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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多久就彻底没事了

#刑事诉讼 最新修订 |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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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陈晓伟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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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在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之后,倘若并无新的证据或事实浮出水面,理论上应当不再就相同案件展开追诉活动。
然而这绝不代表其刑事责任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在某些个案之中,例如新证据足以揭示犯罪行为的真实性,重新启动追诉是完全存在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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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是不是就没有案底
检察院不起诉一般不会有案底,案底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而在我国如果未经过法院的宣判,那么就不能认定某个人是犯罪分子,若是依旧不知道检察院不起诉是不是就没有案底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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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检察院不起诉多久就彻底没事了?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不再犯,就没事了。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w浏览2024-10-09
我向上海市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但是办案人员含含糊糊没说清楚,请问谁能告诉我一下检查机关申请延期审理的期限到底是多久呢?
[律师回复] 案件需要延期审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与手续。司法实践中,延期审理确实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必要作一探讨。为此笔者仅就某法院2005年至2007年8月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作了司法统计,从统计情况看,两年8个月的时间里,这一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31件,延期审理24件,占案件总数的10.4%。如今年该院办理了一起检察机关公诉的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汪某(化名),31岁,系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保税区分公司副经理。因涉嫌贪污于2006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2月1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移送公安机关,同年2月27日被逮捕。2006年11月2日,检察院以汪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曾先后5次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理由是疑难、复杂案件、向领导汇报、补充证据等等。直到2007年5月10日检察院提出撤诉请求,法院同意撤诉止,被告人汪某被羁押近15个月,也就是说被告人汪某失去450余天的人身自由。汪某是否有罪,并没有最后结论,但不管结果如何,他先失去450余天人身自由,如果汪某没有罪,而提起国家赔偿,所赔偿的金钱不管多少,能折抵人身自由和精神上的损害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心健康受到的影响,其家庭成员在身心上,在社会舆论上,在生活上,经济上等各个方面也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一个并不复杂、疑难的案件,被说成疑难、复杂案件(因为这起案件从始至终没有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研讨过,而审委会的职责和任务之一就是讨论研究、决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问题)并一再批准延期审理,一个并不具备延期审理条件的案件,而非要延期审理不可。明显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及其最高法院审判原则和司法精神相悖。为此,笔者就延期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思考与建议,以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办案效率,降耗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变相超审限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促进刑事案件在程序上更公正、更合理,在期限上更科学、更人性化。
二、关于延期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延期审理的情形
刑诉法165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
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由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二,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刑诉法126条规定的4种情形: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延期审理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1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三)延期审理的时限
由检察人员建议延期审理而需要补充侦查的,根据刑诉法166条规定,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后审判时限重新计算。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四)延期审理期限的报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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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醉驾不起诉是不是就没有案底?
醉驾不起诉就是没有案底的,只有被我国的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犯罪行为人才是会有案底的。如果是醉酒驾驶的行为人并没有被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此时也就是不会进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阶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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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检察院不起诉多久就彻底没事了
在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之后,倘若并无新的证据或事实浮出水面,理论上应当不再就相同案件展开追诉活动。然而这绝不代表其刑事责任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在某些个案之中,例如新证据足以揭示犯罪行为的真实性,重新启动追诉是完全存在可能性的。
1w浏览2024-11-21
我向上海市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但是办案人员含含糊糊没说清楚,请问谁能告诉我一下检查机关申请延期审理的期限到底是多久呢?
[律师回复] 案件需要延期审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与手续。司法实践中,延期审理确实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必要作一探讨。为此笔者仅就某法院2005年至2007年8月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作了司法统计,从统计情况看,两年8个月的时间里,这一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31件,延期审理24件,占案件总数的10.4%。如今年该院办理了一起检察机关公诉的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汪某(化名),31岁,系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保税区分公司副经理。因涉嫌贪污于2006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2月1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移送公安机关,同年2月27日被逮捕。2006年11月2日,检察院以汪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曾先后5次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理由是疑难、复杂案件、向领导汇报、补充证据等等。直到2007年5月10日检察院提出撤诉请求,法院同意撤诉止,被告人汪某被羁押近15个月,也就是说被告人汪某失去450余天的人身自由。汪某是否有罪,并没有最后结论,但不管结果如何,他先失去450余天人身自由,如果汪某没有罪,而提起国家赔偿,所赔偿的金钱不管多少,能折抵人身自由和精神上的损害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心健康受到的影响,其家庭成员在身心上,在社会舆论上,在生活上,经济上等各个方面也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一个并不复杂、疑难的案件,被说成疑难、复杂案件(因为这起案件从始至终没有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研讨过,而审委会的职责和任务之一就是讨论研究、决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问题)并一再批准延期审理,一个并不具备延期审理条件的案件,而非要延期审理不可。明显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及其最高法院审判原则和司法精神相悖。为此,笔者就延期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思考与建议,以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办案效率,降耗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变相超审限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促进刑事案件在程序上更公正、更合理,在期限上更科学、更人性化。
二、关于延期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延期审理的情形
刑诉法165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
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由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二,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刑诉法126条规定的4种情形: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延期审理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1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三)延期审理的时限
由检察人员建议延期审理而需要补充侦查的,根据刑诉法166条规定,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后审判时限重新计算。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四)延期审理期限的报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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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一般多久才算彻底没事在检察院
1w浏览2025-02-10
我向上海市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但是办案人员含含糊糊没说清楚,请问谁能告诉我一下检查机关申请延期审理的期限到底是多久呢?
