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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发生后单位补缴还来得及吗

#工伤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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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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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通常情境之下,当工伤事故发生之后,用人单位再进行工伤保险的补缴往往已经为时已晚。
这是因为,工伤保险的缴纳环节须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前就已充分完成,方能确保在此过程中工伤员工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及福利待遇。
然而,在部分特定区域内可能存在一些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如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补缴的延迟并非自身所导致,那么或许仍有一定的补救措施可以实施。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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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发生后单位补缴还来得及吗
通常情境之下,当工伤事故发生之后,用人单位再进行工伤保险的补缴往往已经为时已晚。这是因为,工伤保险的缴纳环节须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前就已充分完成,方能确保在此过程中工伤员工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及福利待遇。然而,在部分特定区域内可能存在一些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如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补缴的延迟并非自身所导致,那么或许仍有一定的补救措施可以实施。
1w浏览2024-11-05
承包经营所得如何缴纳个税及哪些情况不需要缴税
[律师回复]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79号
第一条
第二款)。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其中的必要费用是指每月1600元(从2006年起开始执行的费用标准),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国税发〔1994〕179号
第一条第一款)。另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该是“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或者可以理解为是“企业的会计净利润-必要费用+可能每月领取的工资”。
2.税法上目前对经营净利润没有规范性的定义,只是强调按合同规定分得的利润。如果承包者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固定上交承包费),企业应按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会计利润减去缴纳的所得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
3.如果承包经营企业有利润但未分配,仍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就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承包经营期间的亏损可以弥补,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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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所得如何缴纳个税及哪些情况不需要缴税
[律师回复]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79号
第一条
第二款)。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其中的必要费用是指每月1600元(从2006年起开始执行的费用标准),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国税发〔1994〕179号
第一条第一款)。另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该是“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或者可以理解为是“企业的会计净利润-必要费用+可能每月领取的工资”。
2.税法上目前对经营净利润没有规范性的定义,只是强调按合同规定分得的利润。如果承包者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固定上交承包费),企业应按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会计利润减去缴纳的所得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
3.如果承包经营企业有利润但未分配,仍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就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承包经营期间的亏损可以弥补,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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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所得如何缴纳个税及哪些情况不需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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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79号
第一条
第二款)。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其中的必要费用是指每月1600元(从2006年起开始执行的费用标准),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国税发〔1994〕179号
第一条第一款)。另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该是“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或者可以理解为是“企业的会计净利润-必要费用+可能每月领取的工资”。
2.税法上目前对经营净利润没有规范性的定义,只是强调按合同规定分得的利润。如果承包者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固定上交承包费),企业应按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会计利润减去缴纳的所得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
3.如果承包经营企业有利润但未分配,仍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就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承包经营期间的亏损可以弥补,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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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79号
第一条
第二款)。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其中的必要费用是指每月1600元(从2006年起开始执行的费用标准),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国税发〔1994〕179号
第一条第一款)。另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该是“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或者可以理解为是“企业的会计净利润-必要费用+可能每月领取的工资”。
2.税法上目前对经营净利润没有规范性的定义,只是强调按合同规定分得的利润。如果承包者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固定上交承包费),企业应按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会计利润减去缴纳的所得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
3.如果承包经营企业有利润但未分配,仍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就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承包经营期间的亏损可以弥补,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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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79号
第一条
第二款)。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其中的必要费用是指每月1600元(从2006年起开始执行的费用标准),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国税发〔1994〕179号
第一条第一款)。另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该是“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或者可以理解为是“企业的会计净利润-必要费用+可能每月领取的工资”。
2.税法上目前对经营净利润没有规范性的定义,只是强调按合同规定分得的利润。如果承包者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固定上交承包费),企业应按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会计利润减去缴纳的所得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
3.如果承包经营企业有利润但未分配,仍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就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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