有了依据。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也因《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废止,对个体工匠的资格要求也失去了法律依据。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的要求可以作为2层以下(不含2层)民房建设是否需要资质的依据。综上,农村建设2层以下(不含2层)的民房无需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房主选择没有资质的队伍进行施工不存在选任的过失。如果能够确定双方的承揽关系,房主在建房的过程中没有其他过错,就无需为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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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业主承包了民房,业主承包人需要负责吗?
[律师回复] 要解决房主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弄清楚以下两个问题: 一、房主与召集人的关系如果房主与召集人形成承揽关系,发生伤害事故应当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规定,一旦能够确定房主与承包人的承揽关系,就可以确定房主作为定做人不应当对承包人的雇员在施工中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定做人的选任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同时规定: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同意房主选择没有资质的队伍是选任过失的话,房主就要对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不用承担责任。《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在2004年7月2日被建设部废止,个体工匠资质行批的规定也已取消。虽然《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但由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从而“相应的施工资质”就没有了依据。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也因《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废止,对个体工匠的资格要求也失去了法律依据。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的要求可以作为2层以下(不含2层)民房建设是否需要资质的依据。综上,农村建设2层以下(不含2层)的民房无需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房主选择没有资质的队伍进行施工不存在选任的过失。如果能够确定双方的承揽关系,房主在建房的过程中没有其他过错,就无需为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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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要解决房主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弄清楚以下两个问题: 一、房主与召集人的关系如果房主与召集人形成承揽关系,发生伤害事故应当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规定,一旦能够确定房主与承包人的承揽关系,就可以确定房主作为定做人不应当对承包人的雇员在施工中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定做人的选任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同时规定: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同意房主选择没有资质的队伍是选任过失的话,房主就要对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不用承担责任。《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在2004年7月2日被建设部废止,个体工匠资质行批的规定也已取消。虽然《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但由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从而“相应的施工资质”就没有了依据。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也因《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废止,对个体工匠的资格要求也失去了法律依据。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的要求可以作为2层以下(不含2层)民房建设是否需要资质的依据。综上,农村建设2层以下(不含2层)的民房无需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房主选择没有资质的队伍进行施工不存在选任的过失。如果能够确定双方的承揽关系,房主在建房的过程中没有其他过错,就无需为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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