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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性问题

#刑事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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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刘兆杰律师在线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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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主要从主观和客观这两方面来进行认定。
在主观方面,通常是出于耍威风、找乐子或者寻求精神刺激等一些不健康的目的。
倘若行为是有预谋地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事情去实施的,那一般就不符合“随意”的特征。
比如说,为了报复某个人而长期精心策划的一系列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随意”的行为。
从客观角度来看,“随意”表现为行为是临时起意、突发奇想的。
其在对象的选择、发生的时间以及地点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随机性。
就像在热闹的街头随意挑选过往的路人进行殴打或者辱骂等行为。
并且,这类行为通常是没有正当理由的,缺乏合理的起因。
此外,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当时所处的具体情境等各种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整体情况,依据相关的证据来准确地判断行为是否具有“随意”性,以此来认定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只有全面、细致地考量这些方面,才能确保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更加准确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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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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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性?
应该是从主观的动机,还有就是是否临时起意等相关的方面认定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性。请问人家殴打他人的时候,从主观原因方面出发,如果是出于发泄或者是寻求刺激等相关不良的健康目的的话,就是属于一种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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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性问题
1w浏览2024-11-30
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要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随意”,顾名思义,是指随着自己的意愿,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在司法实践中,常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是否属于“随意”。这种理解有失偏颇,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纯粹意义上的为寻求精神、发泄不良情绪、开心取乐的所谓“流氓”动机越来越少,而是逐渐向满足自尊动机方向发展。那些因小纠纷、小矛盾而小题大做,行为人更多的是为了满足自己一种变态的自尊心,为了“面子”。任何的故意犯罪均不可能无缘无故,都有其原因和动机,只有准确界定“随意”,才能正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根据《解释》可以分为“无事生非型”和“借故生非型”和“经处理后继续实施型”三类。
1、无事生非型
《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该款规定的是“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没有异议。
2、借故生非型
《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该款属于“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如何正确适用该款,需要我们对“偶发矛盾”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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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辩护问题
10w+浏览2024-10-10
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要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随意”,顾名思义,是指随着自己的意愿,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在司法实践中,常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是否属于“随意”。这种理解有失偏颇,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纯粹意义上的为寻求精神、发泄不良情绪、开心取乐的所谓“流氓”动机越来越少,而是逐渐向满足自尊动机方向发展。那些因小纠纷、小矛盾而小题大做,行为人更多的是为了满足自己一种变态的自尊心,为了“面子”。任何的故意犯罪均不可能无缘无故,都有其原因和动机,只有准确界定“随意”,才能正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根据《解释》可以分为“无事生非型”和“借故生非型”和“经处理后继续实施型”三类。
1、无事生非型
《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该款规定的是“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没有异议。
2、借故生非型
《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该款属于“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如何正确适用该款,需要我们对“偶发矛盾”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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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若干问题
10w+浏览2024-11-07
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要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随意”,顾名思义,是指随着自己的意愿,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在司法实践中,常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是否属于“随意”。这种理解有失偏颇,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纯粹意义上的为寻求精神、发泄不良情绪、开心取乐的所谓“流氓”动机越来越少,而是逐渐向满足自尊动机方向发展。那些因小纠纷、小矛盾而小题大做,行为人更多的是为了满足自己一种变态的自尊心,为了“面子”。任何的故意犯罪均不可能无缘无故,都有其原因和动机,只有准确界定“随意”,才能正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根据《解释》可以分为“无事生非型”和“借故生非型”和“经处理后继续实施型”三类。
1、无事生非型
《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该款规定的是“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没有异议。
2、借故生非型
《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该款属于“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如何正确适用该款,需要我们对“偶发矛盾”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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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证据问题
10w+浏览2024-11-20
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要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随意”,顾名思义,是指随着自己的意愿,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在司法实践中,常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是否属于“随意”。这种理解有失偏颇,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纯粹意义上的为寻求精神、发泄不良情绪、开心取乐的所谓“流氓”动机越来越少,而是逐渐向满足自尊动机方向发展。那些因小纠纷、小矛盾而小题大做,行为人更多的是为了满足自己一种变态的自尊心,为了“面子”。任何的故意犯罪均不可能无缘无故,都有其原因和动机,只有准确界定“随意”,才能正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根据《解释》可以分为“无事生非型”和“借故生非型”和“经处理后继续实施型”三类。
1、无事生非型
《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该款规定的是“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没有异议。
2、借故生非型
《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该款属于“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如何正确适用该款,需要我们对“偶发矛盾”进行界定。
3.4w浏览
寻衅滋事罪立案问题
10w+浏览2023-09-22
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要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随意”,顾名思义,是指随着自己的意愿,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在司法实践中,常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是否属于“随意”。这种理解有失偏颇,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纯粹意义上的为寻求精神、发泄不良情绪、开心取乐的所谓“流氓”动机越来越少,而是逐渐向满足自尊动机方向发展。那些因小纠纷、小矛盾而小题大做,行为人更多的是为了满足自己一种变态的自尊心,为了“面子”。任何的故意犯罪均不可能无缘无故,都有其原因和动机,只有准确界定“随意”,才能正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根据《解释》可以分为“无事生非型”和“借故生非型”和“经处理后继续实施型”三类。
1、无事生非型
《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该款规定的是“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没有异议。
2、借故生非型
《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该款属于“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如何正确适用该款,需要我们对“偶发矛盾”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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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谈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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