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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被车撞了轻伤怎么赔偿1500

#交通事故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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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肖淑圆律师在线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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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交通事故赔偿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交通事故赔偿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在骑乘电动自行车时受到车辆撞击导致轻微伤害,赔偿金1500美元是否公正合理需要结合众多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首要任务是明确驾车者和被撞击方在事故中所扮演的角色,这将依据警方所给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结论进行判定。
赔偿款项上,标准的项目通常涵盖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基准)、误工费用(根据受害人误工时段以及其收入情况做出评估)、陪护人员工资津贴、交通出行费用等等。
如果您个人的实际经济损失远远超过了1500美元,那么您可以尝试与肇事方进行协商或者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争取到更高的赔偿款额。
然而,如果经过详细计算后,您的损失确实在1500美元上下浮动,并且双方已经就此达成共识,那这个赔偿金额就算合理了。
建议您妥善保存所有相关医疗票据、诊断报告等资料,用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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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撞人轻伤赔偿多少
被电瓶车撞了轻伤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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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骑电动车把别人撞成轻伤会怎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骑电动车将他人撞成重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在公路上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主体方面,根据我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非机动车主的主体身份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主观方面,其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是明知的,但对行为造成的后果属于过失。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案情 12月8日,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当行驶一交叉路口时,由于对路面状况观察不够,加之车速较快,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撞到,致使张某受伤摔倒在地,后经鉴定张某的伤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后以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提起公诉。 分歧 在审理本案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系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虽然在客观上发生了造成他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但其主体身份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主体要件构成之规定,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由民事法律调整。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李某虽然驾驶非机动车辆,但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他人重伤,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支持 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是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二是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列车长、调度员;三是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四是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除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本规定没有明确限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为机动车辆,可见,立法者并没有将非机动车辆排除在外,因此,电动自行车,甚至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也应包括在内。 2、客观方面表现为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本罪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并且,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其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道路”、“车辆”、“交通事故”等作了明确认定,即: 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4、“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5、“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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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被车撞了轻伤怎么赔偿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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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被车撞了轻伤怎么赔偿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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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骑电动车把别人撞成轻伤会怎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骑电动车将他人撞成重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在公路上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主体方面,根据我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非机动车主的主体身份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主观方面,其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是明知的,但对行为造成的后果属于过失。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案情 12月8日,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当行驶一交叉路口时,由于对路面状况观察不够,加之车速较快,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撞到,致使张某受伤摔倒在地,后经鉴定张某的伤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后以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提起公诉。 分歧 在审理本案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系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虽然在客观上发生了造成他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但其主体身份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主体要件构成之规定,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由民事法律调整。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李某虽然驾驶非机动车辆,但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他人重伤,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支持 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是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二是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列车长、调度员;三是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四是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除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本规定没有明确限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为机动车辆,可见,立法者并没有将非机动车辆排除在外,因此,电动自行车,甚至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也应包括在内。 2、客观方面表现为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本罪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并且,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其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道路”、“车辆”、“交通事故”等作了明确认定,即: 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4、“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5、“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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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把别人撞成轻伤会怎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骑电动车将他人撞成重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在公路上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主体方面,根据我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非机动车主的主体身份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主观方面,其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是明知的,但对行为造成的后果属于过失。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案情 12月8日,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当行驶一交叉路口时,由于对路面状况观察不够,加之车速较快,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撞到,致使张某受伤摔倒在地,后经鉴定张某的伤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后以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提起公诉。 分歧 在审理本案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系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虽然在客观上发生了造成他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但其主体身份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主体要件构成之规定,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由民事法律调整。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李某虽然驾驶非机动车辆,但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他人重伤,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支持 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是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二是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列车长、调度员;三是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四是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除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本规定没有明确限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为机动车辆,可见,立法者并没有将非机动车辆排除在外,因此,电动自行车,甚至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也应包括在内。 2、客观方面表现为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本罪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并且,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其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道路”、“车辆”、“交通事故”等作了明确认定,即: 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4、“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5、“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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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撞人轻伤逃逸
10w+浏览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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