[律师回复] 案件需要延期审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与手续。司法实践中,延期审理确实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必要作一探讨。为此笔者仅就某法院2005年至2007年8月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作了司法统计,从统计情况看,两年8个月的时间里,这一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31件,延期审理24件,占案件总数的10.4%。如今年该院办理了一起检察机关公诉的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汪某(化名),31岁,系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保税区分公司副经理。因涉嫌贪污于2006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2月1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移送公安机关,同年2月27日被逮捕。2006年11月2日,检察院以汪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曾先后5次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理由是疑难、复杂案件、向领导汇报、补充证据等等。直到2007年5月10日检察院提出撤诉请求,法院同意撤诉止,被告人汪某被羁押近15个月,也就是说被告人汪某失去450余天的人身自由。汪某是否有罪,并没有最后结论,但不管结果如何,他先失去450余天人身自由,如果汪某没有罪,而提起国家赔偿,所赔偿的金钱不管多少,能折抵人身自由和精神上的损害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心健康受到的影响,其家庭成员在身心上,在社会舆论上,在生活上,经济上等各个方面也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一个并不复杂、疑难的案件,被说成疑难、复杂案件(因为这起案件从始至终没有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研讨过,而审委会的职责和任务之一就是讨论研究、决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问题)并一再批准延期审理,一个并不具备延期审理条件的案件,而非要延期审理不可。明显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及其最高法院审判原则和司法精神相悖。为此,笔者就延期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思考与建议,以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办案效率,降耗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变相超审限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促进刑事案件在程序上更公正、更合理,在期限上更科学、更人性化。
二、关于延期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延期审理的情形
刑诉法165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
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由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二,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刑诉法126条规定的4种情形: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延期审理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1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三)延期审理的时限
由检察人员建议延期审理而需要补充侦查的,根据刑诉法166条规定,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后审判时限重新计算。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四)延期审理期限的报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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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上海市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但是办案人员含含糊糊没说清楚,请问谁能告诉我一下检查机关申请延期审理的期限到底是多久呢?
[律师回复] 案件需要延期审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与手续。司法实践中,延期审理确实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必要作一探讨。为此笔者仅就某法院2005年至2007年8月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作了司法统计,从统计情况看,两年8个月的时间里,这一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31件,延期审理24件,占案件总数的10.4%。如今年该院办理了一起检察机关公诉的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汪某(化名),31岁,系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保税区分公司副经理。因涉嫌贪污于2006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2月1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移送公安机关,同年2月27日被逮捕。2006年11月2日,检察院以汪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曾先后5次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理由是疑难、复杂案件、向领导汇报、补充证据等等。直到2007年5月10日检察院提出撤诉请求,法院同意撤诉止,被告人汪某被羁押近15个月,也就是说被告人汪某失去450余天的人身自由。汪某是否有罪,并没有最后结论,但不管结果如何,他先失去450余天人身自由,如果汪某没有罪,而提起国家赔偿,所赔偿的金钱不管多少,能折抵人身自由和精神上的损害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心健康受到的影响,其家庭成员在身心上,在社会舆论上,在生活上,经济上等各个方面也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一个并不复杂、疑难的案件,被说成疑难、复杂案件(因为这起案件从始至终没有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研讨过,而审委会的职责和任务之一就是讨论研究、决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问题)并一再批准延期审理,一个并不具备延期审理条件的案件,而非要延期审理不可。明显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及其最高法院审判原则和司法精神相悖。为此,笔者就延期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思考与建议,以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办案效率,降耗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变相超审限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促进刑事案件在程序上更公正、更合理,在期限上更科学、更人性化。
二、关于延期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延期审理的情形
刑诉法165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
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由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二,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刑诉法126条规定的4种情形: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延期审理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1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三)延期审理的时限
由检察人员建议延期审理而需要补充侦查的,根据刑诉法166条规定,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后审判时限重新计算。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四)延期审理期限的报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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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上海市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但是办案人员含含糊糊没说清楚,请问谁能告诉我一下检查机关申请延期审理的期限到底是多久呢?
[律师回复] 案件需要延期审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与手续。司法实践中,延期审理确实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必要作一探讨。为此笔者仅就某法院2005年至2007年8月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作了司法统计,从统计情况看,两年8个月的时间里,这一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31件,延期审理24件,占案件总数的10.4%。如今年该院办理了一起检察机关公诉的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汪某(化名),31岁,系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保税区分公司副经理。因涉嫌贪污于2006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2月1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移送公安机关,同年2月27日被逮捕。2006年11月2日,检察院以汪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曾先后5次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理由是疑难、复杂案件、向领导汇报、补充证据等等。直到2007年5月10日检察院提出撤诉请求,法院同意撤诉止,被告人汪某被羁押近15个月,也就是说被告人汪某失去450余天的人身自由。汪某是否有罪,并没有最后结论,但不管结果如何,他先失去450余天人身自由,如果汪某没有罪,而提起国家赔偿,所赔偿的金钱不管多少,能折抵人身自由和精神上的损害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心健康受到的影响,其家庭成员在身心上,在社会舆论上,在生活上,经济上等各个方面也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一个并不复杂、疑难的案件,被说成疑难、复杂案件(因为这起案件从始至终没有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研讨过,而审委会的职责和任务之一就是讨论研究、决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问题)并一再批准延期审理,一个并不具备延期审理条件的案件,而非要延期审理不可。明显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及其最高法院审判原则和司法精神相悖。为此,笔者就延期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思考与建议,以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办案效率,降耗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变相超审限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促进刑事案件在程序上更公正、更合理,在期限上更科学、更人性化。
二、关于延期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延期审理的情形
刑诉法165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
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由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二,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刑诉法126条规定的4种情形: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延期审理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1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三)延期审理的时限
由检察人员建议延期审理而需要补充侦查的,根据刑诉法166条规定,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后审判时限重新计算。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四)延期审理期限的报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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